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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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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法庭上的对抗性,双方都要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运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论证和反驳,以便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答辩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和辩驳。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技巧,对于揭露、谴责犯罪,据理反驳不当的辩护意见,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检察机关的威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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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法庭上的对抗性,双方都要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运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论证和反驳,以便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答辩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和辩驳。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技巧,对于揭露、谴责犯罪,据理反驳不当的辩护意见,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检察机关的威望和
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

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法庭上的对抗性,双方都要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运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论证和反驳,以便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答辩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和辩驳。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技巧,对于揭露、谴责犯罪,据理反驳不当的辩护意见,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检察机关的威望和公诉人的良好形象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公诉人答辩的基本原则

公诉人答辩一般应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是犯罪事实,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危害结果、主要情节等;二是有罪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如何;三是法律适用,包括定罪量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四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而且对以上内容进行答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立足明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应结合法庭调查核实的犯罪事实,对案情进行深入浅出的精辟分析,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律,充分阐明其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同时还要详尽、有力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性质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把事实摆清,把法理说透,把证据讲明,以释疑惑。对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也实事求是的肯定,向旁听群众显示起诉书的指控严谨和确实无误。

第二,论真辩伪,稳固阵地。公诉人应以法律规定和查实的证据及案件事实做答辩意见的支撑点,言之有理,句句真实,不搞空泛的论辩。通过揭露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虚伪性和不真实性,澄清辩护观点的片面性或失实性,证明辩护理由的不成立,让法庭和旁听公民感到辩护观点违反常理,不符法理,以偏概全,不可信服,从反面说明公诉意见的可信性与真实性,以达到去伪存真、控诉犯罪的目的。

第三,抓住主干,当辩则辩。公诉人应明确和掌握答辩的范围,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当辩则辩,不当辩则不勉强。对认定事实、证据、罪名、罪责及适用法律等方面有分歧时必须答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可不予答辩。具体说来,遇有一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答辩:(1)歪曲或否定犯罪事实;(2)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3)对引用法律条款提出异议;(4)对法律、和法令进行曲解的;(5)违法建议适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及适用缓刑、管制的;(6)把外因条件说成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误导旁听公民的;(7)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遇有下列情形在答辩时可以不予纠缠;(1)与本案无关联的;(2)属于学术界争议的;(3)法律明文规定的;(4)常识性的;(5)对办案中的疏漏提出正确批评的。总之,公诉人在答辩中,对原则问题应坚持,对细枝未节不纠缠;同时,还要注意言词礼貌、用语规范,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办案的群体形象。

二、公诉人防御型答辩技巧

公诉人虽然在庭前都经过了一番准备,拟定了答辩提纲,但由于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之前,对公诉人是隐蔽和不公开的,而且辩护的内容往往具有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实践中,公诉机关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前十天就送到了被告人手中,庭审中法庭辩护开始后,公诉人发表了公诉词,这样公诉方的全部论题、论据及论证方式都暴露在辩护方面前,所以他们就有比较充分的条件作辩护准备,进攻性必定强。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就要头脑冷静,先取守势,善于捕捉信息,待战机成熟再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应有反击,驳倒对方的观点。因此,公诉人掌握和运用好防御型的答辩技巧对维护起诉书指控犯罪十分重要。

第一,设防御敌,坚守防线。设防御敌的方法应根据辩护方的进攻情况而定,对辩护意见在事实上失实的,举证对辩在;定性有分歧的,以和谕答辩;罪责处罚之争的,依事实论法辩驳;因果之辩的,以辩证的方法答辩;法理上片面的,全面辩;辩护缺乏根据的,以证据辩;论点荒谬的,以真理辩;根据模糊的,阐明概念辩。总之,辩护方针对起诉书某一方面进攻的,即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单向设防;辩护方企图驳倒、推翻起诉书而全面进攻的,则采取用事实、证据、法律三者并联设防。

第二,以静制动,变守为攻。辩护方在强烈的进攻意识支配下,往往是有理拼命辩,理亏找理辩,无理作诡辩,沉着应战,采取以逸代劳、避实就虚的方法,抓住对方的错误,猛烈反击,以瓦解其攻势。如被告人周某某受贿案,在法庭辩论一开始,辩护方便以被告人不供述和行贿人当庭翻供为依据,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猛烈攻击,大有炸毁庐山之势。但公诉人沉着应战,最后抓住辩护人提出的“他所收集的证据经过公证处公证更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错误观点,发起猛烈的,一下子便扭转了辩论的形势,使公诉方在辩论中完全占据了主动权。与此同时,在辩论中还要向对方提出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让对方防于思筹应答,无暇进攻,也可以达到瓦解其攻势的目的。

第三,以柔克刚,婉言答辩。对那些有一定道理,但又不太客观全面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不宜硬性的否定或直接反驳,而是要采取先肯定后否定的方法,先说明辩护意见合理的一面,然后再反驳其不合理的一面,使辩护方心悦诚服地接受答辩意见。如基本上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有合理性的一面,但综合全案来看……“。这样答辩,既客观地肯定了对立意见合理性的一面,又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有理有据,有力有节,既容易让对方接受,又促使法庭慎重考虑,而且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

第四,切题答辩,识破圈套。在实践中,辩护人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的案件,往往在事实和法律上提不出更多的辩护意见,但为了履行其职责,常常会采取转换话题或偷换概念等方式来掩人耳目、混淆视听,或者故意罗列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情节,答非所问地进行辩护,甚至对侦查人员办案措施进行指责。对这种以假乱真的无理辩护,公诉人要及时采取措施,揭穿其诡计,予以辩驳,在向辩护人明确提出法庭辩论应紧紧围绕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的同时,及时提请审判长注意,从而达到牵制对方、保证辩论不偏题、不离题的目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有些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辩护人往往会在辩论中设置圈套,引公诉人入彀。因此,在辩论中切勿对方提什么问题就答什么问题,这样不仅消极被动,而且很容易掉入对方的“陷井”而进退两难。

第五,自我纠误,进退自如。法庭辩论的临场性,就决定了公诉人在答辩时难免出现认识上和语言上的失误,以致被对方抓住不放。对此,公诉人就要快速反应,妥善地自我纠正失误。一是要采取补充式表述的方法,既对前一轮发言中不完整、不全面的地方予以充实或补充,如可以说:“我对刚才提到的某问题可能引起了对方的误解,现在我再作一次更加完整、全面的阐述。”这样就可以巧妙地纠正失误。二是可采用强调或表达,即对前面发言中不全面的地方不予补救,而是突出强调发言中正确的部分,使自己表述的观点更加明确。如可以说:“我对刚才所提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三是若发现在定罪量刑的重要问题上出现失误时,应不遮不掩地主动纠正,这样既可以体现公诉人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立场坚定的态度,又可以体现依法办案、实事求是的风度。

三、公诉人进攻型答辩技巧

法庭辩论进入相持阶段以后,控辩双方的观点逐步明朗,争议的焦点也比较集中了,这时公诉人就要善于运用评判、论证与辩驳的能力,向对方主动发起攻击。

第一,抓住关键,综合答辩。虽然辩护方从各个方面提出了一连串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无非是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等方面的意见。因此,公诉人要对辩护观点进行筛选归纳,从中抓住重点,综合答辩,有的放矢地发动攻势,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主次不分,面面俱到。如被告人刘某某蒙面持刀入户抢劫,由于被害声喊叫并极力反抗,被告人给被害人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在法庭上,辩护方提出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未遂、不是入户抢劫、犯罪动机是为了治病、是初犯、偶犯、家庭环境不好、平时表现良好等九个观点,并建议适用缓刑。公诉人在答辩中对辩护方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筛选归纳,并用直接证明的方法用证据对辩护方提出的犯罪未遂、不是入户抢劫及适用缓刑的三个重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而对其它辩护观点只附带说明一句“不是本案定性量刑的法定情节不予答辩”而带过。这样,既突出了控方的立场,又切中论题要害,公诉效果较好。

第二,利用矛盾,借言反击。即对被告人之间、辩护人之间、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在辩解中出现的矛盾,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答辩,而是加以利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种方法具有较强反驳力,可以减少公诉人在答辩中的压力。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1)利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的矛盾,运用证据,揭露其相互矛盾之处,戳穿其狡辩;(2)利用共同犯罪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以真攻假,使问题不辩自明;(3)利用辩护人之间矛盾,挑起辩护人之间的论战,使错误的辩论意见不攻自破。在借言过程中,必须注意四个问题:一是不能故意曲解原意或断章取义,必须保证所借用之言的本来含意;二是所借之言都必须是对方在法庭上所说的;三是所借之言的意思必须与公诉人的答辩内容一致;四是必须言简意赅,避免啰嗦冗长。

第三,巧设论题,请君入彀。根据辩论的焦点,要为辩护方设计可能进行辩论的题目,采取反问或质问的方式以及激将法把辩护方引导到自己设计的论题上来。设题要巧妙,意图要隐蔽,既能使对方产生兴趣,又使其经过辩论陷入被动,以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伤其锐气的目的。如被告人肖某持刀抢劫案,被告人肖某右手用刀抵住被害人,左手从被害人脖子上抢起金项链就逃走。在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始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抢夺而不是抢劫。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通过巧设论题,从被告人在光线较暗的巷子里是怎么知道被害人脖子上有项链入手,到被害人为什么当时没有反抗,再到被告人一离开现场,被害人便大喊救命捉贼,附近群众闻讯在巷子出口处将被告人抓获,层层深入,最后将被告人用刀子抵住被害人后再抢走被害人的金项链的案情全部揭露出来,对本案的定性也就一目了然了。

第四,逻辑推理,反驳谬误。根据出庭实践,公诉人从逻辑角度答辩的方法主要是反驳。因此,要掌握好以下三个环节:(1)要选好反驳对象,反驳的目的在于推翻对方的证明。因此,反驳的对象不外乎是对方的证据、论题和论证方式。如果双方观点针锋相对,且对方的论据未得到证明,则应从反驳论题和论据入手;如果对方的论题和论据之间没有正确的逻辑联系,例如三段论没有遵守推理规则,犯有中项不周延的错误,就应从反驳论证方式入手,指出即使对方论据是真实的,也不能从论据中推出论题来,从而一下子推翻对方的证明。(2)要采取多种反驳方法,即灵活运用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和归谬法。(3)要适用有效的推理形式。总之,公诉人在答辩中运用逻辑方法时,必须注意辩护方推理得出的结论部分,分析其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可靠,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导关系是否符合推理规则,从而选准反驳对象,运用各种反驳方法,揭示对方意见的错误所在,维护起诉书指控的正确性。

第五,作好结论,巩固成果。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都没有新的观点时,公诉人应不失时机地连续攻击,发挥“临门一脚”的功夫,果断地对法庭辩论作一个客观公正而又有震撼力的结论。可以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使辩方、法庭组织人员和听从对公诉内容有个全面清晰的印象和正确认识。常用的结论方法有:(1)重申法,即对前几轮辩论观点进行简要概括,重申公诉观点,以增强效果。可以这样说:“通过刚才的几次辩论,本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地展现在大家面前了,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客观上实施了……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罪。”(2)法,即对双方已辩明的或重复多次的问题略作。如可以这样说:“这个问题法庭已调查清楚,本公诉人也作了详细的说明和答辩,如果辩方没新的证据和理由,本公诉人将不再答辩。”(3)转移法,即将双方固执己见或在理论上尚需探讨的问题,继续争辩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就不再进行无休止的争辩,而是采取转移的方法,提请法庭予以考虑。(4)采纳法,即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观点在不宜沉默的情况下,稍作说明后,表态基本同意;(5)封口法,即对不影响全案定性量刑的枝节问题,本着不予纠缠的原则,明确表示不予答辩,如果辩护方在几轮辩护中都没有提出新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直接建议法庭结束法庭辩论,以充分体现公诉人在法庭上代理国家行使职权的属性。

总之,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就是一场与辩护方斗智斗法的激烈舌战,公诉人一方面要看到各种有利的因素,树立必胜的信念,坚持依事、依理;另一方面,又要充分估计各种困难条件,适应千变万化的情况,对每一轮辩论都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身快”、“手快”、“脑快”,讲究论辩艺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增强公诉效果,以树立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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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人答辩技巧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法庭上的对抗性,双方都要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就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运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论证和反驳,以便于法庭全面客观地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答辩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所作的一种公开回答和辩驳。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技巧,对于揭露、谴责犯罪,据理反驳不当的辩护意见,对旁听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树立检察机关的威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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