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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支付的趋势与未来展望
□ 欧阳卫民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服务的分工细化正在改变支付服务市场的传统格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创造出新的支付方式,也意味着会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不同经济体对新型支付方式、服务提供者以及与市场安排相关的安全与效率、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等目标所采取的监督管理方法不尽相同。安全与效率始终都是所有银行密切关注的问题。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银行鼓励服务提供者尽可能地提高效率。
一、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趋势
支付通常可以划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而非现金支付还可以分为纸基支付和电子支付。就客户使用的支付服务而言,每类支付也可能涉及多种特定的支付方式和市场安排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纸基支付的电子化处理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电子支付的发展。
电子支付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它所涉及的支付方式包括各种类型的卡基支付、网络支付等。就卡基支付而言,按发行
机构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银行卡和非银行卡;按物理介质划分,可以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分类标准,关于电子支付的划分还存在交叉。以移动支付为例,它既可以归属到卡基支付也可以归属到网络支付。
在我国电子支付中,银行卡支付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主流。截至2008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卡的发卡数量超过16亿张,环比增长2.2%,同比增长25.4%,是200
6年同期的1.6倍。银行卡消费初步实现了从“借记卡消费”向
“信用卡消费”的延伸。银行卡消费金额(剔除房地产、大宗批
发等交易)占社会消费品总额的23.4%。银行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农村地区银行卡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成果
显著。截至2008年上半年,共有17个省(市、自治区)4.5万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以及1.5万个农村地区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迅速发展必将推动广大农村地区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
近年来,我国网上支付也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二季度,网上支付业务超过5.9亿
笔,金额逾75万亿元,同比增长43.9%和58%。每笔网上支付的平均金额超过了12.7万元。与票据相比,网上支付在交易笔数、交易金额两个方面都已明显超越(2008年二季度,票据业务2.1亿笔,金额60多万亿元,每笔平均金额近30万元)。这些数字不仅反映了银行业将传统的现金管理业务通过因特网延伸到了客户的办公室所取得的成绩,也反映了银行业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合作成果。
就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全局来说,我国电子支付尚有巨大的发
展空间。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战
略部署看,扩大消费在国民经济
中的比重也会拉动支付服务市场
的快速发展。因此,电子支付的
快速发展必将成为我国支付服务
市场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
二、非金融机构第三方电子货
币支付服务的挑战
随着对支付清算业务的深入
了解与把握,非金融机构第三方
支付服务机构逐渐尝试直接提供
支付服务。这种情况在多用途储
值卡的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为
了吸引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使用
多用途储值卡,这类服务提供者
还称其为“电子货币”。某些公司
甚至将自产自销的“令牌(Token)”
命名为“虚拟货币”,模糊了人们
关于货币的认识。
从支付服务看,第三方提供
的电子货币服务无外乎卡基支付
服务和网络支付服务。卡基支付
服务主要使用卡中的储值来替代
传统的纸币和硬币,因而方便了
面对面的小额支付。同样地,基
于网络或者软件设计的服务产品,
最初主要用来方便开放网络中的
小额支付。就非现金支付工具来
说,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货币
服务仍旧居于补充地位。
国际社会从上世纪90年代中
期开始非常关注电子货币的发展。
十国集团银行支付结算体系
委员会还多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
全球范围内的调研活动。其关注
的主要问题包括:对货币和
铸币税的影响、一般的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安全等。
(一)对货币和铸币税的
影响
从资产负债表看,银行
的主要负债是不付利息的现金,
而资产则是由附有利息要求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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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债权组成。银行可以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随着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广泛用于小额支付,现金的使用量会减少,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因此会大幅减少,其货币的性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现金的使用范围较广,管理成本较高,贸然引入电子货币或将严重影响其货币和铸币税。迄今为止,还没有银行打算自己明确表示发行电子货币。
(二)一般的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发行会产生发行人的监管问题、支付系统的监督问题、对消费者及其信息资料的保护问题等。如同纸币,电子货币是发行人的债务。发行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清偿其债务。发行人不能兑付电子货币不仅损害公众对电子货币的信任,而且也会损害公众对其他货币形态的信任。因此,必须强制发行人具有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
由于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金融机构通常不会像银行业金融机构那样受到管制,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特别是,对于无法继承或者静止不用的电子货币余额,非金融机构还不能像银行那样对电子货币进行
记录并遵从有关缴存规定。
为了避税和洗钱,现金被广泛用于非法活动。由于现金处理上的困难,使用现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成本也相当高。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的出现使得隐藏和搬运一张卡片要比一箱现金更为容易。如果允许通过特殊的资金转账安排进行资金转账,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就会非常容易地进行大量小额支付。即便是有记录的网络支付方式,只要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容许匿名使用,依旧非常容易地避开监督管理。在这种情况
下,第三方电子货币服务使得洗钱更加容易。
(三)电子货币的安全除了发行人的可靠性以外,电子货币还会涉及支付方式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当电子货币是不记名的,其所包含的权利只能通过转让所有权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伪造和欺诈。如果有人能够成功地破解电子货币的安全措施,伪造的货币就可以容易地进入系统中。如果电子货币是基于网络和软件存在的,与之相关的非法活动还可能出现在境外。人们似乎已经习惯了不记名的卡基支付方式,而且也不关心是否存在账簿记录。这种现象会导致人们不会过多地关心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事实上,让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安全进行权衡是相当困难的。
国际清算银行1996年8月发表的《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突出分析了电子货币产品的设计特点和功能特征以及技术风险。欧洲银行2003
年5月发表的《电子货币系统安全目标》报告对电子货币的风险/威胁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安全目标清单。该报告已经成为在欧元体系中各国银行监督各种电子货币方案的重要参考。
三、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
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支付服务管理框架,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制度建设尚在进行之中。国际上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和“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但是,自从美国和欧盟在2000年相继发布有关支付清算服务(亦称货币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以来,“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开始让位于“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截至2008年1月,美国已有42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2007年11月13日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并要求其成员国尽快予以贯彻落实。亚洲部分国家(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的银行近年来也在着手制定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的法律。有不少国家通过对电子货币进行界定,加强了对电子支付工具及其发行者、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从已经实施的监管措施来看,主要措施是对非金融机构设定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对取得许可的此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一)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
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
务法》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兑
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
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
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和
2007年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
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
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
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
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英
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
构实行业务许可。在韩国、马来
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
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得到央行的
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发行设
置金额上限。
(二)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
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
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对
设立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
提出了要求。欧盟的《电子货币
指令》规定电子货币机构的注册
资本金应不少于100万欧元,其
在业务活动、投资行为等方面应
遵循严格的规定。欧盟的《境内
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还对支付机
构的资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英
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相
关法律除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
还对这类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与自
有资金构成、业务活动等进行了
详细规定。
(三)建立检查、报告制度
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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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应当报告其申请信息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变更股权结构必须得到批准。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必须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要求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欧盟1997年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的使用及发行人和持有人关系的建议》等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应采取合规性检查等必要措施,确保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
护客户的利益
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要求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和类似保证。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规定,电子货币机构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提供担保,在途资金总额不得高于自有资金的8倍。
(五)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
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没有对支付机构的设立与撤销作出规定,但明确规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四、我国电子支付的未来发展
我国已将促进电子支付发展列入经济发展战略。明确了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长期以来,人民银行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发展,密切关注非金融机构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的动态,努力探索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改革。
(一)加快电子支付制度建设为规范银行业电子支付发展,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指引(一号)》的颁布标志我国电子支付规则制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它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了电子支付业务的发起和接受,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明确了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
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由于电子支付的复杂性、市场主体的多样性,人民银行将针对不同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等,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连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指引”。通过建立和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人民银行将逐步加强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全面指导。
(二)继续推进银行卡品牌建设
在人民银行的正确领导下,经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懈努力,我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成功实现了不同银行卡的联网通用。中国银联的顺利改制为创建自主品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许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认同并使用“银联”标识银行卡。
人民银行将继续支持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壮大。银行卡的发展必须坚持走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的道路。人民银行将与有关各方共同改善银行卡的受理环境;修改完善银行卡业务的收费标准,提高中小特约商户的普及率和持卡消费率;积极推动公务卡的使用;进一步做好银行卡的联网通用工作,全面推进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统一。
(三)推进电子票据广泛使用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将着力推广使用电子票据。电子
票据以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为基
础,将传统的票据业务与信息技
术结合起来,以电子方式明示传
统票据的要素,以电子签名取代
传统印鉴,对提高票据业务效率,
防范票据风险,推动票据市场具
有重要意义。
在成功引入票据影像系统的
基础上,人民银行充分考虑商业
银行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联
网通用需要,正在建立电子票据
系统。该系统的建成将为银行业
推广电子票据提供跨行通用的服
务平台,必将有力促进电子票据
的快速发展。
(四)引导电子支付规范发展
人民银行非常重视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大力支持其
电子支付的规范发展,并密切关
注其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清
算服务合作。人民银行将继续深
入研究支付服务市场的新生事物,
积极推进银行业电子支付的业务、
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切实推进银行业电子支付的健康
发展。
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是
国家支付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民银行将依据明确的职
责对非金融机构参与支付服务市
场进行规划和统筹。由于涉及电
子支付的许多法律问题还在探索
阶段,人民银行将通过多种手段
积极引导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
务的规范发展。为维护社会公众
对货币转移机制的信心,人民银
行将密切关注客户备付金等的监
督管理。
在党、的正确领
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
通过业界的共同努力,中国的电
子支付取得了令人惊奇的成绩。
随着支付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
支付服务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有
关制度建设将成为我们今后的工
作重点。我相信,中国的电子支
付必将沿着不断创新与规范发展
的道路前进,必将迎来更加美好
的明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
2009年第2期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