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稿日期:2007-04-25
古代希腊个人主义精神与先秦儒家的 个人主义 精神的差异
邱国成
(玉溪师院 系,云南 玉溪,
653100)
摘 要:笔者认为,古代希腊的文化传统中有丰富的个人思想,到城邦衰落之时,个人主义在希腊兴起;中国先秦儒家确实存在个人精神或称之为 个人主义 精神,但它与希腊的个人主义精神有着重大差异。具体表现在:一、古代希腊的个人是政治个人,而先秦儒家的个人不是政治个人,而仅只是伦理个人或称之为精神个人。二、古代希腊的个人观念发展到犬儒主义时期,汇聚成为个人主义;而儒家的 个人主义 还不系统,仅只能称之为 半个人主义 。三、个人主义精神的不同,决定了两种个人观念基础上自由内容的差异。关键词:个人;个人主义;自由
中图分类号:D091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7)05-0033-05作者简介:邱国成,男,
1972-,云南东川人,云南玉溪师院系讲师,博士,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
一、政治个人与伦理个人
在希腊人英雄神话的传统中,英雄已经超于一般人之上而成为追求不朽或荣誉的个人。荷马时代之前的英雄大多流着天上为王的宙斯的个人与自由的血液,为族人与妻儿立法。他们创建城邦,到处征战,为族人立下不朽功勋。荷马时代的英雄,血缘的因素已经大为降低。血缘对英雄而言是重要的,但仅只是确定某种身份高贵的先天基础,英雄于社会中立身靠的是在战争中的英勇无敌,荣誉或不朽成为比他们生命更为重要的价值。而且,儿子背叛老子、个人为一个地区的族人带来灾难是常有之事。与此相对应的是:政治模式上已经有了民主原则,
王 已经和中国传统的 王 有了区分,
与后来西方历史出现的王也有着区分。无论是中国的王还是西方历史上后来出现的王,都有着血缘的规定性。但荷马时代的王不是,他们至多只是最有影响力的贵族之一,而且承担着繁重的义务。希腊古典学家斯塔指出:
荷马时代的领导即巴塞勒
斯,不应解作王(king ),而应解作酋长(chie-f tain),而且这些巴塞勒斯是酋邦的保护者,在道义上向民众负责,还负有招待客人的义务,而不管什么地方的王,都是血缘意义上的王。 [1]
到了城邦时代,城邦在构成上斩断了血缘的因
素,而将构成城邦的成员 公民 看作政治的个人。
斯巴达虽不是民主制的国家,但公民之间的平等取向非常明显,每个公民都平均分得了从侵略中获得的土地。斯巴达的双王,不管是统帅军事的王,还是处理内政事务的王都没有超过他人的。军事统帅之王出征时为第一人,战争结束归来时是最后一人;处理内政的王,在元老院的严格监督之下,权力受到强而有力的。城邦在重大的问题上,公民仍有表决的权利。
雅典在提修斯的改革之时,就有着取向于斩断血缘因素的方式建立城邦,以地域的划分来同构国家。提修斯在雅典设立管理机构,这一管理机构被称为普律塔尼昂(P rytaneu m ),在此之前,阿提卡居民分属于十二个村社,通常各自处理问题。第二,提修斯将居民划分为三个等级,依他们职业或地位,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贵族,被称为奥帕特雷帝(Eupatri dae )。第二个等级是农民,被称为吉奥莫雷(Geo m ori)。第三个等级是手工业者,被称为德谟格雷(De m iugri)。提修斯的改革除了比较直观的反映了当时激烈的内部斗争之外,也反映了一种形成一统的政治整合观念。通过这次改革,贵族获得了行政、司法与祭祀的重要权利,成为雅典的严格意义上的第一批公民,经历提
对此,希腊的作家们都有着相应的记录。希罗多德追溯雅典强大的原因时,将雅典的强大归结为雅典政治个人的产生。他说: 权利的平等,不是在一个例子,而是在许多例子上证明本身是一件绝好的事情。因为当雅典人在僭主的统治下的时候,雅典人在战争中并不比他们的任何邻人高明,可是一旦他们摆脱了僭主的桎梏,他们就远远超越了他们的邻人。因而这一点便表明,当他们受压迫的时候,就好像是为主人作工的人们一样,他们是宁肯做个怯懦鬼的,但是当他们被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尽心竭力地为自己做事情了。 [3](P379)从伯里克利关于雅典民主政治的演说中,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到构成城邦的政治个人。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 [4] (P130)
希腊相对公共生活领域的政治个人而言的伦理个人,要晚出于政治个人。虽在赫西奥德时代有着对 正义的呼喊 ,[5](P1)但基本上仍属于公共生活的某种理想或期望,本质上属于公共道德的范畴。直到城邦衰落时期,才出现过一种不求诸于城邦的善德生活理想,集中体现为苏格拉底将思考天上的哲学带到人间,这一转变带来个人伦理学的产生。从此以后,个人的幸福不再依附于城邦生活,而是依据个人反省式的沉思,依据于个人是否过一种哲学的生活。苏格拉底通过 认识你自己 的德尔菲神谕创造的一种内在反省的方法,不断走向心灵的深处,将灵魂出来做了自我的主人;通过智慧之问 也即哲学之问 将智慧看作可以兑换其他一切品格的通币。于是,自他以后,哲学的生活受到诸多古代希腊知识分子的承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犬儒主义及斯多葛派都纷纷避身于私人活动的学术领域中,过着思的生活。在城邦衰落乃至破碎的时代,学者一般都认为: 由于希腊人被剥夺的政治生活的性,因此,破碎的政治生活不再唤起虔诚,每个人在心灵深处深深感到只有依靠自己;因此更迫切需要人生目的的科学理论,更迫切需要保证个人的幸福的智慧了。 [6](P211)中国先秦儒家的 个人主义 精神,徐克谦先生将它归结为如下六条: 第一,基于人性论的平等观;第二,个人尊严与自由意志的不可剥夺;第三,个人在精神上不必屈从于政治权威;第四,个人的道德实践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觉;第五,个人言行出处自主;第六,个人可以要求与自己承担的义务相称的权利。 [7]以上六条,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先秦儒家的个人观念。但从中无法推导出个人与个人之间权利的平等,更无法推导出个人与个人之间在参与公共事务方面的平等;先秦儒家的第一条个人精神仅只是人皆可以为尧舜的天生向善的平等,接下来的四条个人精神可以归结为精神的性、道德修养的自律性及个人行为在政治权威面前的可选择性,最后一条是利已的合理性。直言之,先秦儒家的个人是以伦理为核心的个人或称之为伦理的个人,里面虽有着与义务相称的权利个人因素,但仍不是权利平等的个人,它与城邦衰落时代希腊的伦理个人有某些方面的类似之点,也有着较大差异。以笔者的理解,两者的差异表现在:第一,古代希腊的伦理个人是从整体城邦向个人的回归,希腊的伦理个人一产生,至少在实践上就有着对整体城邦及作为民主的政治个人架构的某种反叛;而先秦儒家的伦理个人在实践的本质上不是对个人的回归,而仅只是士人或君子对激烈变迁社会的某种适应策略,不是要回到个人,而是要积极参与政治以 泽于民 。第二,古代希腊的伦理个人至少在逻辑结果上导致了真理的自存性,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学术、哲学、真理本身的性, 不为任何其它利益而找寻智慧;只因为人本自由,为自己的生存而生存,不为别人的生存而生存,所以我们认取哲学为唯一的自由学术而深加探索,这正是为学术自身而成立的唯一学术。
[8](P5)而儒家的伦理个人不象希腊的伦理个人那样具有对政治的反叛性与不屈服性,只是某种不服从性或消极避世,这种不服从性和消极避世与儒家积极争相向诸候卖出自己的治国方略相较微乎其微,在逻辑结果上导致的是一条为君侯服务的总原则。在先秦时期各诸侯纷争的局面中,各诸侯竞相争取士人为他们服务,而士人也积极争相把自己的文武艺卖与诸侯,后来则专卖帝王了。第三,古代希腊阐述伦理个人的哲人一般不会为几斗米折腰,而先秦儒家不同,他们出仕为除了追求泽于民之外,就是有着比较好的收入来源,所谓利已的合理性无非是出仕背后所追求的收入的合理性,不是某种权利观念。
二、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与非个人本位的 个人主义
希腊自荷马时代就产生的追求不朽的英雄个人,在城邦繁荣时代就产生的民主政治架构下的政治个人,学者们一般不会将这些个人因素称之为个人主义,至多在述及希腊的政治个人时,称之为政治个人主义。伯林在述及希腊个人主义的兴起时,对个人主义做了如下描述: 个人主义是这样一种学说,它认为,政治与社会的安排必须服从一些个人价值,如快乐、知识、友谊、美德或艺术与生活的自我表达。 [9](P339)在城邦衰落之前的伦理个人还未凌驾于政治个人或城邦之上,故不能称为个人主义,而仅将在个人伦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个人所追求的幸福为首要目的、抛弃家族、抛弃城邦的犬儒主义以及斯多葛派的教义称为个人主义。原因在于犬儒主义与斯多葛多派已经开始将个人与城邦的关系颠倒过来,将个人幸福的目的定为第一位,而政治共同体对个人幸福或目的而言处于次要地位。因本文只涉及古代希腊,在此只述及早期犬儒的教义。
对犬儒主义做出系统研究的杨巨平先生指出:犬儒主义蔑视政治权威,反对人为统治;批判奴隶制度,主张人人平等;鄙视金钱财富,主张节制自足;否定狭隘城邦,主张世界邦国。[10](P86-126)从杨先生的成果中,我们大致也能感受到犬儒精神中的个人精神,这种个人精神已经不同于希腊传统城邦义务论意义上的政治个人,而是一种几近疯狂的节制与苦行。他们将内心的欲望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起的一个坚实的内心堡垒,并使他们走上了与城邦的决裂之道。深受苏格拉底影响的犬儒主义创始人之人安提斯泰尼就是走向疯狂的苏格拉底,开创了犬儒派的生活方式和外在形式,漠视财富,藐视权威,无家无邦,四处流浪,生活维持在最低水准,一件外套,一根拐杖,一个装少量食物的破袋子。第欧根尼则将安提斯泰尼的主张发挥到极端,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价值观念全在他的否定之列,无族、无家、无邦,他滚着一只大木桶,到处流浪与乞食,困了睡大桶里,做了只纯粹的狗,到处咬人;如禽兽那样无羞无耻即勇气,做狗做得纯粹就是主人。稍微温和的犬儒克拉底,也同样放弃家庭、放弃城邦,将财产变卖,分给乡邻,考虑到自己儿子未必会走上犬儒之道而仅留下一点财产给自己的儿子,照样过一种节制与苦行的乞讨生活。
犬儒学派深受智者学派的影响,而智者派中的很多人,一般都未受到城邦的友好相待。普罗泰戈拉受到雅典人指控,被判有不敬神之罪;高尔吉亚在阿戈斯未受欢迎,连他的学生都受到牵连;普罗提克受到败坏青年的指控,在雅典饮鸠自尽;希腊史上的最后一位智者苏格拉底,则被判处死刑;其它智者受到何种对待,虽无证据可考,但智者所表达的观念往往与现行的制度相违,肯定不会受到城邦的欢迎。在犬儒身上,不仅能看到苏格拉底节制自足的痕迹,也能看到普罗泰哥拉如下观念的对他们的影响: 人人平等,都从宙斯那里获得尊严与正义(R espect and J ustice),所有的人就分得从神话哪里来的(arete)荣誉或尊严或卓越 。[11] (P178)因此,犬儒主义主张人人平等,世界邦国。犬儒尚自然,因此提出了与no m os相对的ph-i sis。前者是社会规约,是约定,是制度,是契约;后者是自然。犬儒以反no m os而著称,自然主义的锋芒使现行种种社会制度处于被否定的行列。希腊史上的犬儒大多是特立独行之人,他们像疯狗一样到处咬人,到处关心人,虽有部分犬儒只是为了生活上的便利,甚至贪图犬儒是哲学家的名义而当了犬儒,但改变不了整个犬儒运动背后的个人主义精神。这种个人主义精神将传统神话中的英雄个人、哲学家的伦理个人及个人目的优先于政治共同体的教义结合为一体,有着英雄救希腊人的使命感,有着哲学家在内省之中获得快乐与人生意义的特点,也有苦行而不避世的特征。因此,若不用近代自然与人分殊的个人主义来苛求他们,他们确实可以称得上最早的也是最初的个人主义。
先秦儒家的个人精神缺乏犬儒主义的那种张力,可以称之为非个人本位的 个人主义 。从费孝通、马克斯 韦伯的研究成果来看,甚至是否可以这样称呼先秦儒家的个人精神仍成问题,似乎将先秦儒家的伦理个人精神称为家族本位中的某种个人要素更为恰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较鲜明地体现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可以从礼节区分人们社会地位的等级结构
即差序结构,这种差序结构不同西方社会中的团体结构,团体结构是每个人都在某种团体中可以找到自身地位与角色的整合方式,而差序结构则从家族或家庭中找到自身地位与角色,构成团体结构的是断了血缘的个人,而构成差序结构的则是血缘意义上 个人 。费孝通先生认为, 孔子最注重的就是水纹波浪向外扩张的推字。他先承认一个已,推已及人的已,对于这个已得加以克服于礼,克已就是修身。 [12](P28)这种随时随地有一个 已 作为中心推及他人的观念, 不是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 同[12](P28)。在马克斯 韦伯的视野中: 儒教只不过是一种伦理,纯粹是俗世内部的一种俗人道德,儒教所要求的是对俗世及其秩序与习俗的适应,归根结底,它只不过是为受过教育的世人确立政治准则与社会礼仪的一部大法典。 [13](P125-126)韦伯的这一观点一方面说明,如果说儒家有个人精神,那么仅只有伦理个人的精神,另一方面说明,这一伦理个人还不具备对政治的超拔精神,故仍不能将儒家的伦理个人称之为个人主义。按照马克斯 韦伯的观点, 古典儒家的伦理学说,恰好是与家产官僚制度在政治上相契合,而与封建制度以及任何世袭等级的划分相对立。 同[13](P121)换句话说,儒家背后的政治地基是家产官僚制,这与费孝通先生说的家族制比较相近。于语和在 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比较研究 的博士论文也持相近观点: 天下本由家族而来,政治本是宗法易形,君臣本与父子类同。 [14](P53)由此看来,不管先秦儒家有何种个人精神,都局限于家族血缘中。
其实,先秦儒家最为核心的概念是仁与礼。不管人们对先秦时期的礼的概念与内涵有着多大的分歧,至少如下几点是可以确定的。第一,礼是祭祀祖先规定的仪式;第二,礼是治国的根本;第三,礼的实质与核心是维护及强化家族制度与实现家族和谐。礼本身的家族性与血缘性预示着后来儒家思想与家国同构的王权结合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仁的概念,要比礼本身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其基本的含义仍不难把握。在孔子那里,仁主要是克已、复礼及爱人三层意思;在孟子那里,就是仁者爱人、事亲及治国方略;在荀子那里,仍是某种善端 即人通过改造仍可以为尧舜。从两个核心概念中很难看到先秦儒家具有个人观念,无论是仁也好,礼也好,都是以已为中心的。每当先秦的儒家说到 人 时,往往是类存在意义上的人,他们有关人的观念是类的观念,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人的观念,性相近、性善论、性恶论的主语全是类概念的人。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先秦儒家的宏大思想内容中有个人的成分或因素,无论儒家的 已 与 个人 有着多大的距离,但若 个人 的观念中缺少 已 的观念,个人就是不可想象的,换句话说, 已 是 个人 概念中的基础性成分。除此之外,先秦儒家的伦理学中仍确立了 自律 的概念,这个概念是个人概念的心理基础。因此,说先秦儒家的观念完全掩盖了个人也难以成立,徐克谦先生依据大量的论据证明先秦儒家的个人精神,确实是对梁漱溟等这些先辈们的观点的一个发展,不乏是真知灼见。过去严复将密尔的 论自由 译为 群已权界论 ,其中的 已 字就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味道,也有西方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成分。但 已 、 自律 、 自我 虽离个人很近,但离个人主义很远,把这些重要的个人成分称为个人主义仍不恰当。
粗略地对比中西之间的一些重大差异就可以看出,儒家的伦理个人缺乏古希腊伦理个人的至上性,作为已的个人观念仍压制在家族的血缘之中;伦理精神中的自律、自省缺乏古代希腊伦理精神中真理或智慧的至上性屈服于王权之下;缺乏西方人神学的背景而势力单薄,当西方人正在从内在的信仰确立个人信仰、判断的性的时候,中国的儒家思想却没超越出来;儒家的伦理精神个人虽也尚自然,但基本上是农业社会的自然伦常之秩序,缺乏西方人自然对人的规定性观念与改造自然的观念,更缺乏西方人自然法之下人的权利的正当性观念,儒家所论证的合理的利已利益被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侵蚀得荡然无存;儒家的精神缺少形而上精神,他们的格物致知停留于经验层面而不得超拔;儒家的士人们在长期的历史中意蕴难抒,阻碍了人们内在意识、知识的快速交流;儒家虽然有着伦理层面的个人,最终却被 寡人 或 余一人 的皇帝个人取代了;先秦儒家也就缺乏西方人极为丰满的自由精神。
三、多层面自由的个人主义与内在自由的 个人主义
尽管西方极为丰满的自由精神一般被认为是近代宗教运动、经济发展与智识运动的产物,然而早在古希腊时期,希腊人就在智识上产生了多层面的自由观念。皮特森就认为: 在西方,自由理想化没有什么断裂,与流行的观点不同的是:自由的出现、包括消极概念、个人自由,确切地说不是在中世纪,古代世界就出现了,古代世界中,自由的理想化如中世纪那样伟大,也如今天这样伟大。 [15]皮特森的主旨是反驳 古代世界没有个人自由 [16] (P168,47,184)的流行论调,在文化史考查的基础上梳理了古代希腊自由意识的产生与发展,是对思想史研究方法与视角的一种有力扩展。
今天中外的学者也许可以驳倒 古代希腊也存在个人自由 的观点,但却难以否认古代希腊存在多层面的自由。据笔者的考查,在前城邦时代,希腊人就有了 做主人、不受别人支配 的自由意识,这种自由意识是受贵族珍重的价值,他们在战争中不断证明自己的勇武,就是要保持他们做主人不受别人支配的自由,这种自由意识以英雄个人意识为基础,依附于英雄对不朽的追求之中。在城邦时代,民主即自主意识上的自由也即伯林所述的积极自由之一被创造出来,成为城邦公民所珍视的重要价值,这种自由意识在与强大的失去身份与意义的奴隶对比中,显得格外鲜明。在城邦的繁荣时代,出现了法律为王之下的自由意识,这比较接受现代人的自由即个人自由,当然,在狭小的城城邦社会里,个人自由显得无足轻重,但确实存在这种自由理想。到犬儒兴起时期,个人自由、自主意义上的自由表现得比较明显了。若从自由的主体来看,古代希腊不仅有城邦意义上的集体自由,这种自由意识也是个人不成为奴隶意义上的公民自由;在家以家庭为代表的私人领域和城邦公共领域分殊的背景下,也有着个人自由;若从自由所表达的领域来看,有外在行动的自由,也有心性意义上的内在自由。
犬儒主义所表达的自由包括了方方面面,甚至在西方的自由史上是极端的私人自由,也是极端的内在自由与外在行动的自由。自足、节制、内省、苦行与如狗一样无耻地行动,构成一个个犬儒形象;法自然与世界邦国构成一副人人平等与受保护的理想图景。这样的自由精神是以犬儒丰满的个人主义精神为基础的。
反观儒家的伦理个人精神,是如此的单薄,如此无力,自由意识与自由精神也就苍白得多。儒家的语汇中从来就未出现过自由与权利这样的术语,如果以有没有术语作为证据,大多学者所说的 儒家没有自由与权利观念 ,大体上没错。只是,儒家格物致知的方式要上升为某种概念,是比较困难的。先秦儒家虽没有确定的自由与权利概念,也不缺乏自由与权利意识。因为,即使是一名囚徒被放置于一个体积稍微比他大的空间中,虽束缚了肉身,却束缚不了心灵,这名囚犯仍有内在自由。先秦儒家没有成形的自由与权利概念,却有成形的自律、自省精神,在这个领域,先秦儒家仍确立了某种自由,当然这种自由只能是内在自由。所谓无道则隐,说的就是内在自由。尽管思想自由因受到外在的控制而滞留在内心里,但王权想控制人的神经未稍仍有困难,何况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的力量、乡村的力量一直是王权最为重要的对抗性力量。传统中国社会中生活的人,仍有一定的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倒是那些想方涉法控制人们神经未稍的现代政权,就连人们生存根基的内在自由也要连根拔掉,先秦儒家与这种政权精神相比,无疑是进步的。但先秦儒家的伦理个人精神是否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衰退,恐怕要大打折扣。一方面,儒家伦理精神确实是市场运行的重要资源,但另一方面,儒家伦理本质上是某种公共伦理,而非私人道德。市场经济恰好造成了巨大的私人领域,这个领域需要的是私人道德而非某种公共道德。道德的衰退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几乎所有对道德建设有重要作用的宗教都不是市场经济的对手,儒家的个人伦理精神是否能成功地重建在中国受破坏的道德与责任价值,恐怕还很难有确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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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