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Suzhou Institution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华夏银行 深圳分行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3037南光捷佳大厦
邮政编码:51803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润生
电 话: 26067702
传 真:260639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使用POS机具终端设备进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为持卡人提供高效、全面的优质服务。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乙方替甲方会员单位免费安装金融POS机以及对安装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各成员银行共同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则和办法与甲方进行合作。
3.2乙方有义务受理银行卡POS交易,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3.3乙方有权就POS机具的使用、业务受理、风险防范等内容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4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各会员单位的资料信息保密,甲方不得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向乙方提供会员单位明细资料,以便于乙方与各会员单位联系并安装设备。
4.2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指导并知会各会员单位,在各会员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办理协议范围内业务。
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POS机具进行维护服务。
4.4甲方保证除非经过乙方书面允许,否则甲方不会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因甲方或乙方违反协议条款导致对方受损,受损方有权向违反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违反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人民起诉;
第 协议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甲、乙双方须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8.2.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
8.2.2甲方提前30日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说明,乙方书面确认后本协议解除。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
9.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9.3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9.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