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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18: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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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初次发现复查备注采掘工程类1采煤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或不畅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2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空顶空帮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连续两架接顶不实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3采掘工程未编制作业规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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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初次发现复查备注采掘工程类1采煤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或不畅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2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空顶空帮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连续两架接顶不实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3采掘工程未编制作业规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初次发现复查备注
采掘工程类
1采煤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或不畅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空顶空帮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连续两架接顶不实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3采掘工程未编制作业规程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2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5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于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责令停止工作面作业
安全监控系统类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装置未定期调试、校正、测试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2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7传感器的数量不足,设置地点、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8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9主机超过一个月无监控存储记录,无备用主机、打印机和报表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10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未安装甲烷传感器且不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11矿长、技术负责人未对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一通三防”类
1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13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责令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处3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14

存在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

15

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16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造成循环风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17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小于10m

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18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切换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19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风时和恢复前安全措施不完善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20未按规定安装、检查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未进行反风演习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83条

21

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定或弄虚作假处1万元罚款(两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22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点火用具处1万元罚款(两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23

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超限作业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5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24

井下使用非阻燃风筒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25

未安装反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正向风门未安装连锁装置,风门漏风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26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防尘供水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27

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防灭火系统,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防治水类
29

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30无矿井水文地质图或半年内未对图纸进行修正完善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31

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处1万元罚款(2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设施设备类
32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33

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罚款(2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34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罚款(2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35

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罚款(2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36

井下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罚款。(3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
37

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正

《自由裁量》三十条

38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未达到“三专两闭锁”要求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正

《自由裁量》三十条

39

矿用提升绞车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不齐全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日内改正

《自由裁量》三十条

40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未装设防坠装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5日内改正

《自由裁量》三十条

41使用检测不合格钢丝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限20日内改正

《自由裁量》三十条

42

斜井提升无“一坡三档”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罚款。(5万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安全培训类
43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至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为止,并处1万元罚款(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45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责令改正,处1万罚款(4万元以下)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类
46

未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未进行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5日内改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47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48

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3万元罚款(3万元以上15万元)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49

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违法行为发现负责人1周内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罚款5万元,每发现1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1周内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罚款3万元,累计不超过15万;发现负责人从未带班下井的罚款15万元,发现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未带班下井的罚款10万元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护类
51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限10日内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万元罚款(5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52

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5万元以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诚信违法类
53

故意提供虚假的矿山技术资料,如虚假报表和记录、图纸等,提供虚假井下采掘工作面个数,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54

故意封闭采掘工作面,隐瞒事故隐患及真实情况,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处5万元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其它
55

未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56

矿井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规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5日内改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57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58未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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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初次发现复查备注采掘工程类1采煤工作面无两个安全出口或不畅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2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空顶空帮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连续两架接顶不实处1万元罚款(2万以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3采掘工程未编制作业规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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