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现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100克海洛因的问题。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指控是毒品海洛因的定性和定量有异议,因为没有相应的毒品实物予以证实,若公诉机关指控的100克不是海洛因将不至于危害社会或侵害人体健康;同时,办案机关也没有出具相应的《毒品称量笔录》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即对毒品的定性、数量、纯度均不清楚,存在疑问。故根据法发[1994]30号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此处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缺乏贩卖毒品的定性、定量鉴定。而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另外300.20克的证据材料中,有《称量笔录》和《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故请法庭关注这一事实。
二、被告人XX主动配合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具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属一时糊涂、财迷心窍。另外,被告人XX有两个子女均系在校小学生,需要得到更多母爱,故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让被告人XX能够早日重新做人,照顾好家庭。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