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使案件能得到依法、及时、正确、高效处理,从而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相关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是指以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包括各类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案件等。
中心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诉讼是指以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实行中心主任委托制和具体受托人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案件实行起因人与起因部门的初始工作开展与逐级汇报制度。
第六条 中心主任是本中心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有权亲自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中心内部各部门责任人是中心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直接责任人,配合、协调案件处理中的相关问题。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
第七条 中心人事部门为中心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适用本办法处理中心业务开展活动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并协助中心各部门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 中心职工在业务开展活动中发现中心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也有责任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反映;科室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呈报中心主任,并通知中心人事部门。
第九条 在中心的业务开展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应及时向人事部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涉诉案件由中心人事部门在向中心主任请示,并知会中心法律顾问,依中心主任指示处理;非诉案件可在中心主任授权范围内由中心人事部门牵头协调安排。
第十一条 中心人事部门制作中心主任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并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案情,向有关科室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有责任安排适宜的代理人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并保证这些人员的尽职尽责。 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良好的公司形象,不得作出有损公司的任何行为。 遇到紧急情况,案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授权人请示处理意见,做到对公司利益的充分保护。
第十三条 对于诉讼案件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的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第十五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的生效判决,公司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配合工作,切实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十 对因单位或个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案件带来不利、被动局面,致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的,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4-11 发布人:admin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行为,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总公司诉讼案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指总公司各单位与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单位发生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第二章 案件管辖
第四条 总公司所涉全部诉讼案件,由总公司法制监察部统一监管。
第五条 总公司本部下属法人单位引发的诉讼案件,由该单位管辖,报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备案。
第六条 总公司各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伪造印章、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等),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管辖。
第三章 案件报告
第七条 以总公司或以总公司本部下属法人单位名义起诉对方的(原告),案件管辖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或直接承办人)必须报请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法制监察部,由法制监察部商总公司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第 以总公司或以总公司下属法人单位为被告的案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积极组织应诉。
第九条 以总公司下属法人单位为原告或被告,案件由省级人民管辖的,该单位必须及时报告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由相应部门代理(处理)诉讼案件。责任单位委托总公司法制监察部代理案件的,责任单位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经总公司领导批示后,由法制监察部受理。
第十二条 案件责任单位需外聘律师承办案件的,由责任单位向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呈报,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外聘律师承办,外聘律师产生的相关遗留问题概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法制监察部通报案件的承办进展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并将案件的诉讼文书及时送法制监察部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外聘律师承办案件,应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书。责任单位必须向法制监察部提交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从业机构和委托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诉讼案件,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应及时介入,并与诉讼代理律师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应建立诉讼案件台帐,确定案件承办人,跟踪管理案件进展情况、结案情况等。
第五章 案件责任和承担
第十六条 诉讼案件发生的单位和项目的直接当事人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地处理诉讼案件,承担全部办案费用和应负债务。
第十七条 坚持“新官理旧事”的原则,如诉讼案件责任主体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变化的,其处理由存续单位负责,其费用由存续单位垫付。待其处理完毕,存续单位为此垫付的费用和由于该案件发生的相关损失由总公司统一认定处理。
第十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总公司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善,引发诉讼案件,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执行;对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责任单位的董事长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过程中,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理相关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制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为诉讼案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与对方协调处理,同时主动收集证据,积极应对诉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总公司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引发案件,项目经理部和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应对,相关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项目经理部无力或无法承担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由于责任单位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扣划其他单位案款的,被扣划案款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法制监察部书面呈报,法制监察部据此向总公司领导提交有关请示,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财务审计部直接从责任单位帐户上扣回案款。
第六章 结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和下属法人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案卷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貌。
第二十四条 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 对承办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总公司法制监察部和下属法人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提出法律意见或有关建议。
第七章 案件检查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下属法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告总公司法制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法制监察部每半年对下属法人单位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抽查。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案件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案件报告规定,有案不报、迟延上报、或者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应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有案不报、迟延报案或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或案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怠于处理案件,导致贻误时机、超过时效,给企业造成信誉和重大资产损失的,比照前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认真负责,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权益,承办人怠于处理案件,无故拖延案件办理,按《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案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必须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制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