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业务量和经营网点上都占有显著地位,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是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安全,同时也是推动金融改革的关键内容。采取什么监管手段与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持续提高银行的运作效率与降低银行的运营风险,完善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已成为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和改革的关键。所以说,如何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管,是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安全运营与推动金融改革的关键。
本文通过借鉴前人研究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和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必要性等有一定了解的前提下,分析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当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依据、内容、方法、程序等现状及存在职能转变滞后、监管职能重复配置、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内容缺乏系统性、监管的方法及手段相对单一等问题,提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通过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关系、协调监管机制、丰富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等手段,形成监管主体与客体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有效的防范与化解风险,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的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监管方法;监管制度
Abstract
In the five big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in its business and business outlets occupies a significant position, the government to provide effective supervision to th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is to ensure that th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operating safety, and promote the key content of the reform of the financial government. What regul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take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bank's operational efficiency and reduce the bank's operational risk, improve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has become the key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to develop and. So, the government how to implement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is to ensure the sound operation of th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nd promote the government key to financial reform.
Under article by drawing on previous research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regulated by the Government, such as the connotation and function of th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 need for government regulation such as the role of government and its regulatory function theory have a certain understanding of the premise, th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government analysis Situation regulation and the current government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were the main regulatory issues that exist, Including the main bod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on the basis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contents, methods and application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lag of chang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regulatory functions repeat configuration, the regulatory system is not sound, lack of systemic regulatory content, supervision methods and means of relatively single,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perfecting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s public service fun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ordinate government regulation mechanism, enriching the content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innovation measures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means and methods, so as to form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regulator and the regulated, effective risk prevention and dissolve the risk, thus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development.
Key words: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government regulation;
supervision method;supervisory system
一、绪论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众所周知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其运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的基础条件。然而随着各种银行风险事件的频发,各国开始采取严厉的管制措施,减缓风险事件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而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代表着西方国家近年来对银行监管理论性、实践性的一个概括总结,这个协议的设立,给未来国际银行的监管指明了发展方向。在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业务量和经营网点上都占有显著地位,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是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安全,同时也是推动金融改革的关键内容。我国是从1984年开始对银行实施监管,现阶段实施监管的机构或者部门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及审计机关等。
当前科技在不断的进步,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也在加速发展,这就给银行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传统的监管手段已不在适应和满足多变而复杂局面的发展。为更好更快地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各国都在努力加快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步伐,并致力于调整好原有的监管机制,以期可以有效提高对银行监管的质量及效率。我国当下正处在一个特殊的经济改革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的基础力量比较薄弱,在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和改善监管机制上仍需努力,这都给实施监管提出更多的难题。加上我国实施监管的时间比较短,在经济转型期间不可避免会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我国的监管比较难保持着连续性,从而难以使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由此,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我国在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上所出现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随着金融形势越来越严峻,采取怎样的监管手段来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完善的监管体系,以抵御运营中出现的各项风险,并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结构治理的步伐等是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更好发展的关键,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思考当前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中所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积极借鉴和吸取西方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对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成效是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银行监管的研究较早的主要包括:江曙霞在1994年所著的《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开头就提到了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并对其加以简单介绍,但其重点是对具体的银行监管手段与巴塞尔协议的讨论;许建在1995年所著的《银行监管国际惯例》一文中介绍了国际惯例,但是其并未涉及银行的监管理论介绍与研究;周林在1998年所主编出版的《世界银行监管》当中虽然研究了银行监管,但也停留于对各国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上。
针对于现今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相关学者对其有着不同见解与建议。阎庆民博士曾任银监会监管部主任,并出版过《当代银行监管理论的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等著作,他认为:从整体上看,当前对现代金融理论的研究当中,更多呈现出的是分化及综合并存的一种发展态势,并且显著突出在对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上。一方面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从防范银行计提到金融管制再到风险监管,监管的对象也越来越精细;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问题并没有形成一个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许多理论性的观点、方法和思路等都散布在各类文献中,且未对某些特定问题进行阐述。
林毅夫教授在参加2003年的证券市场与金融改革研讨会当中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过程中所需要面临的问题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坏账与呆账所占的比例太大,当面临着外资银行的引进时,单单依赖于国家信用能否保证人们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始终如一;第二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一定的垄断性质,在面对着越来越多从市场竞争中发展起来的银行时,如何保证在竞争中银行的存款与客户量不会缩减等。
2.国外研究现状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银行的监管问题就成为国际金融界研究讨论的热点,且随着金融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与深入,近些年来国际上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研究也提上了一个新的日程。国际上对于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是因为在二十一世纪的三十年代出现了首次大危机,这次危机的解决需要依靠监管手段,这样便使得监管开始正式进入到银行监管工作中。对银行业的监管经过管制、放宽管制到再管制的一个路程,这个路程可简单归纳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金融安全网与严格管制规则的监管模式;第二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放松管制规则的监管模式;第三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面向过程风险全面管理的模式作为基本理论基础的巴塞尔协议顺应时代要求,逐渐在监管中淡化的一个过程。
(三) 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1.理论工具
(1)与市场关系理论。二战后发展中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思路的主流是第一版的发展经济学——结构主义,强调通过干预来克服市场失灵,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也就是高度强调在资源动员和配置上的作用,而忽视了市场。结果虽然建立了一些先进的产业,但是资源错配和寻租盛行,经济发展的绩效很差,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学的第二版——新自由主义盛行,强调市场而忽视了的作用,主张采用“休克疗法”,推行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结果是推行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华盛顿共识”的国家经济普遍停滞甚至崩溃,危机不断,发展的绩效比改革前还差。
(2)职能理论。自19世纪以来对职能理论的内容有着不同理解和划分标准。按照斯密的理论,的作用只限于这样三大方面:“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社会的暴行与侵略”;“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和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按照布坎南的理论,的职能(集体行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执行现行法律的那些行动。这一类行动包括霍布斯所说的君主的合法行动,即包括在我称之为‘保护性国家’、诺齐克称之为‘最低限度国家’和19世纪哲学家称之为‘守夜人国家’的那些行动。打一个熟悉的体育比赛上类似的譬喻,这里的任务是裁判员的任务,指定他来执行规则,督促比赛的进行。第二,包括现行法律范围内的集体行动的那些活动……用经济学家熟悉的话来说,这一套活动包括提供资金,提供‘公众所需的商品和服务’。个人和私人团体在现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可能不足以充分供应那些商品和服务。第三,包括改变法律本身和现行成套法律规定的那些活动……用体育比赛作比喻,这里所说的活动是指改变过去和现在实行的比赛规则的那些活动”。
2.研究方法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前人研究加以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之上,开展本文研究;(2)理论分析法:运用金融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及管制经济学等理论对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等进行研究;(3)比较研究法:对比其他已有的研究成果,提出本文研究所具有的创新之处。
(四)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1. 研究内容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问题可划分到金融学研究的范畴中,也可以归纳到管理学研究的范畴中。本文主要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借鉴的基础上,对金融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加以综合运用从的角度出发,探讨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如何运用监管职能、发挥监管的作用,形成监管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进一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对此,本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开展研究:
第一部分为绪论。本章重在阐述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并在分析与了解国内外银行监管现状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工具构建文章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提出文章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研究阐述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的是国有商业银行中的监管现状。在本章中分析的现状内容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主体、依据、内容、方法、程序等。
第四部分重点分析现阶段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个章节主要是以对上一章的监管现状有一定了解为前提,进一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包括职能转变滞后、监管职能重复配置、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内容缺乏系统性、监管的方法及手段相对单一等。
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中的现状与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本章从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关系、协调监管机制、丰富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等方面入手,研究如何提高的监管成效。
2.研究思路
由于本人从事银行工作,深知金融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而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是需要和银行自身共同努力,对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研究,能够推动银行活动向制度化、科学化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有效防范与化解银行风险,同时对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危机作为宏观背景,以监管的主体作为出发点,以银行的监管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与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找出监管面临的问题,认识到对问题加以及时解决的迫切性,然后根据当前银行监管发展的趋势,结合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具体情况,以提出能够有效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相关对策。
(五)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1.创新点
文章的创新点在于侧重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分析在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关系、协调监管机制、丰富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实现形成监管合力,降低国有商业银行运营风险,确保运营安全,提高监管成效。
2.不足之处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出现的问题,文章虽然提出相对完善而有效的监管对策,但在超级央行建立后,具体职能部门职能划分,与财政部、等部门间的监管构架安排方面有待今后深一步研究。
二、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的监管,指的是对于银行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也就是为了确保银行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防止出现不谨慎经营行为等采取法律与行政手段进行监督指导的一项工作。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监管的范围较为广泛,最为基础的就是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的准入监管,其指的是通过审查来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哪部分人可以开设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哪部分人不能开设银行,并将可能对银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和存款者利益带来危害的想开设银行的机构或者个人拒之门外,以保证银行在运营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不遭到破坏。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日常运营过程中,需要通过的监管对其有可能产生的风险行为进行打击,包括对资本充足率、资金流动性及损失准备金的监管等。此外,监管当局还需承担严格惩治与打击违法或违规行为,并维护金融秩序正常运行的重任。一旦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出现违法或者违规经营,监管当局必须对其严下指令,要求改正,并对相关的机构与负责人进行相应惩处,而对于部分难以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需要由监管当局给予妥善处置,确保该机构能够顺利退出金融市场,避免出现威胁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 监管比非监管更有优势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过程中最为基本的功能就是严格监督管理银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打击违法与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等。
银行在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要为自身寻找利益最大化。如果银行间是良性竞争这样就可以促进其自身的发展,但是,如果是过度竞争就会造成恶性竞争从而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这样会威胁整个国家经济安全,而监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可以及时收集反馈各类信息,协调各种关系,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这样可以对银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加以约束,减少危机产生的可能。
其中对银行监管的处罚权和禁止权主要表现为:首先可以对那些不称职或是滥用所有权、经营权的人进行处罚。例如:取消银行从业人员资格,对违反监管法规或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及机构处以罚款或是制裁,推迟和银行发放股金红利。其次拥有市场准入权,可以银行的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数量及资格和分支机构数量与范围等。同时具有征税的权力,而且信用也是其他银行、机构不能比拟的,基于这两点优势在单个银行或是银行业整体陷入困境时表现得最为突出。更重要的是相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处于超然地位,对于监管规则的制定、执行和裁决方面比其他机构或个人更有权威。正因为具有这些优势,就使得在对银行业实施监管过程中会比非约束更为有效。
(二) 监管能确保银行业的稳定与安全
银行业的稳定与安全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果一家银行机构或金融机构发生经济安全问题,就很容易导致连锁反应的引发,使更多的银行机构或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陷入困境,所以,在监管过程中要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和安全。
货币是现阶段的重要方法,央行是通过货币来确保其顺利发展的重要主体。要想使货币得以有效实施,就必须以银行作为中介,通过对银行的监管确保货币的顺利执行,从而有助于银行业对央行传导信息的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确保调节手段的有效执行。在银行中,其转账结算等服务是在实体经济的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因子,而从这个层面上看,银行作为提供经济的基础服务性企业,其结算服务有着准公共物品性质。而银行是否能够提供稳定安全的结算服务,就不仅仅是个别金融机构所需重视的问题,还会影响整个金融经济体系的稳定安全运行,若结算体系一旦出现了问题或是崩溃,给实体经济所带来的损失和破坏将会不可估计。所以为了确保银行结算体系的稳健性和安全性,防止银行发生无法收拾的后果与危机,有必要加大对银行行为的监管。
(三) 银行经营具有高风险性和外部性
银行在市场上是一种信用中介的身份,在银行中不但集中了借款者,也集中了贷款者,同时还集中了在社会各部门机构中暂时闲置的货币和资本,可知,银行和社会发展的各方各面都有着紧密联系。若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会直接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存款与利益,所以,必须要保护这些利益不受到损害,并以其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通常银行债务或存款占资产组合的比重非常高,而债务资本的比率则更高,从这样的高负债比重中可以看出银行这个部分相对来说较为脆弱,有着较高的风险性。银行高风险性主要体现在:银行的负债流动性及资产非流动性特征使银行在经营中形成特有的高风险性;银行的存款是其赖以生存的资本,其本身存在就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在受监管的银行当中,其客户通常会认为银行接受的监管就可以确保其运营的安全性,至少在遭到违约时能够偿还存款,因此一些客户在存款时忽视了银行有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一般情况下,对银行的监管只是为减少金融市场成本,维护金融秩序处于一个正常稳定的状态,以此提高人们对于金融机构的信任与信心,所以监管的目的是提高人们的金融信心监管,也是对银行缺陷的必要补充与有效手段。
银行的债权与债务关系非常广泛,且一般经债权管理来获得效益,这就决定银行业外部性比较强,最为显著的表现为系统失灵风险,也就是说当一个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破产后,会产生连锁反应,使其他多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存在破产的风险。而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创新实质上也是一种信用的创造,所有对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等无法实现的怀疑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突现的挤兑热潮会在短时间内导致银行陷入到支付危机中,造成人民丧失对银行的信心,最终使整个银行业系统发生崩溃。因此,对于银行存款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其在确保银行的存款安全同时也能维持结算体系安全稳定。由此可看住,银行的外部性不但会对银行在市场上的平稳运行和在社会中的信用度带来一定危害,还有可能引发整个银行业的恐慌,所以在客观层面上需要通过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四) 监管能有效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
从改革开放至今已有几十年,在这期间,我国的银行业已经开始纷纷走上国际市场,随着银行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在银行运营发展中所面临的阻力也会变得越来越大,且银行所出现的监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的大力支持与有效监管是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助动力。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竞争是一条最为基本存在的运行规律,也是各行各业优胜劣汰与创新完善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各国都致力于追求平衡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保证银行经营的活力,让企业组织和公众个人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与更加廉价的货币,同时还能避免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平衡公平而致使银行业经营失败或者倒闭的情况出现,防止经济大波动影响各行业的正常运营。由此可知,为银行创设一个平衡公平的竞争环境对维护银行业的竞争至关重要。
监管能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之间的沟通及交流,打消其他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疑虑与排挤,为国有商业银行稳健发展铺平道路。因国有商业银行的性质是属于国家所有,背负着国有的标签,所以其处于在商言商的市场行动中便有可能会遭受到一定的阻力与约束,虽然国有商业银行也试图通过单独游说活动来表达自己的声音,将自己的想法传向社会,以期扩张市场,但其所获得的效果并不显著。所以,对于来说,国有商业银行在扩张市场之前,其可以通过政治沟通与诉诸公共关系等手段来打消其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发展当中有可能引发的各种猜疑与担忧,且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这不但可以为国有商业银行在未来的市场交易和发展铺平道路,还能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与发展风险,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损失。因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的中资银行在市场扩张中所积累的经验有限,所以至今为止,在发展过程中并购行业与地区范围还相对较为狭窄。例如国有商业银行并购的对象所处的地区大部分集中在澳门等中资银行较为集中的地区,其地区集中的程度非常高。而为了避免国有商业银行和中资银行之间的出现无序竞争与恶性竞争的情况,可适当建立起类似于协调委员会的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中资银行在市场扩张中所出现的竞争情况加以合理的引导与积极的协调,从而避免出现严重的内耗。
三、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现状分析
(一)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主体
按照我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等法律文本中的规定,当前承担银行监管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银监会在2003年设立,并在《银行监管法》中明确规定银监会对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在这条法规中虽然并未明确银行监管机构指的是什么具体机构,但从相关规定要求上看,该机构指的就是银监会。
此外,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人民银行可针对货币的执行情况来监管银行业,因此,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主体主要由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来共同承担,其中,银监会是最为主要的监管主体。《银行业监管法》中第规定:“银行监管机构需根据所履行的职责需求来设立派出机构,其监管机构对于所派出的机构要实施统一的领导及管理,并在管理的授权范围中履行其基本的监管职责”②。所派出的机构为银行业监管主体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其不受地方的领导,只听从银监会的统一领导,向银监会报告,且对银监会负责。我国银监会现阶段根据行政区域设置的派出机构散布在全国的三十多个省区,并在地市级地区设立银监会分局,在部分县市设立监管办事处。
(二)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依据
公共利益论在发展进程经历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认为所有的监管都以生产者利益作为出发点,且都为生产者的本身而存在;到了第二个阶段时才开始对消费者及公众利益有所关注,其认为的管制是为了避免市场陷入到崩溃的境地,通过的权力来干预经济,以保护公众的利益。该理论认为可以将银行的监管当作公共物品,这是工作中的公共性视野,其寄托于通过的监管来规避银行的金融风险与运营风险的出现,或者是减少市场失控现象的发生,以防止社会福利发生严重的损失。此外,从国内外银行的发展趋势上看,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形成一种垄断经营的发展态势,这就使得银行与银行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不正当竞争与恶性竞争的行为,比如,银行各类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者是为部分VIP客户走非程序化渠道发放一些非正常贷款,亦或是为争夺更多的客户而不惜下重本为客户提供各种优惠等行为,导致银行与银行间出现无序竞争与恶性竞争现象,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因此,必须要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国有商业银行竞争行为加以监管,而正是治理这些现象的最权威机构,的权威性为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中提供重要的依据。
我国是从1984年开始对银行实施监管的。1986年1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监管方面规定。1995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两部法律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制体系中的核心大法,也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经初步成型。2003年4月28日,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法律的修改,标志着多年形成的监管理念作为法律固定了下来,明确了银监会的法律地位,建立了一套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国家标准。
(三)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
“为达到使银行业安全而稳健的运行,对银行的监管措施通常可以分为六类:存贷款利率,市场准入、开设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以及并购的,准备金要求等资产组合,存款保险,资本要求,监管控制(包括关闭银行等)”。
根据对银监会的授权,银监会有权对银行业、金融业、信托投资业及其他存款类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以期保证银行运营的合法性、稳定性与健康性等。新修订《银行监管法》中规定:银监会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相应的监管与规章制度;审批银行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银行机构的业务范围;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情况,依法查处违法与违规行为;按规定编撰与公布银行数据报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存款处置的经济风险规避意见或建议;负责银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承办所交代办理的其他事务等。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人民银行在监管中的职能包括:监管银行和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外汇和债权等市场;有权检查与处罚金融机构的行为;与银监会一同制定支付结算制度;按照货币和金融的稳定性需求,建议银监会对银行业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银监会会就检查的情况给予答复;根据职责需求,人民银行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报送相关的资料;银行业一旦出现支付困难或者发生金融风险情况,人民银行为维护其稳定性,经批准有权对银行实施检查。外资银行的大量引进对于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所带来的威胁非常大,所以央行应该适度的收缩网点,将重点放在优化发达经济地区的银行结构上③。
(四)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国有性质,且具有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特色,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时,和其他一些银行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中,一般方法是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这两种方法也是主要的监管方法。现场检查主要指的是银行监管主体对各个金融机构相关的管理规则与工作内容进行现场检查与考核;非现场检查主要指的是经各类报告和统计报表等填写来完成监管主体的检查,从而促进各个金融机构能够依法遵守相关规则及操守。通常情况下,非现场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主要以尚未发生或者出现的潜在问题为主,从而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控制。两种监管方式的利弊不同,现场检查虽然比较容易获得现场信息和发现问题,且可以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但现场检查所需派出的人力与物力等比较大,所以很容易出现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综合应用,是最为有效且实在的监管方法。
具体来说,银行监管还包含下列几种,“即市场准入、稽核检查(现场监管及非现场监管)、综合监管(通过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会计事务所及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实施监管)、市场退出”。这些监管方法具体包括:事先检查法。主要指的是在成立银行前需要监管部门实施严格的审查与注册登记,包括拟建机构地址和规模、股东人数、资本金量、还有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等。定期报告与信息披露法。银行等机构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与报告,监管部门采取对比分析与趋势分析法来找出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现场检查法。是指监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到各个银行的经营网点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现有资产质量、银行资本、利润收入和清偿能力等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重点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内部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内部与外部稽核法。稽核指的是对银行日常运营的审计和核对,这种监管方法具有系统性与广泛性。现在大多银行监管主体都积极采用内、外部稽核,连同监管当局的强制性稽核与社会的非强制性稽核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监管。
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官方机构对于银行的监管方法都有所不同,比如,具有健全的市场的国家,会主要采取法律的手段,而市场相对落后的国家,则侧重于采取行政手段。从整体上看,现阶段对于银行所采用的监管手段包括:法律手段是指经立法与执法把金融市场中各类经营活动统一纳入到法制轨道上,从而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实施约束性的金融监管,而各个银行机构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开展经营活动,一旦触动到法律底线,就会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各个国家都会广泛运用法律手段对银行监管,即便是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积极的完善,从而使对于银行的监管更强有力和更有效。
行政手段指的是通过实施计划性、性的方法由监管当局直接采取行政管理与干预,这种手段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见效很快。但通常其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或是特殊情况下方能使用的手段。从当前银行监管发展的方向上看,各个国家都尽可能不采用行政手段,更多采用的是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但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便是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依然需要用到行政手段。
经济手段是监管当局将对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作为主要的监管目的,通过直接手段对金融活动及参与的主体产生一定影响。在银行监管中所采用的经济手段多种多样,比如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的制度是经济手段中的典型。
(五)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程序
我国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程序主要体现在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以及执行系统上,具体如下:监督系统:“国有商业银行监督系统主要是由监事会与稽核部门所组成,其中,监事会的产生主要由股东大会来选举,其代表的是股东对于银行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的监督,监管条件包括熟悉银行的各个业务工作环节,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关于银行的相关法律与章程,可以及时发现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潜在或者存在的问题。银行的监事会是银行一项特别的制度安排,且在不同的国家中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而在英国、美国与日本这些发达国家当中,其银行并不设立监事会,主要是依靠董事会的下属审计委员会来实现监事,对董事会所开展的监督主要依靠外部的审计机构进行。而稽核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对银行各项业务进行稽查核实,以确保银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决策系统:国有商业银行决策系统包含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其中,董事会主要依靠股东大会的选举而产生,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其代表的是股东来执行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所提出的决议负责,在人数上主要根据银行的经营规模来确定。董事会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决策权、管理权及任免权,决策权指的是董事会通常不会参与到银行日常工作中,一旦银行出现重大的经营问题要和董事进行商讨时,董事会才会做出相应的决策,尤其是常务董事,其对于银行具有较大决策权;管理权指的是董事有权力组织银行的各项经营与管理活动,并进行监督与指挥;任免权指的是董事会有权力任免银行内部的管理者,而在银行的中层管理者选拔工作中,董事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来提名或者推荐任职人选。股东大会在股份制的商业银行中是一个具有最高权利的机构,其组成成员为全体股东,主要职权包括决定投资计划与经营方针;选举或者更换董事,并决定董事报酬;选举或者更换经股东代表投票通过而任职的监事,并决定监事报酬,审批董事会报告;审批监事会报告;审批银行的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等方案;对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给出决议;对债券的发行做出决议;对企业分立、合并、清算及解散等做出决议;修改企业章程及其所规定的需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的事项。执行系统:国有商业银行执行系统主要由行长或者副行长及其所领导的各个业务部门所组成,行长是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者,其主要职权包括组织与召开董事会决议,把执行情况汇报给董事会;拟定银行年度财务的预算、结算方案及发展规划;组织与领导银行各项业务的经营活动等。而部门经理为行长下设职务,通常由行长来提名任职,经董事长的批准后正式入职,部门经理主要职权为协助行长实现部门目标,从而实现银行最终发展目标。
综上所述,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亚洲所出现的金融危机让监管主体认识到确保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是保障国家的经济稳定与安全的关键。对国有商业银行推出各种改革的措施,并取得相应成效,补充了资本金与剥离了不良资产。我国相关的财政部门为保证银行的资本金充足,采取定向发行国债手段,将财政筹资所获取的资金拨付给银行作为资本金,且将资产剥离给其他的部分银行,以促进各银行之间的协调发展。加强了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建设。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取消银行75%的存贷比红线监管指标,将其转为流动性检测指标,实行资产的负债比监管,进一步强化和统一企业法人管理,加快企业内部稽核制度的改革,积极建立有明确责权且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借鉴先进的内部管理与风险识别经验,从而有效加强内部管理与加强风险控制。根据市场化的原则推进银行监管改革。对于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监管层次多、运营效率不高等问题,应该及时改革机构设置,精简各层次监管人员,简单化银行监管工作,以加快银行向市场化迈进的步伐。从整体上看,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中有着浓郁的行政色彩,因此,只有积极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改革措施,才能获取更好的成效。
四、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资本市场的频繁波动,现行监管的监管框架已不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重新审视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为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职能转变滞后
从过去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存在职能转变滞后的现象,部门依然是通过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项目审批、高管任用等方面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造成政企不分,这样严重影响到企业经营的自主性。
与银行长期实施宏观的过程中,其的对象一般都是国有商业银行,银行贷款的数额与投向都会受到影响,作为大股东,存在把国有商业银行当成是自己的金库,忽略市场决策的重要性,转而用意志来代替,使得银行受到的干预非常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之间存在的无法隔断的脐带关系,利用行政手段有计划的实施干预,这就会严重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权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应包含纠正市场失灵与超越市场这两方面,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在自身运用过程中较为完善的,则不需要进行干预,主要作用就是纠正市场中固有的缺陷,因为市场中有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一些弱点与缺陷,为了有效弥补市场的弱点与缺陷,需要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职能,以最大限度减少市场出现不良经济情况。的主要作用应为引导市场与超越市场,在市场干预当中就不单单是为纠正市场的缺陷而存在,而是为了超越市场而存在,而超越市场又要求可以站在市场的角度上,对市场总体运行的情况加以控制,避免市场的自发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害,从而减少的过度干预,提高工作效率。
(二) 监管职能重复配置
我国对金融业监管主体是“一行三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可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向发展,银行业务发展越来越综合化,业务之间相互渗透、交叉。这种情况下,继续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很容易导致一些领域监管出现真空状态,以及监管责任的不明确而发生多头监管情况,加大监管成本。例如对银行的监管主体一般主要是银监会,可是一旦企业变成上市公司,那么还会受到的相关监管,这样之间多头监管,容易造成什么都管,什么都不管的现象。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对金融市场实行统筹性的监督。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总则也规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有其所属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并依照法律、行规可以制定并发布相关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这都说明银监会是对全国金融机构有权进行监督和监管的部门,它和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部分的职能一样,都可以对金融机构制定行规,规章。这样监督职能出现了交叉重叠、互相打架的现象。如果二者出台的法规、规章出现相悖,那么金融机构究竟该按照谁的指令来执行金融事务呢?这样会使国家的监督权威性大大降低。多头监管会造成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内形成地盘意识,对于交叉业务听之任之,容易引起监管风险。
与地方分层监管,分工不明确。一般情况下,金融事务都是由央行监管,但是近年来各个地方都陆续设立地方金融办,并由其来承担一些监管责任。可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旧是存在上面忙不过来,下面使不上劲。而且由于地方金融办缺乏明确的权利、责任和法律地位等相关法律来支撑,使其角色一直处于尴尬、模糊的状态,所以对很多问题是不敢、不愿管。同时,一些地方还会把地方金融发展作为重要任务,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利益冲突。
(三) 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大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有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但是除了这些核心大法外,第二、第三层次的行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且存在法律空白、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法规建设较滞后等问题,最终会导致金融监管陷入有法难依的困境。
《商业银行法》中就规定商业银行是不允许对企业进行参股投资的,可是实际上债转股是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常见而有效的方式在商业银行中运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各商业银行对资产涵盖的五级分类业务标准过于笼统且口径不一致,这样造成银行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把握程度自主性大;同时关于市场退出机制和银行业务法都尚不完善。
尤其我国执行三大监管机构并行,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容易形成各管一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监管信息得不到沟通与共享,造成监管空白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发生,这样就大大降低监管的有效性,当有漏洞可钻时,易造成金融风险发生。
(四) 监管内容缺乏系统性
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管内容,指的是通过制度上的安排,由监管主体根据委托人的利益要求而履行其自身应负的监管职责,尤其是监管,其在内容上常常会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但是监管本身又有着许多复杂的情况,在其平常工作中与客户很少有直接的联系,与其接触最多的是些银行各级经营与管理人员、贷款的企业以及其他的部门等,出于相关利益的考虑,在涉及到某些问题上,监管主体经常会受到一定的干扰或者严重影响。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监管主体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同最初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或是既定监管目标相背离的情况,这样容易发生由于监管主体存在被贿赂收买的可能而造成具体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宽容的现象,还有可能出现监管者利用其监管权利来谋取私利而造成监管的问题,甚至可能出现监管的措施太过严厉及监管的范围太宽等过度监管的问题。
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还不够全面,例如: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执行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对市场退出前监管还尚属空白,还有2015年农业银行票据大案就是因为在监管上存有空白,对票据中介的监管尚属于游离之外的。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都要求部门要及时扩充监管内容。
同时,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内容是机构审批和经营范围是否合规和合理,对银行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通常有效的监管机制指的是对银行潜在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制定一个有效而完备的处理机制,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通过强有力的手段去防范各类系统性的风险在银行各机构间扩散,严禁发生系统性区域风险的发生。但就目前而言,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监管部门,仍旧把是监督与检查银行的日常运营与业务操作作为其最为首要的工作目标,这样的监管方法在改革开放前曾经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是有助于规范银行的经营活动,保障其良性运行的。可随着市场环境发生的巨大改变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这样的监管方法就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表现在这种监管方法只重视银行业务操作是否合规,而忽视了对市场敏感度的判断,使市场敏感度处于较低的状态,无法及时发现银行所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与当前的金融发展趋势要求不相符。对于监管的重点把握,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其通常更重视监管方法的合规性,忽视金融市场需求,风险监管主要指的是在可控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审慎监管的原则,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可是由于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尚未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所以仍旧是合规性监管占主要地位。
(五) 监管方法手段相对单一
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方法及手段相对单一的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我国当下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方法一般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这两种方法,且对这两种监管方法的优势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更容易受到人力与物力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降低了监管的效果,而且许多现场检查多是一次性、重复性的检查,缺乏连续性。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应避免运动式的检查,为达到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的目的,应增加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连续性,而这正好是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非现场监管则侧重于报表收集与数字统计以及定性分析,对于可操作性监管缺乏参照系,目前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所以其难以从银行所报送的报表当中对潜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其次,监管手段技术含量较低。主要通过手工操作,监管的技术性程序没有得到落实,这就使得在监管的规章与制度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加上一些监管人员有着较强的主观意识,给部分人提供了贿赂的机会,导致监管人员的寻租成本下降。同时,所制定的一些规章与制度没有相应的技术性程度控制,使对监管人员的监管行为很难进行客观评价与纠正,导致“人治”变成监管的唯一选择,同时容易造成监管者变成监管失败的责任承担者。
另外,为防止监管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往往会加大监管人力成本的投入,这样就会进一步增加再次监督的成本,由于监管成本效益的分析尚属空白,这样就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管状态。因此,必须改变监管手段单一的局面,通过多元化手段或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有利于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良性互动,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从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的竞争力。
(一) 强化金融服务职能
我国的宏观经济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过程中,要注重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制及社会信用等环境建设,加强银行与个人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的培养,尽快建立社会信用评价系统,确保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一是继续转变职能,依法管好权用好权。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放权“含金量”、增强监管有效性、突出服务主动性。再砍掉一批部门或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更大限度减少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放权给市场。除涉及安全和环保外,投资项目强制性评估评审一律取消。再取消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扎实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①
同时要确保银行监管的性。因国情需求,我国并非一定适于采用与监管机构完全的形式,但为了确保监管有效性,减少对其监管对象的行政干预,就必须从和制度上确保银行监管的性,避免受到其他多头部门的干预。
提供和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是转变职能与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的关键,良好的外部条件可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的规则来自发规范自身的行为,在职能的作用下,强化银行的所有权,减少人为设置所产生的市场交易资金与成本,让的金融服务职能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发展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二) 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关系
我国的“一行三会”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不符合现代宏观审慎框架的要求。“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的建设,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监管风险全覆盖。依照现有国情,应恢复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立超级央行。并下设综合金融监管局且于央行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对三会监管;设立金融管理委员会,负责三会及外管局协调。
通过立法明确地方金融办的法律地位、权限及监管责任。界定理顺好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便于积累监管的实践经验。
同时要明确建立起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信息共享机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划分与地方之间的监管责任,根据不同地区业务规模、业务复杂和风险状况分配人员设置,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整合金融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三) 协调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机制
新经济发展条件下,单纯依赖“人治”实施监管的理念已不符合新形势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快树立起新的监管理念,依法监管,确保银行监管具有足够的权威性、统一性。国有商业银行想要健康运行就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其经营范围,防控各类经营风险,同时加大监管的执法力度,切实把各项法律落到实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有商业银行法》等作为现有法律法规的主体框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完善,就目前而言还存在法律层次较低,前瞻性也不强,且有些规章、法规间存在相互出入、冲突等问题。对银行监管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营,可并非是保证每个银行都不出现问题。从健全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法律体系角度出发,加快原有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废除部分与当前形式不适应的法律法规与条款,对于法律存在短缺、空白的地方,应进行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并将法律法规及条款等进行细化,从而促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尤其要加大地方行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完善依法监管制度体系,确保监管机构的性。加强立法同时,还要加强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力度否则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能体现其作用,使得在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中的法制环境更为健康。
建立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以外的信息监管系统,实行网络化监管处理系统,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渠道,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信息收集,争取做到早预警、早防范。
建立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危机预警机制,整合各部门风险处置职能,成立有效危机应对和处置机制。人民银行是负责货币等一系列监管任务的,银监会负责具体业务实施,确保银监会与货币的互通互动,才能保证金融稳定。另外在处理金融风险问题上,央行应加强同银监会、、等机构的合作,建立大领域、多层次的深度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对银行机构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制定有效,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还有同财政部、等其他外部管理部门连同银行内部审计稽核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定期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会晤制度。
(四) 丰富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
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内容应包括从企业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但目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多是机构审批等合规内容,市场准入监管存在轻表外和其他创新业务,重存贷款业务的现象,对银行风险性监管也极不规范、完善。想要促进银行监管有效性,就要进一步加快银行的退出机制构建与完善,一旦监管成本比社会效益大时,就要鼓励银行退出,确保社会福利最大化,让银行监管拥有健康的政治环境。同时规范和完善银行日常经营风险性监管,重视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网络业务的监管问题,加快监管人员从业素质培养和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丰富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就必须设立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及性的银行内部监管内容,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反映银行经营及风险状况,实现同人民银行风险管理监管信息互通,实现风险早期预警。
建立起系统全面的业务与非业务间内部控制体系,突出监管的重点,其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覆盖银行的所有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根据银行的内部控制优先原则,让新设立机构或者新开办业务等内部控制先行,以减少或杜绝出现不按照程序办事或者越权违规办事等情况。
(五) 创新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手段与方法
过去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方法总是简单粗暴的,不是直接行政命令银行要怎么做不要怎么做,就是直接行政干预指挥银行该如何去做。这种方式显然不再适应经济发展和职能的转变。遵循经济效益原则,为了降低的监管成本,也为了减少企业自身的成本支出,需要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手段与方法,仅需制定相关行业的规范准则,而不是直接去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
要想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监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发挥大数据和互联网平台的优势,可通过开发综合性监管信息体系,确保监管者能够准确地掌握银行的具体情况,并针对银行的具体问题加以具体的分析,从而提高监管的质量。
对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整个行业的稳定与安全,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要将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进行转变,所以,对于银行监管的重点应置于风险监管上,并尽快构建完善的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大银行的风险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者产生管制等于监管的错误意识。
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够为银行带来新核心产品服务方式,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些情况下无法避免会卷入到金融创新浪潮当中,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压力与阻力,由此可能会阻碍银行的创新,也有可能对银行的创新起促进作用。可知,在制定相关监管希望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应该将重点放在保证银行监管过程中不会发生阻碍银行的创新发展的行为与扭曲状态,以正确应对在银行的创新发展中所衍生的机遇和挑战。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强行政处罚力度。现场检查要以开展全面、定期检查为主,不定期检查为辅。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要对银行后续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不同地区机构业务和风险特征确定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于同样问题连续出现的给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结 论
我国现阶段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对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分业监管的新阶段中,针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在监管当中所存在的职能转变滞后、监管职能重复配置、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内容缺乏系统性、监管的方法及手段相对单一等问题,进一步深入健全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相关体系,是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庞杂的系统性工程,基于此,文章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上通过强化金融服务职能、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关系、协调监管机制、丰富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等方面着手,以期有效改善在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中的效用。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在监管中的问题,文章提出相对完善且有效的监管对策,对促进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超级央行建立后,具体职能部门职能划分,与财政部、等部门间监管构架安排方面有待今后深一步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一、图书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
[2]〔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年
[3]〔美〕弗雷克斯、罗歇:《微观银行学》,刘易良等译,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二、期刊
[1]佟健:《监管、市场约束与银行风险—中国上市银行的实证检验》,《对外经贸》2015年第3期
[2]甄杭之:《性银行监管设计与创新》,《浙江金融》2011年第4期
[3]刘晓星、卢菲、谢福座:《银行监管对银行发展的影响》,《金融论坛》2011年第1期
[4]位华:《市场约束与银行风险承担的文献回顾》,《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年第7期
[5]杨利华:《银行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区域金融研究》2010年第1期
[6]谢雅玲:《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探讨》,《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年第6期
[7]孟令熹:《试论我国银行监管》,《现代经济信息》2010年第13期
[8]王百欢、张清华:《中国银行监管制度分析》,《改革与开放》2010年第18期
[9]王鹏:《银行监管体系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企业导报》2010年第1期
[10]王百欢:《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知识经济》2013年第24期
[11]李文艳:《银行监管及经营风险规避措施》,《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2期
[12]李成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研究》,《中国农村金融》2011年第15期
[13]吴志荣:《解析商业银行风险的管理规范》,《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4期
[14]郎慧:《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商》2013年第8期
[15]尹志超、吴雨、林富美:《市场化进程与商业银行风险——基于中国商业银行微观数据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2014年第1期
[16]王涛、蒋再文:《少数外资股权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行为的影响》,《经济改革》2012年第1期
[17] 刘现伟:《加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管理》2016年第2期
[18]曹廷求、张光利:《市场约束、干预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承担》,《金融论坛》2011年第2期
三、学术论文
[1]王建平:《国有商业银行运行中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硕士论文),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8年
[2]赵航:《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硕士论文),吉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2年
[3]秦璐:《完善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研究》(硕士论文),江西财经大学行政管理学院,201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