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探亲管理,根据《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探亲假的含义。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员工,享受的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分居两地是指父母或配偶的常住地与员工工作地不在同一地区级行政区划,且最近交通距离在200公里以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
第四条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从报道之日起在公司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不含岳父母、公婆)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新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五条 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1、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以及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员工;
2、脱产学习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员工;
3、当年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机会已经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时间达探亲规定天数的员工(包括配偶或父母来到本公司)。
第三章 探亲待遇
第六条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但春节假日除外。
1、引进人才:每月一次,每次往返不超过7天(含公休日)。
2、非引进人才:往任何地区探亲,每年一次,每次往返不超过15天(含公休日)。
3、探亲假期原则上当年一次性用完,不得间断使用 ,逾期作废。
第七条 员工的父母与其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不再享受往返路费之外的报销待遇。
第 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亲时,其配偶或父母亲到员工工作地探亲,可按规定报销一人往返路费一次。员工本人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章 探亲路费报销
第九条 员工探亲往返交通费(指从公司到父母或配偶常住地,不含绕道费用)按公司出差和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乘飞机,不报销住宿费、出租车费和就餐费用。
1、往返车船费开支标准:乘火车的,除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坐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硬卧费,其他一律报硬座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或比统仓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市内交通费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因故乘飞机的或实际往返路程超出探亲地的,按公司到探亲地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2、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如实填写报销付款单,注明探亲地点和时间,附上相关票据,经人力资源部初审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如员工因工作需要无法回家探亲,家属可来公司探亲,以冲抵员工探亲次数,提供家属往返交通。
第五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员工探亲假期,不能因探亲妨碍正常的工作;
第十一条 员工探亲需办理请假手续,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探亲。符合本探亲规定的,在探亲次数内,享受探亲往返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一般员工探亲需填写《员工探亲审批表》由所在部门领导、总经理进行审批;部门领导以上员工探亲由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试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天津滨海柜台结构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
附件:《员工探亲审批表》
| 员工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进入公司时间 | 婚否 | 所在部门 | |||
| 本次探亲时间 | 与被探望人关系 | 被探望人姓名 | |||
| 探望地点 | |||||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总经理审批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