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极大地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合中国基本国情。
但是,必须看到,在传统计划经济下和转轨过程中,少数企业形成了行政垄断。当然,对于关系的行业或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生产经营环节,可以在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条件下由少数大企业垄断经营。现在的问题是,目前我国社会经济中,有些行业和业务既不关系,又不具有自然垄断性,但一些企业却依靠行政权力在某些行业中形成了垄断地位,如电力、电信、铁路、航空、煤气等部门的国有企业的独家控制和经营。我国的行业垄断并不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的必然产物,而是依靠行政力量建立起来的、与市场竞争相对立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主要表现为行业壁垒、地区壁垒、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专有交易等。根据《反垄断法》,确定一家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前提是,该企业在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国企垄断带来的危害,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民营企业家都是显而易见的。国企垄断之下的电信业使我国的通信费用动辄就是国外通信费用的几十甚至上百倍;“三桶油”控制的石油行业更使成品油价格在与国际油价联动时呈现出“跟涨不跟跌”,在国际原油价格仅为历史高点2/3水平的时候,中国的成品油价格已创下历史新高;银行业的垄断和管制使存款者收益被压低,动辄承受负利率的折磨,而企业家面临着融资难,利率高,成本提升,竞争力下降的困境。
在现今实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只有竞争,市场才有活力,企业才有进步,消费者才能受益。愈是打破垄断、加强竞争,愈是能够增强相关行业的活力,愈是能够促使相关企业发展壮大,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和控制力。而垄断的存在,从静态和表面看是少数甚至一个企业控制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相关企业保持强大地位,但实际上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也将导致相关企业失去生机和活力。
现今,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特定的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较为普遍。行政权力与地方保护千丝万缕,与部门利益盘根错节。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深化改革,引
进更多的投资者和竞争者,通过竞争
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
要想防止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国企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我们可以从三个方向下手:
首先,对定价进行改革。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害公众利益往往表现在垄断价格上。只要国家在定价上不过度考虑垄断企业内部效益而是主要考虑社会效益即可。近年来三大石油石化垄断企业年利润已经达到近2000亿元。形成如此之高利润的是偏高的油价。这说明国家在成品油定价上有下调的空间。也就是说,只要掌控定价权的有关部门能够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定价目的,那么,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就很难实现。
其次,就是放开市场、打破垄断。这既符合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也能从根本上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道理很简单,一些企业损害公众利益的“手段”就是垄断,将垄断铲除后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诸如石油石化、通信行业都是可以放开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市场越开放、竞争程度越高,公众和消费者受益越大,“还富于民”也就不是一句空话了。
最后,就是按照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进行改革,即实现国企在社会效益方面的重视高于经济效益;同时将承担破产退出风险。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公益型国企还是竞争型国企特别是金融国有企业,必须改革收入分配,遏制其目前薪酬待遇特别是高管人员薪酬待遇过高问题。国企职工的职业感稳定、社会保障健全、竞争性较弱,但同时各项待遇也高于社会一般民营企业。这种现象将可能导致社会就业失衡,就业者挤破头都往内钻;同时,这也会放大社会不公,使得社会既没有效率、也失去公平,更容易引发社会对立情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