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盐田区办公室文件 | |||
| 深盐府办〔2009〕56号 | |||
业务用房购置方案的通知
各事处,区直、驻盐各有关单位:
《盐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已经区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盐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
根据市《关于印发全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114号)精神,结合区《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深盐府办〔2008〕66号)和《盐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深盐府办〔2007〕22号),为做好我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以下统一简称为“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购置工作,提高社康中心自有业务用房比例,保障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成立盐田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专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乔恒利(副区长)
副组长:蔡铨朗(区卫生局)
黄 哲(区发改局副)
张秋娴(区财政局副)
成 员:赖丕生(区卫生局调研员)
肖 凯(区监察局副)
胡海战(滨海规划分局副)
彭伟明(区建设局副)
郭建中(区审计局副)
成思平(区城改办副主任)
黄映修(区物管中心副主任)
罗伯良(沙头角副主任)
孙伟苗(海山副主任)
彭 洁(盐田副主任)
陈汉宏(梅沙副主任)
吴肖叶(区人民医院院长)
龙熙德(盐港医院院长)
徐汉平(梅沙医院院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蔡铨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赖丕生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购置方案和计划,建立健全业务用房的购置协商、评估以及监督机制,协调日常工作。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购置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根据盐田区法定图则和旧城旧村改造计划,分两步实现我区所有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自有化:一是计划用5年的时间,分期分批购置社康中心业务用房,使自有社康中心用房比例达50%以上;二是在盐田区中长期发展建设中,分批购置社康中心业务用房,使自有社康中心用房比例达100%。
(二)工作原则。
1.购置范围。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府〔2004〕53号),自2005年起,规划部门在《深圳市城市规划盐田区各区域法定图则》(以下简称《法定图则》)规划我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26处,其中沙头角地区14处、盐田地区7处、梅沙地区5处(见附件1)。2008年12月,区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深盐府办〔2008〕66号),提出我区将建设5间社康中心、5间社区医疗服务站和3间企业社区医疗站。目前,我区已经解决了桥东、中英街和大梅沙3间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3间企业社区医疗站的业务用房由所在企业负责承建。还需购买2间社康中心(田东、明珠)和5间社区医疗服务站(沙头角、海涛、盐田、沿港、小梅沙)的业务用房。
2.购置费用。我区社康中心(包括社区医疗服务站)均为公立医院举办,所需业务用房均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其规划均已纳入《法定图则》(具体地块编号见附件2),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无偿向提供。成本价的核定标准按市《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79号)和深盐府办〔2007〕22号文件要求进行,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料,区造价审计部门核定。区有关部门要对核定价格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全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深府办〔2008〕114号)的规定,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在400平方米标准以内的,市、区财政各承担购置费用的50%。超出400平方米标准的部分,由区发改、卫生部门把关,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社康中心业务用房标准。房屋结构方正,层高至少3米以上,采光通风良好,具备供排水系统,楼层处于临街1层的位置(即商业门面房),面积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适合长期举办社康中心。
三、投资估算
为实现我区自有社康中心用房比例达100%的目标,还需购买2间社康中心(400平方米以上)和5间社区医疗服务站(200—40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总面积为4050平方米(详见附件2),按照深府办〔2008〕114号文件规定,市财政需购买1225平方米,区财政需购买2825平方米。购买价格以正式购买时,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估算成本价,以区审计局最终核定价格为准。
新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的装修费用,由各社康中心主办医院按照固本强基项目或投资项目向区发改局另行申请立项。每年由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当年11月底前制定下年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计划,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如有特殊情况,另行报告。
四、操作细则
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城改和街道等有关部门审核开发商所提供的房屋是否符合社康中心业务用房标准。如不符合,则共同督促开发商提供符合设置标准的业务用房。如已经符合标准,由区卫生局将有关资料转给区物管中心。
属于开发商无偿向提供的,由区物管中心办理移交、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属于需按成本价购买的,由区物管中心按照《盐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深盐府办〔2007〕22号)的规定办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买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共同出具申请计算成本价的书面报告。
(二)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按照成本价计算方式,计算出每平方米价格及总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经区审计局审核后形成成本价。由区卫生局申请购置经费,转拨给区物管中心。
(三)按照规定由接收方和移交方共同签订移交协议书。
(四)由接收方根据书面意见明确的总价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支付,接收方在接收到配套用房实物后60个工作日内向移交方付清款项。
(五)移交方和接收方完成房产实物移交和成本价支付后,由双方共同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产权登记。
区物管中心在接收房产实物,并验收合格后,需尽快移交给区卫生局使用。
五、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局:负责统筹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规划,申请购置经费;组织审核拟购置业务用房是否符合社康中心设置标准;组织审核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的面积、位置等条件;督促各有关单位完成全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接收已购置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并委托给主办医院使用和管理。
(二)区发改局:负责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和装修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预算,保障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年度购置经费;对通过初审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买项目进行审查并安排立项,落实区级配套经费,申请市补助资金等。
(三)滨海规划分局:负责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社康中心的设置;在新建项目的报建审批过程中,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落实本文件规定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标准,并将落实情况与区卫生局沟通,以便纳入年度购置经费预算;对开发商落实《两个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市规划国土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商住楼建成后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产权无偿划归所有或按成本价出售给;对开发商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向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有关规定和提供的相关工程资料,对需要购买的社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价格进行计算。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有偿移交项目的成本价进行审核,并对有偿移交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区城改办:负责在旧城旧村改造中落实城市规划法定图则和社康中心设置规划中确定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负责协助办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立项手续。
(七)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区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所需经费;对购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的全过程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区物管中心:负责办理社康中心业务用房移交、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组织起草审核购置协议、合同稿等,与开发商签订移交或购房合同;验收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代表区对已购置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行使产权人职能,并委托给区卫生局使用和管理。
(十)各:负责协助区有关部门落实工作。
(十一)各社康机构举办医院:负责协助购置社康中心业务用房,做好业务用房的维护管理。
区发改局、区卫生局要加强对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购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盐田区各区域法定图则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规划一览表
2.盐田区社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计划购置情况一览表
3.盐田区2009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计划
附件1
盐田区各区域法定图则社康中心
业务用房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所在 地区 | 数量 | 所在地块 | |||
| 现状 | 规划 | 合计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沙头角 (在编) | 8 | 6 | 14 | 12-07,18-03, 24-02,34-01, 35-05,40-04, 42-03,-01 | 14-02,22-01, 38-01,48-02, 55-02,57-03 |
| 2 | 盐田港后方陆域(已批) | 5 | 5 | 9A-02, 10A-04, 10C-07,13A-02, 14B-04 | ||
| 3 | 大梅沙 (已批) | 4 | 4 | 3-6,6-7, 6-13-2,9-1 | ||
| 4 | 小梅沙 (已批) | 1 | 4-3-2 | |||
| 5 | 盐田港西南片区(已批) | 1 | 01-09 | |||
| 6 | 盐田港 (在编) | 1 | 规划在编 | |||
盐田区社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计划购置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原有社康中心 | 调整后的社康机构 | |||||||
| 名称 | 用房面积 (m2) | 原社康 去向 | 名称 | 法定图则、选址及说明 | 用房面积 (m2) | 市、区各 购买面积 | 预计 购买时间 | ||
| 1 | 沙头角 | 桥东 | 1200* | 继续使用 | 桥东 社康中心 | 沙头角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的12-02地块; 业务用房为医院自有用房。 未取得房产证,有待协调解决。 | 1200* | // | 医院自有 |
| 东和 | 93 | 已撤消 | |||||||
| 田心 | 202 | 已撤消 | |||||||
| 2 | 沙头角 | 225 | 待迁址 | 沙头角 社康站 | 沙头角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的34-01地块; | 350 | 市175 区175 | 待定 | |
| 3 | 中英街 | 600* | 继续使用 | 中英街 社康中心 | 位于沙头角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的03-04地块; 业务用房为医院自有用房。 未取得房产证,有待协调解决。 | 600* | // | 医院自有 | |
| 4 | 海山 | 田东 | 240 | 待迁址 | 田东 社康中心 | 沙头角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的57-03地块; 该中心选址已列入暗径东村整体改造项目,新址装修完成后搬迁 | 400 | 市200 区200 | 2009年 |
| 梧桐 | 160 | 已撤消 | |||||||
| 5 | 海涛 | 200 | 待迁址 | 海涛 社康站 | 沙头角地区法定图则(草案)的38-01地块; 该中心选址已列入海涛花园整体改造项目;暂时使用海涛社康现址,待新址装修完成后搬迁 | 300 | 市150 区150 | 待定 | |
| 鹏湾 | 120 | 已撤消 | |||||||
| 6 | - | 沙头角保税区 医疗站 | 由沙头角保税区集团负责提供业务用房 | 300* | // | // | |||
| 7 | - | 盐田港 医疗站 | 由盐田港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负责提供用房 | 200* | // | // | |||
| 序号 | 原有社康中心 | 调整后的社康机构 | |||||||
| 名称 | 用房面积 (m2) | 原社康 去向 | 名称 | 选址 | 用房面积 (m2) | 市、区各 购买面积 | 预计 购买时间 | ||
8 | 盐田 | 明珠 | 120 | 待迁址 | 明珠 社康中心 | 盐田港后方陆域法定图则的10A-04、10C-07地块; 该中心选址已列入盐田三村、四村整体改造项目;已经与旧改办初步沟通,将以上两处各1000m2的两个社康中心合并为一个2000m2的大型社康中心,可以为1-2层面积各占50%。具体位置另行专门商议。 目前保留三家社康中心现址,随旧城拆迁。待新址建成装修完成后,三家社康中心合并为一家。 | 2000 | 市200 区1800 | 待定 |
| 东海 | 198 | 待撤消 | |||||||
| 永安 | 400 | 待撤消 | |||||||
| 9 | 盐田 | 333 | 待迁址 | 盐田 社康站 | 目前正在编定的盐田港地区法定图则; 具体地块待定,已经列入规划分局正在编制的盐田旧墟镇整体改造规划中;暂时保留现址,待新址装修完成后搬迁 | 400 | 市200 区200 | 待定 | |
| 10 | 沿港 | 100 | 待迁址 | 沿港 社康站 | 盐田港后方陆域法定图则的9A-02地块; 该中心选址已列入盐田鸿安围村整体改造项目;暂时保留现址,待选定新址及装修完成后搬迁 | 200 | 市100 区100 | 待定 | |
| 11 | 梅沙 | 大梅沙 | 9700* | 继续使用 | 大梅沙 社康中心 | 大梅沙地区法定图则的04-09地块; 挂靠梅沙医院,为院内社康中心。约占用梅沙医院自有业务用房800平方米。 | 800 | // | 医院自有 |
| 12 | - | 东部华侨城 医疗站 | 由东部华侨城集团公司负责提供用房 | 400-600* | // | 400-600* | |||
| 13 | 小梅沙 | 200 | 待迁址 | 小梅沙 社康站 | 小梅沙地区法定图则的4-3-2地块; 暂时保留现址,待选定新址及装修完成后搬迁 | 400 | 市200 区200 | 待定 | |
| 合计 | 需要购买社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4050平方米 | 市1225 区2825 | - | ||||||
附件3
盐田区2009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
购置计划
根据《盐田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购置方案》和我区旧城改造进度,我区2009年能够取得的社康中心业务用房是: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深地合字2007-0129号)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许字07-2006-0012号)的规定,深圳市暗径股份合作公司及深圳市创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无偿向提供社康中心业务用房,该业务用房位于海山街道田区暗径东村旧改小区,规划面积为400平方米,由盐田区海山街道田康中心使用。对房屋的具体要求为:房屋结构方正,层高至少3米以上,采光通风良好,具备供排水系统,楼层处于临街1层的位置(即商业门面房),面积符合《法定图则》的规定,适合长期举办社康中心。
有关移交程序按照《盐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深盐府办〔2007〕22号)的规定办理。预计移交时间为2009年下半年或2010年,面积为400平方米。
| 主题词:主题词:卫生 社康中心△ 房屋 方案 通知 | |||
| 抄送: | 区领导,区委各部门,区办、政协办,区、,区人武部,各有关单位。 | ||
| 深圳市盐田区办公室秘书科 | 2009年10月15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