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主考部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与国家建设部共同组织的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
省建设厅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房地产估价师网上报名审查及考务工作。
二、 报考条件
(一)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
三、 报考办法(各地市可能会有所差异。请关注本站的考试动态栏目。
(一)报名时间:每年的6、7月份左右。
(二)报名方法: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由于各省市报名时间与方法有不同。
四、 报名时间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暂未公布,一般为每年6、7月份。
查看:各地2011房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五、 考试时间
查看:201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10月13、14日
六、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七、 考试费用
201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用尚未公布,各地均不同,考生注意各地人事考试网。
查看:各地201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用
考试教材参考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暂无发行,根据经验推测,2012年的考试大纲及教材相对2011年不会有特别大的变化,最新教材动态信息请关注考试吧房地产估价师频道。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由中国房地产估计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适合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和相关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学习,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教学参考。以下是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列表:
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估价案例与分析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3、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5、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教材--基本制度与
6、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教材:全套6本(沿用09版)
八、 成绩管理
成绩管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九、 注册管理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