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器械自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自查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医疗器械的自查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三条医疗器械自查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护全过程进行自查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所有环节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自查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 自查管理机构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医疗器械的自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1. 制定医疗器械自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2. 协调医疗机构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
3. 指导医疗机构各部门开展医疗器械自查工作;
4. 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各部门的医疗器械自查工作;
5. 处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和投诉,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有专职人员,具备相关医学和法律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医疗器械自查项目
第医疗器械的自查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环节的自查,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和质量管理体系;
2. 销售环节的自查,包括经销商的销售许可证和销售检验报告;
3. 使用环节的自查,包括医疗机构的设备管理制度和使用记录;
4. 维护环节的自查,包括医疗机构的维护保养制度和故障记录。
第四章 自查管理流程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器械自查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医疗器械自查管理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1. 制定医疗器械自查计划,明确自查的内容、时间和责任人;
2. 进行医疗器械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和问题,并做好整改措施;
3. 对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
4. 根据自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并跟踪整改进展;
5. 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 定期评估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处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报告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和投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迅速组织调查,掌握事情的始末;
2. 尽快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及时通知患者和相关方。
第六章 外部监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医疗器械的标准制定和评估工作,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医疗器械自查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将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细则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将本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部门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