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湘( )工商拍备字[ ] 号
拍 卖 备 案 申 请 书
举 办 单 位:
登 记 机 关: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负责人签字:
申 请 日 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备 案 须 知
一、拍卖活动备案机关是拍卖活动举办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含地城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拍卖活动备案。
二、拍卖活动备案申请人须是依照《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须在通过媒体对外发布拍卖公告前五日内提出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财物或财产权利,均须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并由受委托的拍卖企业申请备案。
三、申请拍卖活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按规定填写的《拍卖活动备案申请书》;
2、拍卖举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拍卖活动负责人的授权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
6、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7、拍卖公告的发布合同及样稿;
8、拍卖标的物的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9、拍卖活动的实施方案;
10、举办拍卖活动的场地使用证明;
11、其它材料。
两个以上的拍卖企业共同举办拍卖活动,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异地举办拍卖活动,须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署核准意见。
四、备案机关应对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审验。举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拍卖活动流程以及竞买人名册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已备案登记的拍卖活动取消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拍卖开始前,向原备案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拍卖现场对外公布。
六、对在拍卖活动中成交的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举办单位应将办理财产转移交割手续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送交原备案机关备案。
(一)备案事项
| 拍 卖 会 名 称 | |||
| 地 址 | 举 办 时 间 | ||
| 举 办 单 位 | |||
| 拍卖会负责人 | 联 系 电 话 | ||
| 拍 卖 师 | 资格证编号 | ||
| 所 属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
| 标的物展示地点 | 展 示 时 间 | ||
| 发布公告的媒体 | 发 布 时 间 | ||
| 名 称 | |
| 住 所 |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 注 册 资 本 | |
| 企 业 类 型 | |
| 登 记 机 关 | |
| 成 立 日 期 | |
| 经 营 范 围 |
| 序号 | 标 的 物 名 称 | 权 属 | 委托人 | 存放地点 | 规格型号 | 数量(批) | 保留价 | 瑕 疵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备注:有保留价和瑕疵的,须特别说明。拍卖企业认为需保密的内容,应将报送材料密封并注明“保密”字样。 | ||||||||
申请备案
提交的文
| 件、证件 | |
| 有关部门 签署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受理人员
|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拍卖会名称 | |||
| 举 办 单 位 | |||
| 负 责 人 | 竞买人数 | ||
| 拍卖标的物 | |||
| 拍卖会地址 | |||
| 举 办 日 期 | |||
| 处(科)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 案 书 号 | 领取日期 | ||
| 领取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
一、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二、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三、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四、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五、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六、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应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拍卖企业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七、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