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初,北京大规模爆发SARS病例,北京市体育局于2003年4月30日发布《全市暂停室内体育场所的经营活动》的通知。根据要求B饭店关闭了其健身俱乐部及游泳池,直到2003年6月7日得到官方许可后方才重新开放。同期,B饭店根据其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利润损失保单条款,就其相关部门营业收入的损失向A公司正式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为人民币124万元。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专业性强, A保险公司聘请了C公估理算公司参与处理此案的赔偿理算工作。C公估公司特别安排了世界知名利润损失理算专家XYZ先生处理该案。XYZ先生完成了下列理算报告。
SARS致B饭店利润损失索赔案最终报告(节选)
B饭店利润损失险保单基本内容
保险期限:自2003年1月1日零时至2003年12月31日24时止(北京时间)
保险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赔偿期限:毛利润损失赔偿期限为18个月
免赔额:24小时的毛利润损失
保单扩展保障:
条款4 封锁或停业关闭条款 “损失由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封锁或关闭造成营业中断或干涉所致。”
事故经过
2003年4月30日北京市体育局发布“全市暂停室内体育场所的经营活动”的通知,本案被保险人于当日起关闭场所包括酒店健身俱乐部。
2003年6月7日,B酒店获北京部门批准,重新开放健康中心的设施。在与被保险人会谈时,被保险人口头告知上述日期,同时在对被保险人的日营业额进行核对的过程中发现在此日期前无营业额记录。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6月24日北京时间15时宣布,解除对北京的旅行警告,同时将北京从SARS疫区名单中排除,决定从宣布当天开始生效。
公估理算数据统计(部分)
| 人民币万元 | |
| 2002会计年度营业额 | 24000 |
| 2002会计年度期末存货 | 400 |
| 2002会计年度生产费用 | 6000 |
| 赔偿期内标准营业额(上年度对应期) | 130 |
| 赔偿期内实际营业额 | 2 |
| 节约工资 | 12 |
| 保险金额 | 2000 |
| 实际利润额 | 2500 |
最终,A保险公司经审核,采纳了C公估公司的理算意见,按照C公司确定的赔款额一次性赔偿了B饭店因SARS所致的利润损失。
(本题不考虑趋势调整等问题,并假设停业期间没有增加营业成本)
根据上述案例材料计算
(1) 计算B饭店的毛利润率和毛利润损失。
(2) 计算A保险公司的最终赔款额。
(1)毛利润率
毛利润=2002年会计年度营业额+期末存货-经营成本=24000+400-6000=18400(万元)
毛利润率=毛利润/2002年会计年度营业额×100%=18400/24000×100%=76.67%
(2)毛利润损失
毛利润损失额=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节约工资
=(标准营业额-实际营业额)×毛利润率-节约工资
=(130-2)×76.67%-12=86.14(万元)
(3)最终赔款
本案事故由2003年4月30日被保险人B饭店按北京市体育局发布的“全市暂停室内体育场所的经营活动”通知要求关闭场所包括酒店健身俱乐部开始。由材料知B实际上是于2003年6月7日重新开放上述场所,因此赔偿期应该为2003年4月30日至6月6日,共计38天。
关于免赔,采用标准保单中的规定,免赔24小时。由于赔偿期为38天,因此免赔额应为A保险公司承担净损失的1/38。
又根据案例材料实际利润额为2500万元,而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是不足额保险,损失应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其中保险人承担比例为
2000/2500×100%=80%
A保险公司的最终赔款额=毛利润损失额×分摊比例×(1-1/38)=86.14×80%×(1-1/38)=67.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