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服务型 |
关键词:服务型、职能转变。
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建议要求,各级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学者亦称″转型是深化改革的重点″
而转型的一个方向之一就是向着服务型转变。
所谓服务型,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
服务型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
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
那么如何创建服务型呢?
创建服务型的路径选择
1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的关键
建设服务型,首先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所谓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不仅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更是指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强烈的服务意识。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必须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提高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服务本领。
2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的重要举措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个原则。①合法原则。即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公开。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而依部门内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则。指设立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则。要求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缩短时限,避免多头、重复审批,提高效率,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工作目标。④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行政审批权,就要对审批的事项负相应责任。⑤监督原则。即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是实现服务型目标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将原职能部门的各项职能集中到一个大厅,面向服务对象统一提供对口服务。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别找各部门科室,就在大厅内一次性解决问题,由跑多门变为进一门。与行政服务中心相配套的制度还有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要求第一个受到咨询的公务人员负首要责任。如所询问事务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则必须负责接待并为之办理所有事务,若不属于本窗口服务内容,则负责指点或帮助联系相关部门人员接待,不得推诿搪塞。公开承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行政服务中心的一切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及管理规章一律公布于众,对服务质量和提供速度进行公开承诺并接受群众监督。
4 发展电子政务是实现服务型的重要手段。
电子政务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起以为公众服务为导向的。发展电子政务属于政治改革范畴,电子政务的实施过程,就是打破公共服务领域的垄断,提高服务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广泛地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过程。公众由此可以获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资源,可以享受更具体、更个性化的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开性决定了上网的必须实行政务公开。首先是要求行为公开,无论是决策还是审批都不能实行暗箱操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接受人民的监督。再就是要求政务信息公开,凡是法律规定需要向公众公布的政务信息都必须上网,向公众公开。
5 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是实现服务型目标的有效途径。
公共服务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品完全由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或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机构,社会自治、半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以便在不增加规模和开支的情况下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务社会化可以使许多非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这样原先由承担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出去,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的制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划桨”,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这也是实现“小、大社会”的前提。
参考文献
1 蔡放波.管理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J]
2 邹纯平,温小玲.电子政务对公共行政的影响J.
3 宁骚,权力回归社会—中国机构改革的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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