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一、公民
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注意 的是,《民法通则》第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的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的财产;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被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