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书写者应当在病历书写或电子病历录入完成后及时签名,并注明签名时间和职务。
二)病历书写者签名应当工整、清晰、规范,不得使用代签、空签、追加签名等方式。
三)病历书写者应当对病历内容负责,不得将病历书写或电子病历录入工作委托给未经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代为完成。
四)病历书写者签名后,病历内容不得再进行修改,如需更正应当注明原因、时间、签名并经过审核确认。
第二章病历书写技巧
第病历书写应当注意以下技巧:
一)病历书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记录,避免漏诊、误诊、重复诊疗等情况。
二)病历书写应当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遗漏重要信息和错误记录。
三)病历书写应当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明确的词语和语句,如“可能”、“似乎”、“好转”等。
四)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不得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病历书写应当注意语言文明,避免使用粗俗、侮辱、歧视等不当言论。
第三章病历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加强对病历书写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妥善保管,防止病历遗失、损毁和泄露,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进行归档和整理,便于医疗质量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查阅和使用制度,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和使用权限,防止病历被非法查阅和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建立电子病历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质量,我们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以下是该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基本要求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数据、图表、影像、病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电子医疗记录使用原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病历书写技巧
病历书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明确的词语和语句,如“可能”、“似乎”、“好转”等。同时,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注意语言文明,避免使用粗俗、侮辱、歧视等不当言论。
第三章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加强对病历书写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进行妥善保管,防止病历遗失、损毁和泄露,定期对病历进行归档和整理,便于医疗质量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查阅和使用制度,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和使用权限,防止病历被非法查阅和使用。对于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医务人员应该在病历上亲笔签署可辨认的全名,除机打签名外,电子病历中所有签名必须同时有手写签名。
二、病案首页医师签名应该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科主任签名栏应该由科主任亲自签名。当科主任因其他原因无法签名时,主管三线医师可以代签。病历书写和审阅修改应该严格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病历的责任。
电子病历系统应该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各级医师应该根据自己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本人的记录,或审阅、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并予电子签名确认。电子病历系统经身份识别后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归档病历不允许再进行修改。
患者或患者家属要求更改病人病历上的一般信息时,应该严格按照我院规定的《患者基本信息确认与修改制度》执行。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该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该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在疾病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特殊耗材及贵重药品,必须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将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知情同意书下方,术中使用的特殊耗材的标签应该粘贴在手术记录单下方。
电子病历写满一页后,必须及时打印出来归入病历夹内,以便上级医师审阅。需修改时,上级医师应该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术前病历无论是否满页,都应该打印出来便于手术医师或麻醉师查阅。
电子病历系统应该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书写电子病历时可以调用专科的电子病历模板,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删除不需要的内容,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但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后,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打印纸质病历,打印后及时提交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经编码录入后归档,归档的电子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管理。
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应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入院时书写,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婚姻状况、病史、主诉、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体格检查、初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入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并应当由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书写:
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应当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病程记录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治疗情况、护理措施、医嘱执行情况、病情转归等。病程记录应当每日书写,并应当在患者出院时完成。病程记录应当由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四条出院记录书写:
住院病历的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前完成,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出院记录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主要诊断、治疗经过、出院医嘱、随访计划等内容。出院记录应当由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五条病案首页内容:
住院病历的病案首页是住院病历的首部页面,应当由医务人员在患者住院时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住院时间、主要诊断、手术情况、出院情况等内容。病案首页应当在患者出院时完成,并应当由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六条医嘱单内容:
住院病历的医嘱单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药品等治疗操作的依据,应当由主治医师或经其授权的医师书写。医嘱单应当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医嘱项目、用药剂量、用药途径、用药频次、用药时间、医师签名等内容。医嘱单应当及时更新、审核、签字,并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内容:
住院病历的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应当由医务人员在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前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告知,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应当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目的、风险、可能的不良后果、签字等内容。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应当妥善保存。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经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等方式获取的相关资料,经过归纳分析并记录下来的医疗文书。根据不同情况,入院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其中,入院记录和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后的24小时内完成,而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和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死亡)后的24小时内完成。
入院记录应包含患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同时,还需记录患者的主诉,即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按时间顺序记录。其中,发病情况需要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等。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需要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伴随症状需要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发病以来一般情况需要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和家族史也需要记录。个人史需要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婚育史、月经史需要记录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还需要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家族史需要记录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6.体格检查应按系统顺序记录,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7.专科情况应根据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8.辅助检查指入院前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按检查时间顺序分类记录,如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应注明该机构名称、检查时间及检查号。
9.初步诊断是指治疗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明确主次。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10.入院记录应有医师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院同一医疗机构时所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与入院记录基本相同。主诉应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应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记录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四)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时,可以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出院医嘱应包括出院后的建议及主要治疗方法、注意事项。患者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分。
五)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内死亡时,可以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具体到分钟)、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必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签名)等。抢救经过的记录中应有二线以上医师的姓名、职称及指示的抢救措施。
六)24小时内入出院患者病历如已完成入院记录,按照一般住院患者出院对待。24小时内入院死亡患者病历如已完成入院记录,可在病程记录后面记录抢救记录和死亡小结。
患者入院24小时内需要转科的情况下,转出科室应该书写详细的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这个记录应该包括接诊时患者情况、转科依据、上级医师意见、拟转科室会诊意见、患者入科后的处理措施、医师签名等。无论是否转科,患者的检诊和处置都应在转出科室内完成,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转科记录应该写在首次病程记录后。转入科室医师应该在患者转入后8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即入院记录由转入科室主管医师书写)。
入院记录的书写格式和其他要求应该按照xx省XXX《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要求完成。完成后,需要二线以上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病程记录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的病情及重要事项等。
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拟诊讨论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诊疗计划应该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一线医师)书写并签名,二线以上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首次病程记录”六字占第一行居中。
三)日常病程记录应由住院医师(一线医师)书写,也可在主管医师的指导下由实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必须有住院医师以上医师审核、签名。在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要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手术病人术前须有术前小结,术后须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出院前一日须有病程记录,需记录患者出院时情况及上级医师对患者出院的意见和建议。死亡患者须在患者死亡后即时记录死亡前抢救记录和死亡小结,死亡小结需在患者死亡后六小时内完成。
四)日常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发展情况、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变化、治疗措施、重要医嘱更改的理由、各种检查进行情况、结果分析、治疗反应。应记录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诊断和处理意见,新诊断和修正诊断的确定及其依据。还应包括有关科室会诊意见的分析及采纳情况,与病人及其受委托人的谈话要点以及与诊疗需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告知、知情同意书等双方所取得的意见及签字情况。持反对意见的需患者及其近亲属在病程记录中明确签署反对意见、姓名及日期。
五)病程记录中如下记录需标有居中的小标题:首次病程记录、主任(副主任/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术前小结、输血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有创检查(操作)记录。对于首次病程记录、含有主要诊断及治疗方案改变的病程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需由二线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
六)对于病人带来的其他医院的各种检查报告单,经我院主治以上主管医师认可后,可不再在我院进行重复检查。将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粘贴到病历中报告单所贴位置,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的记录(如××医院××检查结果提示××××)。对疾病诊断或治疗有重要价值的外院检查报告单,必须经我院专家会诊,给出会诊意见或报告,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会诊报告单排放或粘贴在相应的报告单后。入院前我院门诊所做的检查报告单,不需重复检查的,可将报告单原件粘贴到病历中报告单所贴位置。
七)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应注明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并包括病情、诊断、鉴别诊断、治疗措施疗效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内容。记录时应有小标题,如“主任(副主任/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主治医师应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记录,内容包括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应在患者入院一周内完成首次查房记录。对于诊断不清、疗效不确切、疑难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八)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须有记录者及上级医师的签名,另用单页书写。
九) 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住院医师)发生变更之际,医师和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记录应在前由医师书写完成;记录应由医师于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人院日期、或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注意事项或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需有“交(接)班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交(接)班记录均须上级医师审阅并签名。
十) 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下,先转出病人,与接收科室主管医师口头交接,而后书写转出记录);转入记录由转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或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转科记录需有“转出(接收)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转出(接收)记录均须上级医师审阅并签名。
阶段小结是在患者住院时间达到30天时,由经治医师对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总结与分析。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入院情况、诊断、治疗经过、目前情况、长时间住院原因、进一步的诊疗计划等。交(接)班记录和转科记录也可以代替阶段小结。
抢救记录是在患者病情危急时采取抢救措施时所作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师信息等。抢救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后即时完成,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即时完成,必须在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原因。病案首页中的抢救次数需与抢救记录相符,即每一次抢救都要在病程中有抢救记录。
出院(死亡)小结是指患者出院(死亡)当日由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入院时的情况、诊疗经过、出院时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输血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输注血液制品后由经治医师对输血相关情况所作的记录。内容应包括输血指征、血液制品种类、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输血不良反应、自体输血或异体输血的选择以及输血效果评价等。输血记录应有“输血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会诊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应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意见记录应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病程记录中必须记录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被请科室及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会诊记录应有“会诊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六)在患者手术前,经治医师会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总结,这就是术前小结。术前小结应该包括简要的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此外,术前小结还应记录手术者查看患者相关情况及知情同意结果等信息。术前小结应该有“术前小结”小标题,小标题应该居中排放,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七)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前,由三线医师主持下进行的讨论记录。讨论的内容包括讨论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病历报告、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讨论意见、总结意见、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记录者及上级医师的签名等。三级以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术前讨论记录应该另用单页书写,排放在病程记录之后。
十八)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访视记录应该包括访视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麻醉风险是否告知家属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前访视记录由麻醉师书写并签全名,另页书写。
十九)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该另用单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二十)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手术记录应该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术前情况、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手术日期、麻醉方式、术中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术后情况以及切除标本的描述及检查、术者签名、记录日期等。手术记录另用单页书写。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共同核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和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的记录。对于输血的病人,还应核对血型和用血量。核对确认后,三方应签字。
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在手术结束后即时记录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手术清点记录应另页书写。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术后应连续记3天病程记录。
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后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应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出院诊断、医师签名等。出院诊断应与首页主要诊断及病理报告诊断一致。
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入院时间、死亡时间、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具体讨论意见、总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
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记录应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的记录,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应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可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医嘱及带有小标题的专项病程记录。
有创诊疗操作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及受委托人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入院诊断、术前诊断、手术名称、麻醉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手术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后预计效果、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供选择的替代治疗方案以及肿瘤患者可能会因为冰冻病理诊断结果而改变手术方式的情况,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及受委托人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三)输血(血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在输血(血制品)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受委托人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该文书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入院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的检查结果、输血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或受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该文书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或受委托人签名、医师签名等。
五)危重病人通知书是在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或受委托人告知病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及后果,并由患者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名的医疗文书。该文书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急救措施、患者家属或受委托人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危重病人通知书为一式两联,一联交患者家属,一联随病历存档。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患协议书是针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接受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治疗,费用自理的情况下签署的医学文书。该文书必须随住院病历一起保存。
七)住院患者诊疗知情同意书是在患者住院初期告知患者或受委托人患者本次住院的病情及所将采取的诊治措施、医疗费用情况,希望患者或受委托人配合治疗的告知书。
八)患者授权委托书是指患者在某种原因下自愿授权委托其近亲属或关系人来代理患者听取有关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患者签署委托书后,所有的医疗文书都必须是被委托人签字,其他人签字属于无效文书。患者可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作为被委托人。
九)对于死因不明或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病例和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的病例,可建议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在征得家属同意下方可进行尸体解剖,并按照医院有关尸检的规定及流程进行。在最后一次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医师对尸检的建议及家属对尸检的意见。
此外,医嘱书写也有规定和要求。
医嘱是医师下达的医学指令,是临床医疗工作中的重要资料之一,分为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应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和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和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应包括医嘱时间、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和执行护士签名等。
医师应当书写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确保准确、清晰,每项医嘱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长期医嘱开错时,应即时停止该医嘱。临时医嘱开错或因故取消时,可用红色墨水笔在该项医嘱的第二个字开始处重叠书写“取消”,并在其后用红笔签全名。
书写医嘱时,开头一律不空格。如一行不够书写时,下一行应后移一个字。手写医嘱单,重整医嘱时在原医嘱的最后一行下面划一红色横线,在红线下一行书写重整医嘱(术后医嘱),以下继续开写医嘱。机打医嘱单,重整医嘱时在原医嘱下一行书写重整医嘱(术后医嘱)。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如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一次开写多项医嘱时,只需在第一项和最后一项书写开始时间和签名,中间用“″”相连,不需逐项填写。机打医嘱单时,需每一行机打出开始时间和医师姓名,医师手写签名时,可只在第一项和最后一项签名,中间用“″”相连,不需逐项签名。护士用红笔处理医嘱和签名,要求与医师相同。
各项检查医嘱开立后必须有相应的检查报告单(包括输血申请单),因其他原因未进行的检查,需取消该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取消的原因。死亡病人出院医嘱的开立为宣布临床死亡和尸体料理。下病危的医嘱开立统一为病危。医嘱开立的其他要求按照我院制定的《医嘱制度》执行。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查结果的记录,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27条规定了体温单的填写要求,主要由护士填写。如果病人外出未测量所需指标,需要在表格上方注明外出时间段,等病人返回后再补测并标注相应时间段,以便描绘出完整的体温图。体温单的内容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2规定了病案首页的填写要求。必须逐项认真、准确、真实地填写,不可漏填。如果某一栏没有可填内容,应填写“—”。主要诊断是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接受治疗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产科的主要诊断是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抢救记录必须详细,每次抢救都要有记录。如果患者有数次抢救,最后一次抢救失败而死亡,则前几次抢救记为抢救成功,最后一次为抢救失败。科主任签名栏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三线医师代签。由进修医师担当住院医师时,住院医师及进修医师栏均填进修医师姓名。
第29条规定了住院病案目录页的填写要求。每一内容实际张数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如果无此项内容,应填写“无”。已做检查但在出院时报告单尚未回来的,应填写“尚未回”,待报告单回来后及时送交到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并进行签收登记。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在补送的检查报告单栏填写并签名。
第30条规定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要求。必须确认病人出科室前已死亡才能开具。在病历首页离院方式项目下选择“5.死亡”而不能选择“9.其他”,同时必须对此份病历进行死亡讨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由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所有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主治以上医生签名。第一联存根粘贴在病历中死亡记录页背面,随病历一起保存。
第31条规定了其他病历书写内容、要求及格式的规范。这些内容包括护理文书、化验检查申请与报告、病历排列顺序等,应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xx省XXX《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