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场所/环节 | 风险因素 | 潜在事故 | 风险等级 | 主要防控措施 | 依 据 | |
| /部位 | 类型 | ||||||
| 1 | 仓库 | 储藏区域 | 易燃、遇点火源有发生火灾的危险。 | 火灾 | C | 1、仓储场所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J16的规定,电气设备应设专人管理,由持证的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2、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胁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5、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6、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7、按照GB50016和GB50140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加强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2 | 机床 | 1、电源电压异常,电线老化、裸露、短路,无保护接地。 2、机械运动部件卡住。 3、平台未紧住,工件未夹紧. | 机械伤害 | D | (1)有可能造成缠绕、吸人或卷人、刺割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 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有效。 (2)转动部位的连接销、刀排的突出高度应符合标准。 (3)设备维护检修时应使用能量锁定装置。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第5。2.3。1条 | |
| 3 | 钻床 | 防护罩缺损,自动进刀手柄(轮)无弹出防护装置,导致设备部件和加工件飞出伤人。 | 机械伤害 | D | (1)有可能造成缠绕、吸人或卷人、刺割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 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有效。 (2)转动部位的连接销、刀排的突出高度应符合标准. (3)设备维护检修时应使用能量锁定装置。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第5.2.3.1条 | |
| 4 | 成型机 | 防护罩缺损,自动进刀手柄(轮)无弹出防护装置,导致设备部件和加工件飞出伤人。 | 机械伤害 | D | (1)有可能造成缠绕、吸人或卷人、刺割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 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有效。 (2)转动部位的连接销、刀排的突出高度应符合标准. (3)设备维护检修时应使用能量锁定装置.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第5.2.3。1条 | |
| 5 | 天车 | 主要零部件 | 主梁塑性变形、制动器失效、吊钩和滑轮组破损、钢丝绳断裂等,导致物体坠落. | 起重伤害 | C | (1) 制动器在危险作业前或定期应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缺陷. |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 |
| (2) 定期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进行测量,消除缺陷. | |||||||
| (3) 吊钩应设置防脱绳的闭锁装置,吊钩、滑轮磨损量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更换。 | |||||||
| (4)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和连接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达到报废标准时及时更换。 | |||||||
| (5) 钢丝绳尾端在卷筒上固定装置应牢固,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卷筒达到报废标准应报废。 | |||||||
| 主要防护装置 | 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器、力矩器等失效,导致冲顶、超载,或起重机倾翻。 | 起重伤害 | C | (1) 起升机构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极限位置时应能切断起升动力源,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满足制动行程的要求. | 《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 6067.1) | ||
| (2) 实际起重量或幅度超过额定值的95%时,起重量器或起重力矩器宜发出报警信号,达到额定值的110%时,自动切断起重机动力源。 | |||||||
| (3) 抗风制动装置应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制动与释放动作应与运行机构联锁,并能从控制室内进行操作。 | |||||||
| (4) 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GB 6067.1— 2010表A。1的相关规定。 | |||||||
| 吊索具 | 吊索具选配不当,或变形、破断,导致吊物高处坠落. | 起重伤害 | C | (1) 自制吊索具的设计、制作、检验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 | ||
| (2) 购置的吊索具应是经安全认可的合格产品。 | |||||||
| (3) 吊索具应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和检验,定置摆放,有明显的载荷标识,相关资料应存档。 | |||||||
| 起重机操作 | 起吊载荷质量不确定,系挂位置不当,导致被吊物体失稳坠落。 | 起重伤害 | C | (1) 从事起重机械的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 | |||
| (2) 吊运前应确认起吊载荷的质量和质心,并确定起升系挂位置,经试吊后方能正式作业. | |||||||
| (3) 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和安全通道上方通过。 | |||||||
| (4) 工作结束后,应将被吊载荷放到地面,吊钩起升到规定位置,切断电源或脱开主离合器。 | |||||||
| (5) 大件或外形复杂件的吊装要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要设置专人监护和检查、专人指挥,并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带。 | |||||||
| 6 | 叉车 | 叉车的安全带、后视镜、声光报警装置、灭火器等缺失或违章操作。 | 车辆伤害 | C | 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⑶强化岗位培训. | 《工业车辆叉车货叉在使用中的检查和修复》(GB/T17910) | |
| 7 | 剪板机 | 光电保护和双手操纵装置失灵,导致人体 进人冲模区。 | 机械伤害 | C | (1)应配置一种或多种安全装置,多个侧面接触危险区域则应在每个侧面提供安全装置。 (2)设置的光电保护装置和双手操纵装置应分别符合GB27607 —2011第5.3。11条和第5。3。12条的规定。 | 《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要求》(GB 27607)第5.3。6条 | |
| 8 | 电焊 | 焊接(切割)作业区域 | 未设置防护屏板,飞溅火花引燃易燃物质发生火灾。 | 火 灾 | C | (1)在允许操作的地方和焊接场所,应设置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以形成焊接隔离间。 (2)及时消除作业周边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质。 定期清扫焊接通风除尘管道中的积碳等杂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第4.1.4条 |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 集聚在有限空间内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导致爆炸和人员窒息。 | 中毒和窒息 其他爆炸 | B | (1)临时作业前必须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2)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在工艺文件中注明安全要求。 (3)焊接(切割)的操作现场必须具备足够的通风条件(包括自然和机械通风). (4)动火作业前应检测低凹处、地坑和容器内的可燃气体含量,超标时严禁作业.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第5。1条 | ||
| 氧—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 | 气瓶受热导致瓶体爆炸和可燃气体泄漏引起火灾。 | 火 灾 其他爆炸 | C | (1)氧气瓶与乙炔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m,不得靠近热源;乙炔瓶应配置回火防止器。 (2)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拧足五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的夹具压紧时应平整牢固。 软管材质应符合要求,且无泄漏、磨损、老化.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2款、《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第10.2/10。4条 | ||
| 电焊设备 | 一次线绝缘破损,二次线接头过多或搭接在可燃气体管道上,导致人员触电和可燃气体爆炸。 | 触 电 其他爆炸 | C | (1)一次线绝缘无破损,二次回路宜直接与被焊工件直接连接或压接。二次回路接点应紧固,无电气裸露,接头宜采用电缆耦合器,且不超过3个。 (2)焊机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操作,应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禁止搭载或利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设备可移动部位,以及PE线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第4.2。41。5.2条 | ||
| 9 | 气瓶区 | 瓶体腐蚀或混装,导致瓶内高压气体爆炸,或使用不当导致瓶内气体急剧膨胀而产生爆炸。 | 容器爆炸 | C | (1)瓶体漆色、字样应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的相关规定。 (2)瓶体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无严重腐蚀、灼痕;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3)瓶阀与瓶体接连螺纹配备合理,并确保密封可靠。 (4)溶解气体气瓶不允许卧放使用,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不得采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6)气瓶内气体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压. 气瓶瓶口不容许沾有油污;助燃气体和可燃气体气瓶不能混存.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第4.2.27.4条 | |
| 10 | 空压机 | 空压机周边环境 | 空压机产生的高温气体引燃易燃易爆物资而导致火灾和爆炸 | 火 灾 其他爆炸 | D | (1)空压机周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周边不得进行喷漆和铝镁磨削等作业。 | |
| 空压机及管道 | 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失灵而导致压力剧增引起爆炸,或管道内积碳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引起爆炸。 | 其他爆炸 触 电 | C | (1)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空压机压力联锁装置完好可靠. (2)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连接空压机及其储气罐间的管道应定期清扫,清除管道中残留的积碳。 (3)附属的10KV高压控制柜前应设置高压绝缘垫,高压绝缘用具应定期检测绝缘情况;电器柜应有可靠的PE保护线,且屏护可靠;高压控制系统不得带负荷拉闸。 | |||
| 11 | 数控切割机 | 未设置防护屏板,飞溅火花引燃易燃物质发生火灾。 | 火 灾 其他爆炸 | C | (1)在允许操作的地方和焊接场所,应设置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以形成焊接隔离间。 (2)及时消除作业周边及下方的易燃易爆物质。 定期清扫焊接通风除尘管道中的积碳等杂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第4.1。4条 | |
| 12 | 厂房布局 | 厂房使用 | ⑴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场所“三合一”混合使用; ⑵车间布局过紧、过密。 | 火 灾 爆 炸 | C | ⑴厂区改造; ⑵加强检查; ⑶实施物理空间隔离; ⑷严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场所“三合一"混合使用。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
| 安全通道 | ⑴安全通道被占用或不通畅; ⑵安全出口被锁闭; ⑶疏散门、通道处无应急照明灯或自发光疏散指示标识。 | 火 灾 | C | ⑴合理安排作业区域; ⑵加强检查,及时清理; ⑶紧急情况确保向外可以推开; ⑷疏散门、通道处安装应急照明灯和自发光疏散指示标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 ||
| 13 | 劳动防护 |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和人身伤害场所 | ⑴未建立针对岗位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标准,或未按规定配备和发放; ⑵噪音、作业粉尘 |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职业病等 | D | ⑴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标准及管理制度; ⑵按规定采购、发放、使用、维护及保养; ⑶加强现场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
|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员工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机械伤害 物体打击 职业病等 | D | ⑴建立和执行操作规程; ⑵对操作人员加强培训; ⑶加强现场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 ||
| 14 | 办公楼 | 灭火设施缺失/数量过少/过期/失灵,火灾发生时导致人员伤亡。 | 火灾伤人 | C |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 ||
| 人员不会使用灭火设施,火灾发生时导致人员伤亡。 | 火灾伤人 | C | 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 ||||
| 随意吸烟引发火灾。 | 火灾伤人 | C | 规范制度,严格落实. | ||||
| 15 | 安全管理 | 建筑物防火间距 | 火灾等紧急情况时,防火间距不足扩大了火灾的危害性。 | 火 灾 | C | 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等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4.1的规定。 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散发火花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1的规定,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016-2014表3。5.2的规定。 | |
| 制度管理 | 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应数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各种事故 | C | 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相应数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 无安全目标和方针或安全目标和方针不明确 | 各种事故 | C | 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和方针 | ||||
| 无三项制度或三项制度不完善 | 各种事故 | C | 制定完善的三项制度 | ||||
|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 | 各种事故 | C | 落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 各种事故 | C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 各种事故 | C |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 ||||
| 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指标落实不到位 | 机械伤害、火灾、职业病 | C | 严格执行岗位工艺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指标 | ||||
| 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上岗 | 各种事故 | C |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 ||||
|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 爆炸、烫伤 | C |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 ||||
| 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等作业票制 | 各种事故 | C |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等作业票制 | ||||
| 新入厂员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 各种事故 | C | 新入厂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 ||||
|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未定期评审修订 | 各种事故 | C | 制定应急预案并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审修订 | ||||
| 未配备工艺、设备、仪表专业技术人员 | 各种事故 | C | 配备工艺、设备、仪表专业技术人员 | ||||
| 仪表操作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或未持证上岗 | 各种事故 | C | 仪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 ||||
| 未按有关规定投入安全生产费用 | 各种事故 | C | 按有关规定投入足额安全生产费用 | ||||
| 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 | 各种事故 | D | 按规定进行人员教育培训 | ||||
| 未定期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的 | 各种事故 | D | 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 ||||
| 法律法规识别不及时 | 各种事故 | D | 及时进行法律法规识别 |
| 16 | 配电 | 雨、雪及小动物进入室内破坏绝缘层或绝缘不良,导致触电事故或火灾. | 触 电 | C | (1) 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的耐火材料;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第6。2。3/6.2。4/6。2。5/6.2。6条 | |
| 火 灾 | (2) 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阻挡设施。 | ||||||
| (3)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门应为防火门,且向外开;金属门或包铁皮门应作保护接地。 | |||||||
| 未严格执行“二票制”,导致人接触高压带电体。 | 触 电 | (1) 变配电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或电气设备改变工作状态,应填写操作票,并执行相关规定。 |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第4。2。35.1 | ||||
| (2) 变配电室设施及高压线路的检修、改装、调整、试验、校验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执行相关规定。 | |||||||
| (3) 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巡视检查. | |||||||
| 线路敷设时绝缘不良或未设置接地装置,导致触电事故,或局部发热引燃易燃物质。 | 触 电 | C | (1) 线路穿墙、楼板或埋地敷设时均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第7。2/7.6条 | |||
| 火 灾 | (2) 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措施;电缆桥架和金属线槽的PE线应连接可靠。 | ||||||
| (3) 安装满足线路通(断)能力的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 | |||||||
| (4) 高压电气线路试验区域应有可靠的封闭联锁装置。 | |||||||
| 绝缘破坏或电器裸露导致触电,短路时产生的高温或火花引发火灾. | 触 电 | C | (1) 固定式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能够有效防止雨水或其他液体渗入,应有足够的安全操作与维修空间.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第6.1.9条 | |||
| 火 灾 | (2) 配电箱内应安装防止操作时触电的隔绝板,防止带电部位的裸露。 | ||||||
| (3) 配电箱内应安装专用的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并有明显的标志,其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同一端子上连接的电线不应多于2根。 | |||||||
| 发生触电、火灾事故时失去保护作用,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 触 电 | C | (1) GB 13955-2005中第4.5条规定的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第4。6条规定的场所必须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4.5/6.3/7.2/7.3条 | |||
| 火 灾 | (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13955—2005中第6.3条的规定。 | ||||||
| (3)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试验;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 | |||||||
| 17 | 电气线路 | 低压电气线路 | ⑴电气线路违规安装; ⑵用电负荷过载。 | 触 电 火 灾 | C | ⑴严格执行电气安装及操作规程; ⑵加强电气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由电工整改; ⑶减少线路负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 |
| 电气设备操作 | 接线部位损坏. | 触 电 | C | ⑴加强安全检查,确保接线部位完好; ⑵安装和定期检查检测漏电保护器. |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 | ||
| 移动式电气设备 | ⑴未按规定进行绝缘电阻安全检测; ⑵电源线中间有接头或破损; ⑶跨越通道使用未采取防碾压措施。 | 触 电 | C | ⑴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 ⑶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及时整改. |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 ||
| 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 ⑴电气线路发生短路、过载、接触不良、散热不良; ⑵电气接地、防静电装置缺失或损坏; ⑶电气设备、装置,照明器具配置不规范. | 火 灾 触 电 | C | ⑴电气线路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敷设要穿管、进盒,保险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⑵电气设备和线路应防止超负荷、短路、接触不良,保险装置应符合规定要求,电气装置安装防护箱、罩; ⑶安装电气接地、静电跨接以及建筑接地、避雷等装置; ⑷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及时检修; ⑸可能发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装置、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防护,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安装防护箱。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25295)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 ||
| 18 | 检维修和清理作业 | 检维修无安全施工方案,停机未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 | 触电 高处坠落 车辆伤害 | C | 1、设备检维修和清理工作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 ||
| 2、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审批手续。 | |||||||
| 3、使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不应大于12V。 | |||||||
| 检修过程未落实检维修作业方案。 | 火灾 高处坠落 机械伤害 | C | 1、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 ||||
| 2、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应设安全通道、梯子、支架、吊台或吊盘,不应利用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高处检修管道及电气线路,应使用乘人升降机,不应使用起重卷扬机类设备带人作业。 | |||||||
| 检修结束未按程序安全装置进行试车.未及时恢复。 | 火灾 机械伤害 其他爆炸 | C | 1、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操作工应到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 | ||||
| 2、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由操作人员送电操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 | |||||||
| 3.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 | |||||||
| 检维修无安全施工方案,停机未执行操作牌、停电牌制度。 | 触电 高处坠落 车辆伤害等 | D | 1、设备检维修和清理工作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2、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动火审批手续. 3、使用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不应大于12V。 | 相关标准、规范等 | |||
| 检修过程未落实检维修作业方案。 | 火灾 高处坠落 机械伤害等 | D | 1、进入设备内清理检修,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测定槽罐内氧含量高于19.5%,在人孔处有专人监护。 2、检修中应按检修方案拆除安全装置,并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3、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带,应设安全通道、梯子、支架、吊台或吊盘,不应利用煤气管道、氧气管道作起重设备的支架。高处检修管道及电气线路,应使用乘人升降机,不应使用起重卷扬机类设备带人作业。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58) | |||
| 检修结束未按程序进行试车,安全装置未及时恢复. | 火灾 机械伤害 其他爆炸等 | D | 1、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操作工应到场,各阀门应调好行程极限,做好标记。 2、设备试车,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交出操作牌,由操作人员送电操作,专人指挥,共同试车。非试车人员,不应进入试车规定的现场。 3、检修完毕,安全装置应及时恢复。 | 相关标准、规范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