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a.和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f.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垃圾渗滤液输导、收集和处理系统。
(2).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10cm/s。
(3).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
(4).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
(5).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并),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并高出地面100厘米,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
(6).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
(7).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厘米,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
(8).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防止火灾及爆炸,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相应设施。
(9).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
(10).填埋场设计时,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
5 填埋物入场要求
(1)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
(2)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严禁爆炸性、易燃性、浸出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
6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颗粒物(TSP)、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
(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 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 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
(1)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大肠菌值。
(2)其他项目,视各地垃圾成分,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2.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88中规定的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82一类海域。
7.2.2 对排入GB3838—88三类水域或GB3097—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
7.2.3 对排入GB3838-88 Ⅳ、Ⅴ类水域或GB3097-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旨标值。
表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mg/ L(大肠菌值除外)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悬浮物 | 70 | 200 | 400 |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150 | 600 |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00 | 300 | 1000 |
| 氨 氮 | 15 | 25 | —— |
| 大肠菌值 | 10-1-10-2 | 10-1-10-2 |
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协商。
7.2.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
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7。2。2和7。2。3的规定。
7.2.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其排放限值按照GB78-1996《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若单独排放,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a.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随倒随压、层层压实,当日覆盖,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b.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应洒水降尘,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
c.填埋场封场时,应做好地表面处理,并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15~ 20厘米厚的粘土,并压实,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
d.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以排出降水。
e.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
12 监测
12.1大气监测
1.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1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采样频率按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6.2的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 项 目 | 分 析 方 法 | 方 法 来 源 |
| 颗粒物 | 重量法 | GB/T15432-1995 |
| 臭气强度 |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 | GB/T14675-93 |
| 氨 | 次氯酸盐-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GB/T14697-93 |
| 硫化氢 | 气相色谱法 | GB/T14678-93 |
| 甲硫醇 | 气相色谱法 | GB/T14678-93 |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规定执行。
4.地下水监测
a.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
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米处。
污染扩散井两眼: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50米。
污染监视井两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处、50米处各一眼井。
b.采样方法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每个样品采集2000毫升,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
c.采样频率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丰、平水期各监测一次,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
d.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3.4.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按照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使用过程中的监测,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
12.3.4.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
12.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4.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
12.4.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见表3)。
表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 项目 | 分 析 方 法 | 方 法 来 源 |
| 悬浮物 | 重量法 | GB11901- |
| 化学需氧量(CODcr) | 重铬酸钾法 | GB11914- |
| 生化需氧量(BOD5) | 稀释与接种法 | GB7488-87 |
| 氨 氮 | 蒸馏和滴定法 | GB7478-87 |
| 大肠菌值 | 多管发酵法 | GB7959-87 |
12.5.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
12.5.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DO-碘量法,GB74-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