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
苏建工(2001)239号 |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工(2001)23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 局 总公司: 为认真做好并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现工作的,必须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在当地主要报刊公告被委托单位和被委托事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建设工种质量投诉。 二、各市的区,各级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各大厂矿企事业单位不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立案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公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办案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关于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中的投诉登记号。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用于接待投诉,需编“投诉登记号”。“投诉登记号”以省辖市和县(县级市)为单N统一编用。“投诉登记号”市第一部分是省辖市简称加县(县级市)名;第二部分是投诉登记表代注,字样为“投”第三部分是年份;第四部分是自然序号。例:宁投2001年1号,宁六合投2001年1号,分别为南京市2001年第1号投诉登记、南京市六合县2001年第1号投诉登记。 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表案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表用于决定投诉立案,需编“案号”。“案号”以省辖市和县(县级市)为单位统一编用。“案号”中第一部分是省辖市简称加县(县级市)名;第二部分是年份;第三部分是自然序号;第四部分是投诉案代注,字样为“投诉案”。例:宁2001年l号投诉案,宁六合2001年1号投诉案,分别为南京市2001年第l号投诉立案、南京市六合县200l年第1号投诉立案。 七、本规定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二OO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前在地方主要报刊上以全文登载。 八、各设区的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和每年年底将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市、县(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附表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和附装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处理表”附表三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处别情况报表”由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统一印制,级幅使用16K。 九、各地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 抄报:建设部,省,省,王荣炳副,周光明副秘书长 抄送:省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办公室、省法制局、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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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工(2001)23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有关厅 局 总公司: 为认真做好并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现工作的,必须依法履行委托手续,并在当地主要报刊公告被委托单位和被委托事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建设工种质量投诉。 二、各市的区,各级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各大厂矿企事业单位不得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立案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公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办案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关于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中的投诉登记号。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用于接待投诉,需编“投诉登记号”。“投诉登记号”以省辖市和县(县级市)为单N统一编用。“投诉登记号”市第一部分是省辖市简称加县(县级市)名;第二部分是投诉登记表代注,字样为“投”第三部分是年份;第四部分是自然序号。例:宁投2001年1号,宁六合投2001年1号,分别为南京市2001年第1号投诉登记、南京市六合县2001年第1号投诉登记。 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表案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表用于决定投诉立案,需编“案号”。“案号”以省辖市和县(县级市)为单位统一编用。“案号”中第一部分是省辖市简称加县(县级市)名;第二部分是年份;第三部分是自然序号;第四部分是投诉案代注,字样为“投诉案”。例:宁2001年l号投诉案,宁六合2001年1号投诉案,分别为南京市2001年第l号投诉立案、南京市六合县200l年第1号投诉立案。 七、本规定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二OO一年九月一日施行前在地方主要报刊上以全文登载。 八、各设区的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于每月月底和每年年底将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市、县(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汇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附表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和附装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处理表”附表三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立案处别情况报表”由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统一印制,级幅使用16K。 九、各地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 抄报:建设部,省,省,王荣炳副,周光明副秘书长 抄送:省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办公室、省法制局、省信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