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公司游船艇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船艇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和行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艇配置的消防、救生、通讯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船艇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船艇适航。
三、船艇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
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
2、夜间;
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
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条件;
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
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艇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
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
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船艇平稳,防止船艇倾斜;
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
6、游船艇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船艇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
2、组织所属船艇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3、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