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公民道德建设呢,第一,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对我党和我国人民几十年来道德建设发展的总结。1944年9月8日,作了著名的《为人民服务》的演讲。从此,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写进党章,成为中国和建设的核心道德。改革开放以来,提出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和“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赋予了为人民服务以新的内容,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党员等先进分子应有的品质,而且广泛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第二,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和矛盾,只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道德,才能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和矛盾。因而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的劳动只有通过市场与他人的劳动实行交换,他的劳动才是有效的。每个人只有为他人服务,才能使自己获得应有的报酬,才能去享受他人的服务。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就成为为人民服务的现实依据。
第四,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有利于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道德充分发挥作用。为人民服务有高层次和普遍要求之分。高层次的要求针对的是先进分子尤其是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应当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普遍性的要求是对于广大群众来说的,只要是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客观效果有利于社会,那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样,有利于广大群众对为人民服务的认同、接受、执行,有利于为人民服务这一道德要求的推广和充分发挥作用。
凭借上述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解读,本文在此想提出并希望引发人们思考的两个方面问题是:我们面临着在这样一个远非成熟的社会,并且缺乏一个道德成熟的教育者人群的情况下,如何继续进行公民道德建设,并由此促成社会的成熟,换言之,如何使 "内圣外王之道",不再是"暗而不明,郁而不发"。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
公民既然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相应地,公民道德建设也就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公民的权利建设和义务建设。如果只重前者而忽视后者,那么社会成员将流行道德的放纵,普遍缺乏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如果只重后者而忽视前者。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人道和文明而走向野蛮。这两个方面必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必将带来恶果。
在我们当前面临的道德混乱态中,首要的问题是社会公德的缺乏和败坏。个体的私德,虽然亦不尽人意,但儒家关于个人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的私德的规范和理念深入人心,虽历经摧折,然仍不失为人伦日用之常道。国民的社会公德状况,是一国国民精神面貌和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在社会公德方面,传统的道德理论对此重视不够,更重要的,它受到公民权利教育的制约。;如果道德是苍白有力的,那么所谓公民道德建设最终将流于口头说教和实践中的虚伪。
在对当今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沉沦的观察和反思中,我们不能不问:决定当今社会道德状况的,不正是牢牢把握着这个社会的权力和命脉的这一代吗?道德状况总体上不佳的一代来教育下一代,我们能够预期一种什么样的后果呢?当那些口口声声"关心下一代"并掌握社会权力的元老公民们却在"怀中抱着下一代"时,当那些口口声声"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道德家、教育家、公职人员,却在身体力行地实践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实利哲学时,并且此种态势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社会空气时,我们这些躲在书斋里的教育者们(尚未****或尚未有机会****)又能指望学校课堂里的几节德育课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青少年的公民道德素质呢?
当前中国社会的****,不是一个人、一个集团的****,而是在长病不治之后的全民****。我们当然不能由此而失去道德建设的信心,否认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相反,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出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公民道德教育,是在社会以及组成成员的全面性的道德问题背景下展开的,这种教育也就必须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全民教育。
,道德领域虽是一个相对的社会与文化子系统,但决不是一个毫无旁涉的孤岛。道德若要真正有力量,真正对社会发展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并使一个发展的社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必须为道德建设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当前经济改革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应地进行政治改革和社会运行机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现代意义和国际公认意义上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才能使21世纪的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两个目标和尺度上均有所作为,也才能带来一个富裕、同时也健康、文明的社会。
,公民道德建设是否会象南宋的理学一样,"格君心之非"的一面毫无约束力,而变成一种单纯地约束民众之学。谁能保证历史不会重演。但愿上述所忧者乃杞人忧天!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思想道德修养课能帮助大学生从历史和现实的大量素材和生动事例中,汲取有益的精神养料,获得真、善、美的心理启迪,正确掌握思想道德修养的理论和方法,提高综合素质,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和人民的业绩。
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培养,必须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这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大学生是党和国家的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迫切需要大学生健康成长,顺利成才。只有培养大学生的健康心理,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四有”新人,才能深入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发展生产力,建设先进文化,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对于初进大学的我们一切都是如此的新鲜和诱人,然而这些诱惑,这大学生活却让我们很难把握好自己,大学是如此的接近于社会,接近于社会的灯红酒绿,纸醉金迷!我们往往容易被这个花花绿绿的世界搞的晕头转向,迷失了自己的方向,忘记了自己当初考上大学时候的兴奋以及高昂的斗志和远大的理想,每天沉醉于交友与游戏之中,这时,一切仿佛都不重要了,学习成绩没有了,家庭亲情也淡了许多,可我们应该怎么尽快地适应大学的生活,找到合适的方向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业.我们尽快认识到大学生活特点,了解大学生活的变化,我们的学习要求变了,生活环境也变了,社会生活更是改变了,我们必须提高生活的意识, 虚心求教、细心体察 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同时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 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 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等新的学习理念.培养勤奋 严谨 求是 创新的优良学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不仅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地成才之路,而且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同时又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然而如何去学习这门课也是有它独到的方法, 注重学习科学理论这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主要方法,并且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也是必要掌握的内容之一,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必须结合实际,将所学习到的理论应用于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
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人和生力军。承担着继往开来、迎接挑战、推动中国走向世界强国之林的历史使命。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我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21世纪中国的面貌,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
在我们确立了自己的理想,拥有了自己的信念之后,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学习,我们又深一步的认识到个人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社会理想决定和制约这个人理想;另一方面,个人理想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社会理想。社会理想有赖于个人理想地整合,个人理想又不能脱离社会理想和人类理想。在我国,社会主义理想依靠每一个公民把自己的理想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实现。个人理想如果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违背,就失去了客观地依据,因此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通过了一系列的学习和认识,我们明白了自己的理想,懂得了个人理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关系之后,我们又需怎样实现自己的崇高理想,我们必须学会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有了远大的志向以后,我们还必须扎扎实实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走好大学生活的每一步,同时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理想是美好的,但实现理想却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顺境自然就会有逆境,然而我们必须正确地对待这一不可改变的过程,才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理想,坚定自己的信念.
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的学习,在了解了理想与信念以后,我们还明白了爱国主义,这一伟大的情感,它不亚于我们对父母的感情,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对祖国和民族的忠诚、热爱和报效的情感、思想、行为的完整统一体系.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热爱祖国,矢志不渝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维护统一,反对 同仇敌忾,抗御外侮这便是千百年来,我们中华民族形成的优良传统.我们拥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我们确立了自己的理想,坚定了自己的信念,端正了好的人生观,学习到了爱国主义等优良的精神和道德品质,同时我们又掌握了基础的法律知识,学会了以法律己,以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我们,为以后四年的大学之路打下了好的基础,有了一个正确的前进方向和人生目标,我相信,在完成了大学四年的学业之后,回头在回忆起自己曾经走过的四年大学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一定是我们最美好的回忆。也相信,自己能在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之后,能顺利的完成四年的大学学业,真正走向社会,成为一名有用的人才。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2].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力的。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原则或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
前面,我们谈论到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不同的发展模式,那么法律与道德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首先表现在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即目的相同,法律与道德同时作为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又都具有一定的性,历史性,它们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精神文明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它们在不同的环境下作用也不相同。以我国为例,在歌舞升平的和平年代,统治者一般比较重视道德的作用,以感化被统治者,然而在的年代,统治者会更多的采用法律手段来反抗,可以看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会秩序紊乱,导致道德沦丧,反之,如果法律公正严明,平等,同样也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同时,法律对道德的实施也起到辅助作用,道德通过社会和个人信念保证法律的遵守,同时也可促进司法和执法的公正。道德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刑罚则是事后的惩罚,道德教育的宣传也可减少犯罪率。一般来讲,违法犯罪的人,有的虽然法律观念不强,但更多的是道德沦丧如杀人,抢劫,纵火等犯罪,大多没有观念。盗窃的犯罪大多是想不劳而获,而贪污,渎职等是没有社会责任心或职业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表现在内容上的趋同。前面,已经提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来,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3].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