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建设流程 | 承办单位 |
1 | 组建项目法定代表人 | 承建单位(业主) |
2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县发改局 |
3 | 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建设用地及城市(乡镇)规划许可 | 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办 |
4 | 项目立项(招投标核准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是否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 县发改局 |
5 | 工程地质勘察(按莆政宗[2013]55号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 | 业主 |
6 | 工程方案图及施工图设计(按莆政宗[2013]55号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业主 |
7 | 施工图纸审查(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 业主 |
8 | 依据仙政文[2005]192号文件规定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业主 |
9 |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等 | 招标代理机构 |
10 | 工程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审计局审计,工程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审计局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 业主 |
11 | 由招标代理组织材料,标前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农办等)备案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2 | 工程情况说明上报县批准发布 | 县招投标中心 |
13 | 在规定媒体和网站发布招标信息。依据仙政文[2013]69号文件规定,若采用小额工程招标的项目,公告到决标时间不少于7日(出售招标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答疑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少于24小时)。若采用经评审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到决标的时间不少于20日(出售招标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答疑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少于15日) | 县招投标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公告) |
14 | 组织工程项目的开标会(由监督主管部门、业主、评标专家参加) | 招标代理机构 |
15 | 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中标公示 | 县招投标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 |
16 | 若有投标人对公示结果进行投诉的处理 |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7 | 公示期满或投诉处理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 县招标标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 |
18 | 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施工合同 | 业主和施工单位 |
19 | 办理施工许可证(立项批文、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避雷等专项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专项安全措施、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质量监督、资信证明) | 业主主办,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配合 |
20 | 办理开工报告 | 建设施工单位 |
21 | 项目施工 | 建设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勘察、监督、业主 |
签订工程保修协议 | 业主、建设施工单位 | |
22 | 工程竣工验收 | 业主 |
23 | 工程竣工备案 | 业主 |
24 | 工程竣工决算,工程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审计局审核,工程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审计局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 施工单位 |
工程竣工材料整理归档 | 业主 | |
注:依据仙政文[2005]192号文件和莆政宗[2013]55号文件规定,工程单项估算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业主或委托乡镇招投标委托中心进行招标。 |
一、办理项目建议书及立项批文,县发改局应明示相关材料;
二、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规划办应明示相关材料;
三、用地批准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应明示相关材料;
四、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建设局应明示相关材料;
五、办理开工许可,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办等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示相关材料;
六、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县审计局应明示相关材料;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办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示相关材料;
建筑工程档案材料接收清单
报送单位: 工程项目: 报送日期:接收单位:仙游县城建档案室
序号 | 档 案 材 料 名 称 | 页数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
2 | 批准征用土地证明及征地实征界线红线图 |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附件 | ||
5 | 消防、抗震、环保等专项审查意见书 | ||
6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地质图 | ||
7 | 中标通知 | ||
8 | 施工许可证(开工、竣工报告) | ||
9 | 施工合同 | ||
10 | 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更改通知、洽商记录 | ||
11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12 | 工程质量隐患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 | ||
13 | 砂子、石子试验报告 | ||
14 | 水泥试验报告及合格证 | ||
15 | 钢材(原材)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 ||
16 | 钢筋焊接试验报告及焊条(剂)出厂合格证 | ||
17 | 砖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 ||
18 | 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 ||
19 | 隔热板等其它材料合格证 |
20 | 砼、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 ||
21 |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表 | ||
22 | 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 ||
23 | 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报告 | ||
24 | 砂浆强度检验评定表 | ||
25 | 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 ||
26 | 砂浆强度回弹检测报告 | ||
27 | 桩试验报告(含动载或静载试验记录) | ||
28 | 桩基竣工平面图 | ||
29 | 地基验槽记录 | ||
30 | 结构验收记录 | ||
31 | 沉降观测记录 | ||
32 | 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 ||
33 | 排水管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 ||
34 | 电气设备试验记录 | ||
35 |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1、2、3、4) | ||
36 |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材料 | ||
37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38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含专项验收报告) | ||
39 | 决算材料 |
40 |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 ||
41 | 总平面图、综合管线图 | ||
42 | 建筑、结构、水、电及勘察竣工图件 | ||
本工程项目共报送文字材料 页,图样材料 张 |
3.本清单一式两份,本档案室及报送单位各存一份。4.重点项目工程档案接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档 案 目 录
序号 | 编 号 | 内 容 | 份数 |
1 | 房质监档1 |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 | |
2 | 房质监档2 | 施工许可证 | |
3 | 房质监档3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 |
4 | 房质监档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通知书) | |
5 | 房质监档5 |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交底(应含节能)→ 管理方案 | |
6 | 房质监档6 | 单位工程主要技术人员登记表 | |
7 | 房质监档7 | 地基验槽记录 | |
8 | 房质监档8 | 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9 | 房质监档9 | 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网架)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10 | 房质监档10 |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
11 | 房质监档11 | 原材料检、试验汇总表 | |
12 | 房质监档12 | 砼、砂浆强度汇总及评定表(砼含标养、实体同条件) | |
13 | 房质监档13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开工、基础、主体、装修、水电、节能、竣工等) | |
14 | 房质监档14 | 监督抽检汇总表 | |
15 | 房质监档15 |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 |
16 | 房质监档16 |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 | |
17 | 房质监档17 | 工程局部停工通知单 | |
18 | 房质监档18 | 工程复工申请单 | |
19 | 房质监档19 | 工程复工通知单 |
20 | 房质监档20 |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 |
21 | 房质监档21 | 工程验收报告(施工单位) | |
22 | 房质监档22 | 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单位) | |
23 | 房质监档23 |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 | |
24 | 房质监档24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
25 | 房质监档25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26 | 房质监档26 | 行政处罚记录和有关文件 | |
27 | 房质监档27 | 其他资料 | |
28 | 房质监档28 | 工程验收方案(建设单位) | |
29 | 房质监档29 | 监督、检测评价表 | |
30 | 房质监档30 | 节能验收专篇 |
一、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
作为业主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以质量控制为纽带,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三者关系,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
二、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
工程质量是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有效方法,并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为确保工程质量,业主可按以下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
1.预测建造期和使用期对质量影响的全部因素,做好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规划。
2.选择资质等级、经验、信誉合格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涉及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责任。
3.做好对重大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
4.做好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如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施工准备、材料机具供应及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5.做好质量信息反馈,通过组织与协调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三、业主对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控制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验收交付使用,共分为四个阶段,即:(1)工程立项阶段,(2)设计阶段,(3)施工阶段,(4)工程验收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除第一阶段和监理、施工涉及较少外,其余三个阶段无不涉及,而涉及的重要纽带之一就是质量,从设计质量、监理质量到施工质量最终凝结成工程质量。而在各阶段,业主要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重点,采取相应的质量控制手段,来最终完成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
1.业主对设计的质量控制
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及时准确地提供设计图纸、处理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业主对设计的质量目标要求是: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合理、经济、防灾、安全。为达到这一目标,应采取以下措施对设计质量进行控制。
(1)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有关批文、资料,编制出设计大纲或方案竞争文件,组织设计招标或方案竞争,评定设计方案。
(2)进行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的资质审查,优选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合同和按合同实施,并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
(3)设计方案审查。控制设计质量,审查设计方案,以保证项目设计符合设计大纲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符合国情,工艺合理,技术先进,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4)设计图纸的审核。设计图纸是设计工作的成果,又是施工的直接依据。所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最终要体现在设计图纸的审查上。
初步设计图纸审核。初步设计是决定工程采取何种技术方案。审查重点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的质量标准。
技术设计图纸审核。技术设计是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化。审查重点是: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是对设备、设施、建筑物、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材、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从而也是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一个重点。审查重点是: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质量目标和水平。
(5)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配合施工,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问题,解决施工单位、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二是设计变更和处理预算修改。竣工验收既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后考核,也是对设计质量的最后审定。验收期发现的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有一个质量问题消除期,限定设计与施工单位消除质量问题的期限,限期完成。
2.业主对监理的质量控制
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现行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控制。为了能够保证项目的正确实施,以及监理单位能够有效地对实施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业主应将委托的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化,并赋予监理相应权力。就质量控制而言,应委托监理以下内容:
(1)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2)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
(3)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预控措施。
(4)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5)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预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为确保监理单位有能力履行监理合同,业主必须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优选监理单位。在此基础上,业主通过对以上委托内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控制,使监理工程师较好地履行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控制的目的。
业主对监理的监督控制,主要通过监理工作月报和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工作月报主要反映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它包括:单元工程验收情况;本期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单元工程优良率控制图;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施工试验情况;质量事故;暂停施工指令;本期工程质量分析(包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质量对策一览表)。现场监督就是业主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如可设现场质量控制部),根据监理月报反映的质量情况,通过现场勘察,来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共同搞好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
3.业主对施工的质量控制
项目业主在开工前,应公开招标,选定与工程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业主对施工的具体质量控制主要是委托监理进行。监理依据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理,使承包商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的控制之中,有效地开展质量控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不是监理和施工单位就能解决的,还需要业主做大量的工作。业主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中主动控制影响质量的因素(包括人员、材料、机具、设备、施工顺序和方法等)。工程质量控制流程明确后,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组织,如业主可设质量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并协调二者关系。
(2)抓好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方法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的互检、各工序间的交接检、质检员的巡检,以及业主、监理、设计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
(3)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组织验收。对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因工程内容不一,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不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4)审查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参与现场质量监理会议。当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引起重视,防止诱发重大的质量事故,组织专人调查分析原因及特点,并审查监理、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问题(事故)报告单及处理方案报审单。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审计厅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 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三)不可抗力;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 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第十条 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第十二条 合同应当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
(一)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有预付款的,按预付款支付比例相应扣减进度款支付比例)。
第三章 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十三条 因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签证;非设计变更原因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上述签证作为工程价款变更的确认文件。
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签证单(详见附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项目的工程数量和金额(或计算方法)。签证单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投资项目应当加盖公章)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十五条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导致的价款变更,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内项目
1、单个项目工程量变动幅度超过±30%并导致合同总价变动幅度超过±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发、承包一方可以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另一方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未超过上述幅度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影响措施项目费用的,相应的措施项目费用应作相应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外项目
清单外项目合同无约定的,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
按上述(一)、(二)规定需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的,其单价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有关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计算,材料价格按同期信息价或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取费标准按中标文件中的相应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因工程量清单编制差错造成工程价款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方法调整。
第十七条 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外的事项,导致工程价款调整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章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十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人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并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结算审查时限的,审查时限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发包人;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发包人应当在7天内出具审核报告。发包人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委托审核的还应并加盖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承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与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四)承包人应及时对审核报告进行确认。审核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30天;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45天;5000万以上的,60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价款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先行支付,争议部分的竣工价款可以暂缓结算,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审核报告,向发包人书面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予以签收,并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除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价款。
第二十五条 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资料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向发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14天内与财政部门核对,将同意或予以修改的书面反馈意见递交财政部门;逾期不递交的,视同认可。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4天内与发包人核对。
(三)经核对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并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由审核人员签字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核报告应当就不接受发包人反馈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逐一予以说明,并列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金额清单,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第二十 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和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申报的结算数额被核减的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资项目(保密工程除外)竣工结算的审核金额与该项目的概算、预算、中标价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另行订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违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的人员,应当具备工程造价相应执业或从业资格,其出具的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成果文件,应签字并加盖执业或从业专用印章。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单位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对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在受理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予备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久拖不结、情节严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发、承包双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责令改正,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包人应当提交按施工合同(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重大变更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查处;对以变更名义出版两套不同施工图纸规避主管部门监管的,要予以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和中标价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自觉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应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按审计程序办理项目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送达本办法规定与工程价款相关文书的,应当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应当以签收或以回函的形式予以确认。受送达人不予确认的,送达人可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第三十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权限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签 证 单
工程名称: 编号:
签证事项 | 内容: 原因: 依据: 附件(如有):1.工程量及计算书 2.工程预算书 施工单位:(盖章) 现场代表: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 现场代表: |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 审批人: |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有效地防范和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廉洁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仙游县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办等)及有关监督部门(包括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办等)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工程报备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工程项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申报表》;同时认真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其项目经理(即注册建造师,下同)、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报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如发现中标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有权中止合同,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要立案查处。
第七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建立标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及部门论证会审确认三项制度,严把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关。未按规定报经备案、审批及审核确认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而追加工程造价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备案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5%以下的;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2%以下的,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核审批制度。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5%及以上的;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2%及以上的,招标人应事先将增加项目的合理性按项目管理权限书面报告给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追加造价。整个工程追加造价总额不得超过发包价的10%,否则县审计局不予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工程款。对工程造价超批准投资规模,还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部门论证会审确认制度。特殊情况或性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10%及以上的,或一次性增加投资造价达30万元及以上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监察、发改、审计、财政、招投标办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论证、审查。并将审查确认结果报县审批后,方可追加造价。审计部门在工程决算审核中发现决算价超发包价10%及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中价机构决算审计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反馈和通报,并报县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经理不称职的;
(四)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应向县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九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情况,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量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的现场检查。检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1、是否存在“阴阳合同、阴阳图纸”。 即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规定一致,招标时的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的施工图纸是否一致。
2、合同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的交纳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没交纳现象。
(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申报表》一致;
2.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变更较大的,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或审核确认。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四)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1.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是否及时到位;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有签署意见。
(五)工程变更情况
1.工程量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填报《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2.附属工程是否有中标单位搭车施工。
(六)工程款支付情况
1.招标人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是否有其它违规行为。
(七)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查处。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申报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与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非因建设单位或客观因素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招标承诺实施的;
6.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7.违规支付工程款的;
8.不认真履行工程奖罚的;
9.项目总监及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未按规定到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无故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履行施工合同的;
(二)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未及时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投标文件实施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八)未按实及时办理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和验收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属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不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编制误差超过±3%的;
3、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的;
4、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担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的;
5、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6、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的;
7、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8、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义务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有关行为。
第十三条 有本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有关法律、行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县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停止其三至十二个月参加本县的招投标活动。各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以上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应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示曝光。
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标后跟踪督查制度。由县监察局、招投标办牵头组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管理。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决算、结算。性投资发包价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应送县审计局审核,未经县审计局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未尽管理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我县出台的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定为。
仙游县文件
仙政文〔2010〕22号
仙游县关于印发《仙游县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鲤城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仙游县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已经县201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元月三十一日
仙游县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莆田市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4号)、莆田市招投标办等七部门《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及下浮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招投标办[2009]17号)、《仙游县关于扶持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以下(不含15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以下(不含6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㈢交通工程(含安保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符合前款规定的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应当在合理造价区间内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由业主(下称招标人)负责,并邀请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从发布信息至截标时间不少于7日。
招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㈠招标文件;㈡工程量清单;㈢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条 招标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㈠招标人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
㈡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资金来源,工程预算价、工程发包价;
㈢获取招标信息的方式和时间;
㈣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和资格;
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
㈥截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㈦开标的程序、标准及办法;
㈧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
第六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发布后,即作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的签约依据,不得随意修改。
第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信息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应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县审计局审核通过。
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不可竞争费)×(1-下浮率)+不可竞争费。各类工程的下浮率见附件1。
不可竞争费包括: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第 招标人应当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信息一旦发出,不得随意撤回。
投标人对招标信息存在疑问的,可在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不署名登录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对已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截标时间前1天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公布。
第九条 凡在本县注册登记(含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税务登记等)、具有法人资格,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未因违法违规被参加相应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与本文规定的小额工程投标,但投标人必须3家(含3家)以上。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帐户缴至招标人指定帐户,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价的百分之二。
开标完成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次日退还至其基本帐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退还至其基本帐户。
县内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参与小额工程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统一设定为20万元,一次性汇入县招投标中心基本帐户,一次性进行审查报备,不再办理投标保证金交存和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投标人直接从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站下载小额工程的招标信息,需要施工图纸的,直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联系购买。投标人无需编制报价和技术文件,只需根据招标信息要求提供各种资格审查必需的材料和投标承诺函。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承诺函中明确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质量和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名称及注册编号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施工合同和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包括各种资格审查必需的材料和投标承诺函)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开标必须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场内举行,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
第十五条 开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投标承诺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现场核验投标人身份,确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承诺函没有投标单位盖章的;
3、投标承诺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4、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5、对工程承包价、施工工期和质量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人曾受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㈢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
第十六条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完成后2日内根据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将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招标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实行发包价包干制度,发包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现场签证变更追加工程造价。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招标人签署确认后,按《仙游县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仙政文[2009]269号)执行。
第二十条 投标人或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㈠符合相关项目资质的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参加该相关项目的投标,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一年度内投标人累计两次出现上述情形的。
㈡中标后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
㈢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㈣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1个月及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投诉件的处理,按《仙游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仙政文[2006]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对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记录或处罚,并将各投标人被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信用情况送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网上曝光。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在仙游县招投标中心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并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诚信投标人参加投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仍按仙政文[2006]187号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仙游县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2009〕46号)文同时废止。我县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各类工程的下浮率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施工的地理环境条件从该区间中选择并可适当再下浮):
(一)房建工程为12%-14%;
(二)市政工程为16%-18% (其中园林土建工程9%-11%);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为16%-18%;
(四)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为16%-18%;
(五)消防设施工程为16%-18%;
(六)建筑智能化工程为16%-18%;
(七)建筑幕墙工程为16%-18%;
(八)园林绿化工程为16%-18%;
(九)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为6%-8%;
(十)隧道工程、桥梁工程、路面工程为11%-13%;
(十一)综合公路工程(含安保工程)为17%-19%;
(十二)港口工程为17%-19%;
(十三)水利工程为13%-16%;
(十四)土地整理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12-15%;
(十五)其他工程为12%以上。
上述下浮率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动态调整。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通知
抄送:县委、县、县政协、县纪委。
仙游县办公室 2010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