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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阈下毒品犯罪侦查中
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王家鹏
摘要打击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措施经常被侦查机关所采用。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视角,从诱惑侦查在毒品犯
罪侦查中的独特功能与价值入手,结合我国毒品犯罪侦查实践,探讨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合理规制。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毒品犯罪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作者简介:王家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研究方向:刑事法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02
我国对毒品犯罪向来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一方面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使用传统的侦查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所取得的效果不明显。因此,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获得越来越多的应用。本文通过论述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独特功能与价值,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在毒品犯罪中施用诱惑侦查的合理。
一、我国目前毒品犯罪的现状
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严重破坏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目前,毒贩们为获取高额经济利益,无所不用其极,使得毒品犯罪的手段花样百出,日趋隐蔽。又加之不像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也使得侦查难度增大。尤其是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跨区域、界趋势越来越明显,如美洲的墨西哥毒贩、亚洲的“金三角”等,成为国际性的贩毒集团,毒品犯罪也往往成为涉外刑事案件。因此,也成为二十一世纪全球共同打击的重大国际刑事犯罪之一。在我国,毒品犯罪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毒品犯罪发案率、吸毒人数不断攀升。首先是我国吸毒人口数量快速膨胀。我们用一组官方数据来说明此问题:2011年,全国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41.3万人次,新发现吸毒人员23.5万名。全年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2.17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1.24万名。其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断增加。2011年缴获海洛因7.08吨、及片剂14.32吨,同比分别上升32.1%、44.9%。再次,涉毒地区由边境地区向内地扩散,遍布全国。上世纪80年代初,毒品犯罪首先自我国的西南边陲云南、广西打开缺口,随后四川、广东等地出现了严重的毒品泛滥现象,接着毒潮迅速向内地渗透、蔓延。进入90年代以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程度不同存在毒品问题。目前,吸毒人员已经遍布1972个县(市),占全国县、市总数的90%。虽然我国从未放松过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可在经济利益等的驱动下,毒品犯罪的增长依然迅猛。
二、打击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独特功能与价值
众所周知,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例如:杀人案,我们首先确定是被害人死亡这一事实;其次可以根据对被害人死亡现场的勘察发现线索,如:有无打斗痕迹、现场血迹提取、特殊物品提取等等;然后根据各种证据来推断、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而破案。而毒品犯罪案件则与此不同。首先,毒品犯罪没有传统意义上所谓的犯罪现场;其次,毒品犯罪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再次,毒品交易通常在犯罪嫌疑人之间秘密进行,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同时,毒品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其所侵犯的是一种抽象的社会秩序。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之间是一种共赢关系,而不是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这一点与普通刑事案件由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毒品犯罪中,如果毒品交易的双方都是基于个人自愿,不存在欺骗、强迫等,那么行为人进行毒品交易就不会对其中一方造成不利影响。这也造成了在毒品犯罪中被害人的陈述和口供没有存在的余地。由于没有被害人陈述和行为人口供,那么就只有在犯罪证据上下功夫,即尽可能的固定最直接最有力的犯罪证据——毒品。对于毒品这一重要证据犯罪分子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在抓捕时,犯罪分子尽其所能的抛掉毒品,逃之夭夭。出现这种状况,不但侦查活动被迫终止,而且侦查人员要确定犯罪分子罪行也相当困难。但是,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通常只能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缴获毒品的种类、数量定罪量刑,如此单一的证据形式对于严惩毒品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而且也不稳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将致使案件侦查活动陷入僵局,大大降低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率。所以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掌控毒品交易这一关键环节,将参与此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毒品交易的行为固定,则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口供不一致,甚至相互陷害时,可以通过掌控的交易环节各种证据予以证明。此时,不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而且通过掌控毒品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对参与交易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进一步揭发上线或其他下线的毒品犯罪行为。
因此,采取诱惑侦查,对毒品犯罪交易进行控制下交付等侦
◆理论新探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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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措施应运而生。然而诱惑侦查在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仅仅在1993年颁布的《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法》两部行政组织法中对采用秘密侦查措施作出授权性规定。如:《法》第10条规定:“机关因侦察危害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再如:《人民法》第16条规定:“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也就是说,在之前的刑事法律层面对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手段并没有涉及,而只是对门或部门开放的内部规定,这显然低估了诱惑侦查在侦查中的价值,同时,此种低层次的立法模式也不利于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新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在毒品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实践做法和经验总结及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现状,明确将诱惑侦查等技术侦查措施写入刑事法律,提高了立法层级,并规定由此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诱惑侦查合理地配置了现有的司法资源,可以使侦查部门在侦查活动中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有利于遏制法庭审判中犯罪嫌疑人翻供,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措施的规制
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具有巨大的功效与价值,其已经被新刑事诉讼法所肯定。然而诱惑侦查并非完美无瑕,下面结合诱惑侦查在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谈谈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规制。
(一)规制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启动
首先,严格侦查对象范围。在毒品犯罪侦查中,诱惑侦查的对象应当限定于运输、制造、销售毒品的犯罪分子,而购买毒品的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较轻,原则上不适用于诱惑侦查。再有,因为未成年人分别是非、抵制诱惑能力较差,且身心发育不成熟,原则上也不适用于诱惑侦查。其次,实施主体特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采取技术侦查和诱惑侦查应当由侦查人员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行动计划者,而仅仅是行动计划的参与者和积极配合者,他们不能主导侦查活动的实施。也就是说,诱惑侦查的实施人,应当由侦查人员、其他司法人员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人员来担任,除有特殊情况需作特殊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能作为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最后,适用的必要性原则。按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诱惑侦查属于技术侦查措施之一。那么,诱惑侦查当然遵循技术侦查的实施原则。由于诱惑侦查的独特性,其实施当遵循更为严格的启动原则,即严格的必要性原则。换言之,诱惑侦查只适用于采用其他侦查手段难以奏效的情形,对一些案情清晰、容易查证的犯罪案件以及过失犯罪不能使用诱惑侦查。
(二)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技术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的实施设置一个详细的申请、审查、批准和监督的程序。详言之,在毒品犯罪侦查过程中,首先应由侦查机关就具体案件提出适用诱惑侦查的书面申请,并就案件的证据材料一同层报上级机关审查,是否批准由法律规定级别机关决定。其次,上级机关决定实施技术侦查的,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侦查人员实施,并确定相应的适用对象和执行期限。再次,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当对实施过程和实施中的相关情况及时向批准部门汇报。对实施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批准部门及时进行纠正,严格控制诱惑侦查的实施。
(三)规制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执行
首先,诱惑侦查执行阶段要适当。“侦查机关的任务不仅是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且还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制止犯罪,包括将犯罪制止在社会危害较轻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状态”。诱惑侦查的实施控制在侦查机关手中,侦查机关可以控制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行为人犯罪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因此,要降低侦查机关在诱惑侦查方面的权力滥用,应明确诱惑侦查的执行阶段适当性原则,避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其次,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以,如果侦查机关在执行诱惑侦查中违法取证,理所当然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排除。同时,鉴于我国司法的公正与合理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当允许被害人以违法诱惑侦查侵犯其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而提出国家赔偿。
(四)毒品犯罪侦查中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首先,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依据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法诱惑侦查取得的相应证据其法律后果自然是被告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实施的诱惑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当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实施诱惑侦查中取得的物证书证,如果仅在诱惑侦查实施的程序上有瑕疵,通过补正可以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使用,否则,将予以排除。同时还要结合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但书的规定综合判断。其次,侦查人员违法采取诱惑侦查的刑事责任。在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若事先不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实施诱惑侦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后果的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5/16/c_111968101.htm .2012年5月20日最后浏览.
[2]赵秉志,于志刚.毒品犯罪.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4]李晓杰,杨斌.刑法视野中的“诱惑侦查”.犯罪研究.201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7]魏东,赵勇.诱惑侦查中的若干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理论新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