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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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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仅供参考)目录1、设计规范(1)1.1国家法律、法规(1)1.2相关设计规范(1)1.3相关施工规范(2)1.4相关规定(2)1.5相关行业规范(2)2、安全间距控制要求(2)2.1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2)2.2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3)2.3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4)2.4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5)2.5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6)2.6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7)2.7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8)2.8管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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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仅供参考)目录1、设计规范(1)1.1国家法律、法规(1)1.2相关设计规范(1)1.3相关施工规范(2)1.4相关规定(2)1.5相关行业规范(2)2、安全间距控制要求(2)2.1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2)2.2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3)2.3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4)2.4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5)2.5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6)2.6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7)2.7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8)2.8管道与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

安全间距规定

(仅供参考)目录

1、设计规范 (1)

1.1国家法律、法规 (1)

1.2相关设计规范 (1)

1.3相关施工规范 (2)

1.4相关规定 (2)

1.5相关行业规范 (2)

2、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2)

2.1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2)

2.2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3)

2.3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4)

2.4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5)

2.5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6)

2.6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7)

2.7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8)

2.8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

2.9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8)

2.10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20)

2.11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21)

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22)

3.1基本原则 (22)

3.2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23)1、设计规范

1.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令第70号(2009修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令第77号(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令第22号(19);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令第49号(2010修订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令第4号(2008修订本);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令第253号(1998);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令第30号(20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令第88号(1998年)。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相关设计规范

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51-2003;

2)《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53-2003;

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23-2007;

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59-2009;

6)《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GB 50470-2008;

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 S Y/T 60-2011;

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 S Y/T 5257-2012;

10)《钢制管道穿越铁路公路推荐办法》............................................. S Y/T 0325-2001;

11)《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J C/T 0-2010;

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

13)《66kV以下及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14)《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 L/T 5092-1999;

15)《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GB/T 21447-2008;1.3相关施工规范

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 SY 4207-2007;

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 S Y/T 0452-2012;

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69-2006;

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 50424-2007;

5)《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 S Y/T 4103-2006;

6)《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 S Y/T 4109-2005;

1.4相关规定

1)《关于处理石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

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

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年第3号令)。

1.5相关行业规范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 10063-2007;

2)《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 TG D60-2004;

3)《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54-2009;

4)《油气管道并行敷设设计规定》.................................. CDP-G-OGP-PL-001-2010-1;

2、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2.1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根据规范条文说明:我国规范采用控制管道滋生的安全性,对周围建构筑物提供安全保证。同时,根据不同人口密度划分不同的地区等级,进而采取不同的设计系数,做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是采用提高管道自身强度的原则来保证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1)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2)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3)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故在现场定线时,至少控制管道两侧各5m范围内无已建或规划建构筑物。

在选线前期需注意各省是否有单独制定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有的对于安全间距有明确要求,尽量按照地方要求执行。如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需上报所技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补充说明:

对于的的民房或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小于5m,对于密集居民区或建构筑物群,按照间距不小于30m。

2.2管道关于爆破等的要求

1)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2)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2.3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按照《关于处理石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注)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对于石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米。

2)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在县、社公路或受地形地段,上述安全距离可适当减小;在地形困难的个别地段,最小不应小于1米。

对于地形特殊困难,确实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局部地段,在对管道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管道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时也可填压管道两侧的防护带范围,但其填压长度不应超过100米。

注: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坡脚加护坡道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米;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当未设有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一米。上述1米为公路留地宽度,是指一般而言的。在执行上,还应以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地宽度为准。

2.4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管道并行铁路没有明确要求。

根据《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中第3.1.5条规定: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5m和50m,且距铁路用地界不小于3m。

条文说明为: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并距铁路用地界3m以外的要求是根据《输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第4、5款规定确定的。当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架设时,考虑列车在运行过程会产生火花,属“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根据《输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第4、5款和第4.1.6条“敷设在地面上的输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规范的第4.1.5条所规定的距离增加一倍”的要求,将其防火间距确定为50m。

注:根据上《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中附录C:防火间距的起算点说明,

1)铁路线路——铁路线路中心线;

2)管道——管道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故上述间距要求为铁路中心线与管道中心线之间的间距。

注意:铁道部在2009年11月11日发布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1525号,其中关于石油天然气等管道与其间距要求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要求如下:

第3.1.5条修订为:与铁路并行埋设或架设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的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铁路车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修订说明:本条是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15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厂区外各50m范围内,爆破、开山或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规定进行修订。

按照上述说明,天然气管道与铁路安全间距不小于50m。

2.5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根据GB 50423-2007《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规定,水域穿越管段与桥梁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穿越形式确定。

采用开挖管沟埋设时,管段距离特大、大、中桥应不小于100m;管段距离小桥应不小于50m。若采用爆破成沟时,应经计算确定安全距离。

采用定向钻机敷设时,穿越管段应距离桥梁墩台冲刷坑边缘外不小于10m,并不得影响桥梁墩台安全。

采用隧道穿越时,隧道的埋深及边缘至墩台的距离不得影响桥梁墩台安全。

水域穿越管段与港口、码头、水下建筑物或引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

注意:对于水域的定义为:天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河流、湖泊、水库、沼泽、鱼塘、水渠等区域。

上述范围较广,基本涵盖了所有水域。

补充说明: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桥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余等级公路尽量执行。

对于桥梁的等级,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的规定如下:

2.6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2.6.1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安全间距

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并行,按照《66kV以下及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110~55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程》中规定执行,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保持最高杆高的间距要求。

1)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平行敷设时,控制的最小间距宜按下表执行。

下表的规定。

3)在埋地管道与架空送电线路的距离不能满足表2.5-1、2.5-2的要求时或在路径受限地区,在采取隔离、屏蔽、接地等防护措施后,表2.5-1、2.5-2规定的距离可适当减小,但最小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2.6.2埋地管道与直埋电缆安全间距

埋地管道正上方或下方,严禁有直埋敷设的电缆,埋地管道与直埋敷设电缆之间容许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3的要求。

水下的电缆与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时不得小于15m。

2.6.3管道对于新建光缆等要求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地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2.7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管道与已建变电站安全间距要求,可参考《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管理规程》SY/T 5919-2009中的规定。

管道与电力系统接地体间的最小水平安全间距见下表规定:

上述安全间距为推荐规范,只作为参考数据,真正安全距离应以《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中规定执行,且安全距离为管道距接地极之间的距离。

2.8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2.8.1相关规范的要求说明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时,《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考虑到目前在建或已建长输油气管道一般均设有阴极保护系统,根据《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程》中的相关说明:

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管道与其他埋地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以下原则: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可同沟敷设。均压线间距和规格,应根据管道电压降、管道间距离、管道防腐层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应防止干扰腐蚀。

上述说明条文解释如下:在与已建管道并行敷设时,对于非联合保护的平行管道,应防止干扰腐蚀,在条件许可时,阴极保护管道同非保护管道距离应考虑大些。大庆至抚顺输道的测试表明,两管道距离在5m以内,没有发现明显的干扰影响。两管道距离大于10m时,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避开干扰影响的。

2.8.2油气管道并行敷设设计规定

中石油《油气管道并行敷设设计规定》中的要求如下:

1 并行间距

1)基本规定

a) 并行间距的确定应考虑管道输送介质的特征、压力、管径、地形特点、周围的土壤性质等参数,同时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的要求。当并行敷设的管道中存在加热输送的情况,其并行间距还应满足.7的规定。

b) 不受地段,并行间距应满足起决定作用的管道失效而不造成其他并行管道破坏的要求,并且应不小于6m;不同期建设的石方地段,并行间距不宜小于20m。

c)当油和气管道并行敷设时,输气管道的相关参数决定并行间距;当输气管道并行敷设时,并行间距由压力高、管径大的输气管道参数决定。

d)应将不同间距下所采取的施工、运行措施费用纳入技术经济比选范围,综合分析后确定并行间距。

2 受地形、规划等条件的区段,并行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根据具体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缩小并行间距。同期建设的并行管道可同沟敷设;不同期建设的并行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b)不同期建设时,土方地段埋地并行管道的最小并行间距如表1 所示。

3 对于石方地段,应遵循以下规定:

a)同期建设管道应合理安排开挖管沟的时间,同时爆破一条管沟或并行爆破多条管沟。

b)对于不同期建设管道,要求如下:

1)宜保持20m 以上间距,新建管道爆破管沟形成的振动波到达在役管道处的最大垂直振动速度应不大于10cm/s。

2)间距大于10m 且小于等于20m 时,宜采用非爆破开挖(如采用机械开挖、人工开挖、静态爆破等);若采用爆破开挖,应论证爆破方案的可行性,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并经在役管道管理单位许可。

3)间距大于5m 且小于等于10m 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开挖。

4)间距小于等于5m 时,应采用人工开挖。

5)新建管道爆破管沟时,应保证在设计的并行间距内飞石不破坏邻近管道的地面建筑物。

4 当穿越地段并行敷设时,要求如下:

a)并行管道顶管穿越公路时,套管净间距一般应大于10m;当空间受限,经核算顶管对邻近套管及路基无影响时,最小净距应大于5m,并应符合公路管理部门的规定。

b)同期建设并行管道宜采用同一涵洞穿越铁路;不同期建设的并行管道,当利用在役管道涵洞时应分析其可行性。当新建穿越涵洞时,与在役管道的涵洞的净间距应不小于1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规定。

c)同期建设并行管道采用挖沟法穿越河流时,并行间距应满足:1)基岩河床,不应小于1.5m;

2)非基岩河床,采用排水挖沟方式时,不应小于6m;3)采用带水挖沟方式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并行间距。不同期建设时,应根据新建管道的埋深进行计算,并使在役管道位于施工影响范围以外。

d)定向钻穿越河流等障碍物时,并行管道穿越轴线间距宜大于10m(钻机入土端和光缆套管穿越除外)。

e)同期建设并行管道采用山岭隧道或盾构隧道穿越时,宜共用一条隧道;不同期建设的并行管道,当利用在役管道山岭隧道或水下隧道(包括矿山法、顶管法、盾构法隧道)应分析其可行性。

f)新建管道利用在役管道隧道等设施时,要对在役管道及设施本体进行检测和评价,并进行必要的修复。

5.同沟敷设段管道的最小并行间距应符合表2 的要求。

6 隧道、涵洞内并行敷设管道的最小并行间距应符合表3的要求。

7 加热输送管道并行间距的确定应遵循下列规定:

a) 当加热输送管道的热影响范围小于根据常温输送条件下确定的并行间距时,则按该间距执行。否则应考虑加大并行间距或采用保温、隔热等措施。

b)对于同沟敷设或共用隧道、涵洞、跨越地段,除了应进行热影响分析外,还应进行管道的变形分析,保证受热变形后的管道之间不会互相碰撞或间距过近,否则应采取加大间距或减小变形的措施。

2.9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输气管道与其安全间距要求,加油站、加气站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如下:

2.10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对于输(油)气管道没有明确的安全间距要求。关于石油库相关安全间距要求见表2.9-1的规定。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规定,

对于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与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安全间距为30m。

对于输(油)气管道与油库之间的安全间距,可以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规定,输气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不小于30m。

补充说明:

天然气管线与已建油库、化工厂安全间距不宜小于50m,最低不小于30m。

2.11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2.11.1天然气管道保有关要求

进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2.11.2其他规范有关要求

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中的规定: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2.10-1规定的数值确定。

工程保护范围: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管道沿已建河堤、堤坝并行敷设时,并行间距应在上述保护范围之外。如现场受地形地物,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及时与主管水利部门联系,得到相关批复后再开展定线工作。

提防等级规定如下:

2.12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不用性质的保护区有不同的安全、环保要求,应充分根据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中的相关要求,对保护区进行绕避。如相关报告中明确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后穿越,应落实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的规定如下:

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3.1基本原则

1)站场选址应符合管道总体走向和地方相关规划,尽量选址在交通较为便利的地段;

2)石油天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3)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要求:

注:阀室按照五级站执行。

3.2天然气管道保对于站场等安全要求

1.在管道附属设施(输气站、清管站、阀室、放空设施等)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般应离开输气站场及阀室最少三十米的距离,离开放空设施一百二十米的距离。

2.禁止在管道附属设施(输气站、清管站、阀室、放空设施等)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3.在管道附属设施(输气站、清管站、阀室、放空设施等)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4.在管道附属设施(输气站、清管站、阀室、放空设施等)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向管道所

在地县级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3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3.3.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0号)的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3号)的规定: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边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3.3.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3号)中第十的规定: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边缘起向外100m;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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