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检企业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及意见 | 备注 |
一、安全基础管理 |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2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1)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具备所承担工作所需要的能力。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3 | 安全培训和教育: (1)按照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物料特性、工艺及装置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培训档案“一人一档”。 (2)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企业应明确无证人员不得从相关作业),且持证人数满足日常生产要求。 (3)新员工三级教育合格,学时、内容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应按教育计划进行,学时符合要求。 | |
4 | 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1)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企业实际。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贴至相关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5 | 隐患排查和治理: (1)建立、运行符合企业实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公司、车间、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表覆盖负有安全职责的所有岗位(人员),检查内容、标准要求和频次具体详实;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隐患公示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6 | 应急管理: (1)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备案,编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报告》。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满足应急要求,运转正常。 (3)制定符合岗位实际的应急处置措施张贴在工作岗位,按照应急演练计划组织一次岗位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单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按照88号令新修订17号文要求,添加相关要求)。 | ||
7 |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有立项)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2009年8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不再办理安全手续;2009年8月1日之前在建的项目应办理竣工验收;2009年8月1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立项),应当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36号,77号令修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90号) | ||
8 | 劳保护品发放: (1)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2)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37/1922-2011) | ||
9 | 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病危害项目按规定申报备案。 (2)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现场公示,现状评价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10 |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 ||||
1 | 现场布局 (1)总体布局尤其是重点车间、仓库、办公区、宿舍等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各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2)各生产设备布置是否合理,通道是否畅通。 (3)办公区、生活区与生产区是否设置明显界线,并采取相对的管理措施。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50187-2012) | ||
2 | 检测、报警系统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工业气瓶)、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压力管道等]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合格。 (2)可能散发可燃、有毒气体的场所(仓库或车间)是否安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3)压力表、安全阀以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定期检测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3 | 常规防护设施 (1)生产设备设施传动及施压(是否是试压)等危险部位的防护罩(网、屏、栏等)是否完备可靠、坚实。脚踏开关是否有防护罩且防滑;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是否安装了急停开关。 (2)各生产设备的负荷制动器、行程器、制动及限速装置是否有效。 (3)平台、走道的踢脚板、护栏、斜梯扶手、直梯的护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设备、场所的危险部位是否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5)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台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台账记录齐全,与现场相符;检查管理制度内容具体,执行落实到位。 (6)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等符合规定要求,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8196-2008)、《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5083-1999) | ||
4 | 安全联锁装置 (1)各种设备设置的光电(感应)保护装置和双手按钮开关是否齐全、可靠、灵敏。 (2)各种设备设置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和限位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 |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8196-2008) | ||
5 | 防火防爆措施 (1)涂装场所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管线是否防爆,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工具。 (2)储存丙类物品的仓库有否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具。 (3)危险化学品库是否有相互禁忌的物品混放。 (4)厂房、仓库的防雷设施是否可靠,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6 |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生产设备、库房是否合理划分防火分区,是否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 (2)厂房的建筑结构是否符合相应耐火等级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7 | 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1)逃生通道、楼梯 、出口是否畅通,工作期间不得上锁。 (2)车间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和仓库是否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8 | 电气安全设施 (1)各种设备的连接是否规范可靠。 (2)车间配电箱是否保持线路整洁,安装漏电保护器,电箱旁边无堆放杂物。 (3)变配电房与爆炸危险场所、腐蚀性场所是否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且门向外开启。 (4)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焊机的防护盖(网)是否牢固,有无定期检测电阻记录,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5)工作台灯的电压是否为24V以下的安全电压。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5-110变电所设计规范》、《3-110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 ||
9 | 消防设施 各种水喷淋、干粉、泡沫灭火器、消防水池、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管网、消防泵房等设施是否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0 | 危险化学品管理 (1)危险化学品库是否按各种物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是否有醒目的标示和技术说明。 (2)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存量有否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三、作业安全 | ||||
1 | 厂区环境: 厂区、车间道路通畅;车间实行定置管理;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50187-2012) | ||
2 | 危险作业: (1)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环节执行作业票,作业票证签批规范、安全措施到位。 (2)临时性作业活动应进行作业许可,明确负责单位、负责人,办理相关票证。 (3)检维修方案内容具体,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全面,应急处置措施可行、安全措施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3 | 安全通道: 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50187-2012) | ||
4 | 应急照明: 设置应急照明并保证正常照明中断时能自动启动。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50187-2012) | ||
5 | 人员操作: 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管理。自觉查纠“三违”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6 | 警示标志: (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4)、《安全色》(23) | ||
7 | 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必须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1)承包或租赁方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2)企业必须与外来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承包商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8 | 涉有限空间作业(如有)及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