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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23: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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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

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摘要]: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范围之内,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女性因为其性别及生理上的特点,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随着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而本文,正是要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及各种女性被害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到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发生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如何进行保护的方法。[关键词]:被害人学女性被害人女性被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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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摘要]: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范围之内,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女性因为其性别及生理上的特点,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随着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而本文,正是要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及各种女性被害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到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发生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如何进行保护的方法。[关键词]:被害人学女性被害人女性被害现象
被害人学论文

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

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

[摘要]: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范围之内,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女性因为其性别及生理上的特点,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随着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而本文,正是要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及各种女性被害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到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发生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如何进行保护的方法。

[关键词]:被害人学  女性被害人 女性被害现象 被害人救济

一、被害人学和女性被害人

所谓的被害人学,指的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一门学科,简单的说来,就是研究犯罪行为的实施对象的专门学科。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被害人和狭义的被害人。前者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体包括:1.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个体被害人);2.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团体被害人);3.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被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社会被害人)。后者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在此分类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都可以叫做被害者。”由此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间接遭受损害的人。 

女性被害人是被害人学中根据性别对犯罪被害人进行的分类。女性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导致其易受害性。这种受害性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表现为:女性相较于男性体力差,由于存在月经期和妊娠期等生理周期而在生理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多数女性的思想形象化,部分缺乏理性,同时又富有同情心或怜悯心,感情细腻丰富,易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这些受害性使女性往往成为暴力侵害、性侵害和欺诈侵害的被害人。

二、典型的女性被害现象

针对上面指出的女性所具有的受害性,当代女性的被害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类:

(一)暴力侵害与性侵害

女性受害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我们对诸多的案例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女性受害的类型主要集中在暴力侵害和性侵害两类。提到对妇女的暴力,通常会立即联想到“拳打脚踢”。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受的暴力远远不止这些,主要表现为:杀害女性(仇杀,情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等)。伤害女性(打,推,踢,扇耳光,扭胳膊,烧烫,刺戳,揪头发等等)。绑架妇女;拐卖妇女;花钱买妇女。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卖淫。虐待妇女;遗弃妇女。女性的人身自由;对女性实施精神虐待。逼迫妇女成婚;暴力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侮辱、诽谤妇女;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工作中歧视女性;骚扰女性。非法搜查女性的身体、在公共场所骚扰女性等。因此可以说,凡是给妇女的身体、心理、精神、性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都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一般来说,只要是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从而给女性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的,都可构成对女性的性骚扰。这里所说的性侵害,主要是指在在性骚扰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女性受害人的伤害。而针对女性的性侵害又主要分为:暴力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诱惑型性侵害、滋扰型性侵害。可以说,与性相关的种种女性性权力被侵害是女性受害的最基本、最典型的类型,而且在其他的诸如暴力、欺诈侵害中也往往直接具有或间接隐含“性”的痕迹,“性”极其容易成为女性受害的导因。

(二)家庭暴力

说到家庭暴力,我想没有人会觉得陌生,它也是属于暴力侵害的一种,但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侵害相比,家庭暴力通常体现为一种“隐性暴力”,即“不足为外人道也”。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的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伤害行为。目前在中国,有33.9%的家庭存在着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这其中,以针对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尤为严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除了 “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作祟之外,更因为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还有相当大部分女性被害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的想法,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一味忍让,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多半是袖手旁观,一般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而实际上,丈夫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轻者拳打脚踢,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伤害;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更严重的后果在于,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还要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往往会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伤害、杀人的犯罪道路。因此,针对女性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已经不是家务事,对受虐者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上升为性命攸关的大事。

(三)婚内强奸

其实“婚内强奸”也属于针对女性的性侵害的一种,但与“家庭暴力”一样,鉴于其特殊性,我在此将其成段进行介绍。提到“婚内强奸”,多年之前人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词到底指的是什么。但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个词在各类媒体上出现的频率是越来越高。那么所谓的“婚内强奸”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顾名思义,所谓婚内强奸就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而且专家们认为,鉴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在实际案例中,“婚内强奸”更多的表现为:在妻子月经期或身患重病时,丈夫全然不顾妻子的生理特点和身休状况,强行迫使妻子满足自己的性要求;妻子情绪不佳、甚至在遭受不幸打击、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丈夫仍然强施暴力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总的来说,婚内强奸更多的是丈夫将双向的性爱活动视为单向的性欲权利,进而对妻子施暴。

三、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救济

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要加强法制宣传、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行为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

(一)对女性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首先,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条。鉴于司法实践中,针对非家庭成员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司法机关一般都会依法处理。问题在于,我国刑法未将家庭暴力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一旦涉及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特别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侵害,往往实施暴力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因为丈夫毒打妻子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这种情况下除非家庭暴力酿成人命或造成残废,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才依法予以追究。这种典型的事后惩罚,不但不能在第一时间对女性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更不能起到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行为实施者的震慑作用。因此,早日增设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切实保护女性权益的有效途径。

其次,完善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这点是专门针对“婚内强奸”所提出的,既然刑法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妇女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妻子”这一角色理所当然包括在 “妇女”一词的范围内,因此合法婚姻中所存在的丈夫强暴妻子这一法律事实无疑是应该得到确认的;妻子合法的性权利不应当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外。从事实来看,婚姻存续期间内丈夫不顾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其目的、动机、手段,以及后果几乎无一不符合刑法上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披了一件“合法婚姻”的外衣罢了。所以可以肯定,婚内强奸行为就是一种性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这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正是急待完善的地方。

(二)对女性被害人的救济

除了在司法上对女性被害人进行保护之外,更要对其进行救济,这些救济可以是:

1、建立女性被害人服务机构。

这点在我国目前来说还是一项空白。世界上第一个被害服务机构是1975年在美国成立的“全国被害人支助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Victims Assistance)。受害者服务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服务。它通过为受害者提供帮助,维律的尊严,保障弱者的权益,以此推动刑事法律的改革。之所以要建立女性被害人服务机构是因为为被害人提供服务需要有固定的机构或组织来实现,以此消除犯罪对女性被害者的消极影响,避免其中某些被害者由于没有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而陷入严重的困境。

2、完善相关专门医疗服务。

通过某项调查显示:在暴力犯罪中,近70%的被害人身体受到了伤害,其中40%的被害人死亡,18%的人受到重伤,23%的受到轻伤,19%的人受到轻微伤。因此,在暴力侵害行为发生后,女性被害人无疑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我在前面已经提到,在针对女性的侵害案件中,大多以性侵害为主,因此女性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尤其以精神伤害最为严重。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被治愈,但精神受到伤害则难以平复和容易被忽略,例如被害者遇害时或遇害后出现惊愕、焦虚不安、心烦意乱,或感到愤怒、羞耻或自责,严重时会歇斯底里或精神崩溃,甚至造成人格。可见犯罪给女性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不可低估。这样就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对女性被害人进行治疗。可以由专业的心理治疗服务机构来承担,及时地向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消除或减轻被害人的心理负担,此类机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3、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实践中,许多女性被害人都存在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困难等情况,她们在受到侵害后往往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想维护却因为经济上无法负担诉讼和请律师的费用而被迫放弃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说明刑事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仅可以委托律师及其他人作诉讼代理人,而且在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应主动承担起为女性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或诉讼代理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和代理费,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女性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进行一定的经济救助

女性被害人被害之后,往往各种损失导致在经济上陷于贫困。此时,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有关组织应当对其给予适当经济援助,援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并且这样的援助应体现为补偿性的援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倡导男女平等和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女性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全社会都应该注重研究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措施,通过剖析女性被害人形成的原因和特点,进而减少和预防女性被侵害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巩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书目]:

1、《女性犯罪与女性受害》 肖建国 姚建龙 著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2年6月第一版

2、《什么是性侵害》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967860.html?si=8

3、《什么是对妇女的暴力侵害》http://www.cddaily.com.cn

4、《女性刑事被害益救济和保护》

http://www.paper77.com/lunwen/falv/xingfa/200610/79817.html

5、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705/20070520195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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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论文浅议当代女性的主要被害现象及对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摘要]:在我国乃至在整个世界范围之内,妇女儿童都是属于弱势群体。女性因为其性别及生理上的特点,极易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加强对女性的保护,随着针对女性的犯罪案件的逐年增长,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而本文,正是要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对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及各种女性被害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从中找到预防针对女性的犯罪发生的措施,以及对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如何进行保护的方法。[关键词]:被害人学女性被害人女性被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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