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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实训教学大纲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6 2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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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实训教学大纲

《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民法学(实训教学)总学时:15课程类别:专业课适用对象:行律事务专业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一、教学目的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巩固和理解程度,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二、基本要求实践教学中教师认真选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例,使之贴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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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民法学(实训教学)总学时:15课程类别:专业课适用对象:行律事务专业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一、教学目的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巩固和理解程度,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二、基本要求实践教学中教师认真选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例,使之贴近教
《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民法学(实训教学)

总 学 时:15

课程类别: 专业课

适用对象: 行律事务专业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巩固和理解程度,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

二、基本要求

实践教学中教师认真选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例,使之贴近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趣味性;教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指导和总结,例如在每次观摩审判和模拟审判前教师均要事先向学生讲明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并在事后进行总结评比。教师在授课前事先准备与授课内容吻合的案例,将理论传授与案例分析、归纳、总结相结合,由学生通过所学习的民事法律知识来分析,再又任课教师进行点评,逐步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三、实训教学内容、要求与学时

编号实验(实训)题目具  体  要  求

实训

学时

实训

类别

教学形式
1课堂讨论(民事法律行为)通过运用本章理论知识对各种常见生活现象的法律分析,进一步掌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并能够熟练地对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加以区分和处理。

3综合指导
2调查问卷了解学生对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1

综合

指导
3模拟法庭(担保物权)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组讨论,熟练掌握各种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及其行使的效力;能够熟练解决债权与物权、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问题。

9

综合

指导
4学术讲座了解学科前沿;掌握学科动态。2综合指导
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一  课堂讨论

[实训目的及要求] 认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实训内容] 

1.选定讨论之题目。讨论题目之选定非常重要,往往左右着讨论能否顺利进行和讨论进行的激烈程度。讨论题目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可讨论性,是学科的前沿问题,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学生关注的难点问题。为使讲座充分进行,在讨论题目的设定上还可以多一些,供学生们选择。

2.公布讨论题目。为了使同学们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应该将讨论题目、具体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大家。遇到有些理论前沿问题,需要进行事前调查才能保证讨论顺利进行的实践热点问题,给予同学们准备的时间应该更长。

3.介绍相关资料。考虑到同学们对所讨论问题的初次接触,同时为了保证讨论的质量和讨论的顺利进行,在讨论题目和讨论安排布置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同学们提供资料上的方便:(1)背景资料;(2)相关资料;(3)法律条文;(4)客观事实。

4.分组进行讨论。为了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课堂讨论以分组进行为宜。在分组上,宜小不宜大,每组最好不超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由教师指定或小组成员推举一人做小组长。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在讨论进行中,应由一名同学担任记录,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

5.总结发言。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

讨论题1:

王某与李某平素不合,某日,王某出门遇到李某,为生活琐事争吵起来,王某因往日小气被李某奚落一番,王某大怒,抄起路边的棍子追打李某,将李某打伤。刘某见状,上前拉架,结果王某失手将拉架的刘某打中要害,伤重致死。刘某死后,刘家发生了财产继承。试分析此题中那些是事件,那些是行为。

讨论题2:

原告 王留锁,男,47岁,干部。

   原告 张春玲,女,45岁,干部。

   被告 陈满仓,男,36岁,工人。

   第三人 陈玉英,女,40岁,工人。

   第三人陈玉英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清江县小关村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乡和村民委员会给陈批了三分宅基地。1986年春,陈玉英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满仓在所批的宅基上建房三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留锁、张春玲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7000元高价买下这三间房屋。陈满仓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和村委会,私下同王、张无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三间房屋以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买卖成立后,不得翻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满仓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崦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1987年春节,陈玉英回原籍控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满仓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都未协商成,陈满仓便找了几人将东院墙掀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受理后,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

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被告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讨论题3:

原告 陈永昌,男,59岁,干部。

被告 陈 英,女,63岁,无业。

被告 夏 芳,女,41岁,工人。

第三人 某市水产公司。

原告陈永昌系某市水产公司干部,因住房困难屡向公司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当时,水产公司办公用房也紧,为了解决办公用房和陈永昌的住房困难公司答应让陈永昌在本市找房、由公司出钱购买。1983年原告经人介绍与想卖房的被告母女相识。被告母女在本市上海路50号有三间房,为改善居住环境,她们想将该房卖掉再买合适的房屋。原、被告经协商议妥,被告将本市上海路50号砖木结构房屋三间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陈永昌,双方订立有房屋买卖契约。当时,原告从公司取出21000元,先交付被告房价款15000元,等搬入居住后再交付6000元。但当被告得知原告购买房子是水产公司以原告的名义购买时,她们害怕日后被发现也要追查她们的责任,便提出翻悔,要求解除买卖关系。原告因而诉至人民。

审理查明,原告购买房屋,确系水产公司以原告名义购买,因而通知水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第三人以私人名义购买私房,违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原告与手第三人合谋规避法律,其与被告进行的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有不慎之处,应负一定责任,故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之间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订契约无效;(二)被告将卖房款15000无退还第三人水产公司,房屋退还被告。房屋估价费人民币99元由被告陈英、夏芳承担49元,第三人即水产公司承担50元。

问题:原被告这间的房屋买卖行烛否有效?人民的处理是否正确?

实训二  调查问卷

[实训目的及要求] 为了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实训内容] 

调查问卷涉及面广,涉及内容多,同时,调查问卷的技术设计便显得十分重要。又要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客观,因此,对具体要求了的设定便非常重要。大概而言,调查问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问卷一般在学期中期进行,最晚应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2.调查问卷所涉及的内容应与我院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相一致,应力求全面。

   3.调查问卷应向选修商法学课程的全体同学进行。

   4.问卷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5.调查问卷收集后,由任课教师拆阅、归类和总结。

   6.任课老师将同学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进行归类和总结后集中于教研室处。

7.在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建议提出改进方案,转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

问卷范围: 

调查问卷的范围可以在学校内以及社会上进行,但应有针对性。

具体组织:  

调查问卷的组织应由学生自行组织,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散进行,但在填写问卷时,均应将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以保证调查问卷的顺利进行和客观真实:

1.查问卷应由被调查人本人亲自填写,切勿代笔;

2.查问卷应如实、客观地填写,切忌雷同和有不实之辞;

3.查问卷字迹应该清晰可辩,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实训三   模拟法庭

[实训目的及要求] 掌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与基本内容。并使同学们感受法庭的真实,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

[实训内容] 

一、选定法律案例

根据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恰当案例。案例内容按要求可以是涵盖单一部门法,也可以是跨几个部门法,由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任务确定。要求所选案例中,当事人人数符合实训人员要求,案情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 组建模拟法庭

根据所选案例确定模拟法庭组成人员:审判人员三、五、七人均可,最好三人;员一到二人。原告和被告人数也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原告和被告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还可确定证人、鉴定人员等若干人。

三、 确定、分配各模拟法庭人员实训任务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然后按分工要求完成所属实训任务。要求:

    1.符合事先确立的各模拟法庭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越“权”、越“职”、换“岗”以偷换任务。

2.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代表人员的角度,分析案情,为自身立论引据。力争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叙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3.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以案情为依据,不得私自随意增减案情,不得在案情外杜撰、私改证据。

4.态度端正,字迹工整。

5.审判庭成员还必须另准备一套和供法庭调查用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以备开庭时使用。

6.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准备一份开庭时自用的诉讼提纲、提问目录和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目录。

《法庭纪律》

四、 模拟法庭开庭审判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先了解、熟悉民事法庭庭审程序。

1.开庭

由员先入庭,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员宣布:“请坐下!”(从此始员开始作庭审过程书面记录),再由审判长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由某某于某年、月、日公开审理某某一案。现在开庭!”并继续由审判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是否到齐,接着宣读《法庭纪律》。

最后,由审判长告知各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本案中的审判人员、员、鉴定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对发生的民事事实进行陈述。为节省时间和使诉讼过程条理化,审判长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提出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意见;再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发表代理意见。

4.当事人最后陈述

由原告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内容可以是对本次审理过程的意见,也可以是对双方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意见等。审判长还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到另一室进行合议,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由审判长宣布“复庭”,员“请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也可另定期宣判)

五、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总结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按要求上交所有实习中的诉讼文书。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和审前准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中的各人表现进行点评。

参考案例:

2000年12月28日,高科公司与某交行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高科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公司与交行在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2月28日内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法定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4日,高科公司与交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交行向高科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利率为3.97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4个月,即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4月24日。合同签订后,交行履行了放贷义务,高科公司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2月,原野公司与高科公司因债务纠纷诉至。案件审结后,受案将前述抵押物强制执行过户至原野公司名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高科公司既未通知交行,亦未告知原野公司该房产已被抵押。其后,交行以原野公司侵犯了其抵押权为由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交行对已过户至原野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抵押物经强制转让后,抵押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该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高科公司与原野公司的债务关系中,原野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实现其债权。受案在强制执行中将高科公司的房产作价过户给债权人的行为,是一种司法行为,其行为本身与原野公司无关。原野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对本案所诉争的抵押物已构成善意取得,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交行作为抵押权人,仅有权向抵押义务人高科公司主张权利,据此应驳回交行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该条规定,抵押权追及效力发生的前提必须是抵押人自行将抵押物转让。但在本案中,原野公司取得抵押物是基于司法权(公权力)的行使,而非高科公司的转让行为(私权利),故交行所提出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野公司基于的司法权、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故本案争议的实质其实为交行对受案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异议。众所周知,人民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权力机关,其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案外人对此如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向原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争议。交行起诉原野公司抵押权侵权,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起诉。

第四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让人主观为恶意,则抵押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的转让方式和效力的约束。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高科公司与原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野公司在实现其债权时,不得损害交行的利益。又考虑到本案抵押物已经登记,原野公司对此应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接受该抵押物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原野公司为非善意受让人,其不能对抗交行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据此,应支持交行的诉请。

实训四  学术讲座

[实训目的及要求] 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

[实训内容] 进行学术讲座一定要有计划、有组织,尤其是组织,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依据我院实际,学术讲座的具体安排如下:

1.确定主讲人。一场好的学术报告,主讲人的确定十分关键。我们拟采用的做法是:理论性的学术讲座邀请院内外经济法理论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实践性的学术讲座邀请公、检、法、司及律师界的知名人士进行。职务、职称应当考虑,但不是最重要的。

2.组织学生听讲座。听讲座应以自愿为主,由同学们自由、自主地选择。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讲座,仍应由系、年级办出面组织学生集体听讲。

    3.张贴海报。主讲人、报告题目、时间、地点确定以后即可张贴海报,广而告之。

    4.报告人作报告。

    5.答疑。报告结束后,应安排报告人进行答疑。学生可事先准备好题目,也可以即兴提问,这样对于活跃报告会气氛十分重要。

6.总结。报告人讲座做完后,应由专人进行点评。点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报告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报告的中心思想和主题;(3)报告对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和提升实践能力的重要意义;(4)对于报告中的几个应予继续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教学建议与说明

1.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1 )模拟法庭建设完成。

(2)本门课程采用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作为教材,教师与教材为基础,编写教学讲义和教案,根据所列参考书督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并检查扩充性资料使用情况。

(3)学生必须先修完《法理学》、《学》等课程。

2.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教  材: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参考书:人民案例选(民法卷),人民出版社。

3.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及形式:考查;实训操作与实训报告结合。

(2)实训考核:实训课的成绩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的方面:A、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B、法律专业知识;C、法律技能;D、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概括而言,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职业能力两大方面内容来评定。学生的工作态度越好、法律职业能力越强,其成绩就越高。

我们认为,判断学生工作态度好坏和法律职业能力高低的具体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在实训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同学之间是否有协作精神,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设施、设备,对具有秘密性质的卷宗用后是否归还等。(20分)

B、在模拟法庭开庭中,各模拟角色的具体表现,在实训中参与者的表现。(30分)

C、实训教学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例如,审判人员提交的审判程序提纲、判决书,律师提交的代理词等。(20分)

D、实训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训总结报告。(30分)

成绩应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内容评定,按满分100分记分。

(3)综合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标准(平时、期中、期末或实验等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所占权重等)。

综合成绩=课堂讨论×40%+模拟法庭辩论×40% +调查问卷×10%+学术讲座×10%

《债权》实训教学实训大纲

课程名称:债权(实训教学)

总 学 时:4

课程类别: 专业课

适用对象: 行律事务专业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合同法学实训的目的是强化学生对合同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领悟,并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现实的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上,培养、训练和提高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合同法理论和合同法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基本要求

合同法实训可采取参加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案例讨论、专题辩论、到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见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具体可根据教学进展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和学生自身的需求和条件来安排和确定。可以以班集体形式、也可以以小组形式,甚至可以以学生单独的个人形式,来安排学生参与和完成具体的实践活动。

三、实训教学内容、要求与学时

编号实训题目具  体  要  求

实训学时实训类别教学形式
1法庭审理旁听参加合同案件旁听,经历法庭审理,达到以下目的:了解和知晓法庭布局与设置;了解和掌握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了解合同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感受法庭审理的全过程。3综合指导
2摸拟法庭要求学生基本上能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来分析、解决具体问题;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使学生扩展相关专业知识、提高自学能力;逐步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专业素养。3综合指导
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一  模拟法庭审判

[实训目的及要求] 参加合同案件旁听,经历法庭审理,达到以下目的:了解和知晓法庭布局与设置;了解和掌握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了解合同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感受法庭审理的全过程。

[实训内容] 

一、选定法律案例

根据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选取恰当案例。案例内容按要求可以是涵盖单一部门法,也可以是跨几个部门法,由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任务确定。要求所选案例中,当事人人数符合实训人员要求,案情比较复杂,有一定的学术探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 组建模拟法庭

根据所选案例确定模拟法庭组成人员:审判人员三、五、七人均可,最好三人;员一到二人。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二到三人;犯罪嫌疑人数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犯罪嫌疑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辩护人。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人数也根据案情确定,并每位原告和被告人可指定一到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还可确定证人、鉴定人员等若干人。

三、 确定、分配各模拟法庭人员实训任务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先仔细研究、分析案情,然后按分工要求完成所属实训任务。(具体见附件一)

要求:

    1.符合事先确立的各模拟法庭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不得越“权”、越“职”、换“岗”以偷换任务。

2.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代表人员的角度,分析案情,为自身立论引据。力争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款正确,叙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3.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以案情为依据,不得私自随意增减案情,不得在案情外杜撰、私改证据。

4.态度端正,字迹工整。

5.审判庭成员还必须另准备一套《法庭纪律》(附件二)和供法庭调查用的要求诉讼参与人必须提供的主要证据目录,以备开庭时使用。

6.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准备一份开庭时自用的诉讼提纲、提问目录和要求对方提供的证据目录。

具体任务表

人员名称审 判人 员

原 告

被 告 

诉 讼代 理 人

证 人

鉴 定人 员

实 训任 务

判 决书

起 诉状

答 辩状 

诉 讼代 理 词

证 言

鉴 定书

数 量(份)

1若 干

若 干

222
附件二  《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制定本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四)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四、 模拟法庭开庭审判

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前,必须先了解、熟悉法庭庭审程序。

民事法庭庭审程序

1.开庭

由员先入庭,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员宣布:“请坐下!”(从此始员开始作庭审过程书面记录),再由审判长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由某某于某年、月、日公开审理某某一案。现在开庭!”并继续由审判长核实参加庭审人员是否到齐,接着宣读《法庭纪律》。

最后,由审判长告知各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本案中的审判人员、员、鉴定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法庭调查

经审判长允许,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对发生的民事事实进行陈述。为节省时间和使诉讼过程条理化,审判长应要求各诉讼参与人必须按顺序提供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事实陈述。

3.法庭辩论

先由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提出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意见;再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发表代理意见。

4.当事人最后陈述

由原告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其内容可以是对本次审理过程的意见,也可以是对双方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意见等。审判长还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

5.评议和宣判

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庭全体人员退庭,到另一室进行合议,审判庭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对本案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由审判长宣布“复庭”,员“请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也可另定期宣判)

五、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总结

各模拟法庭人员必须按要求上交所有实习中的诉讼文书。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和审前准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中的各人表现进行点评。

案例: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资金调剂中心昆明办事处诉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春城支行一般存单纠纷案

原告: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资金调剂中心昆明办事处。 

 住所:昆明市国防路37号附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祯,办事处主任。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田政国,成都军区昆明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春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春城支行)。 

  住所:昆明市白塔路。 

  负责人:郑伟,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洪余,云南陈洪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忠,云南诚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5月22日至1999年2月14日,原告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资金调剂中心昆明办事处(下称:资调中心)分五次将1400万元人民币存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春城支行(下称:春城支行),并商定为一年期定期。但去取定期存单时,被告却只办给金穗卡,并将定期利率变成活期利率。为解决已出现的矛盾,弥补原告的损失,双方商定:对于同期活期利率与一年期定期利率之间的息差,采取每存一笔款项便结算给一笔息差的办法解决。为此,被告先后给原告办理了五份《存款证明》、两个金穗卡,并分六次付给原告一年期定期与活期之间的息差54.09万元,并按约定付给利息78.11万元。以上各次存款到期后,原告持《存款证明》和金穗卡去取款时,被告却以发生了经济案件为理由拒付。对此,原告曾数次找到被告及其主管上级,要求依约依法兑付,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被告才让其信用卡部于2000年1月21日兑付500万元,2月13日又兑付627.8万元。对余下的272.2万元本金,信用卡部擅自决定将其中140万元留作抵押扣款;另外的132.2万元利息则擅自决定扣抵本金而不出具任何书面凭证,应付的利息分文不付。为此,原告诉至。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擅自扣押储户存款、拒付利息的行为,不仅违反约定,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严重影响战备执勤和正常活动所需经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令:一、由被告兑付扣留的140万元存款。二、由被告兑付1400万元存款的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付)。三、由被告承担法定违约金(逾期付款的罚息)。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告农行春城支行及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对原告存入我行信用卡部1400万元存款这一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存入我行的资金已被原告的主、副卡支取。原告请求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无依据,信用卡的利息应按活期利率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1日至1999年2月14日期间,原告分五次在被告信用卡部共计存入款项1400万元(其中一笔300万元办理过续存一年的手续),共计收到六笔高息计132.2万元。实际存款金额为1267.8万元。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存款给原告,直至2000年1月21日兑付500万元,2月13日又兑付627.8万元。扣除以上高息及已兑付款项,尚欠本金140万元未兑付。此外,被告除已支付1998年2月13日至1999年2月13日存款300万元(按活期存款年利率1.71%计付)的利息51300元外,其余利息未支付。另查明:原告所持金穗卡系两份主卡,原告存入被告处的1400万元其中的1398.55万元均被两份附卡转走,而附卡是被告原业务拓展部经理豆伟(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并同意两附卡持有人李南华、王凯(豆伟同案犯罪嫌疑人)转走。原告所持主卡仅转走利息51300元。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 1998年5月22日至1999年2月14日期间,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五份《存款证明》,真实、有效。原告据此证据向人民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属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原告存款后,多次收取高息达132.2万元,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息结算、支付的规定,但原告在起诉时,已自行抵扣了存款本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原告实际存款金额为1267.8万元。现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27.8万元后,尚欠140万元款项应由被告及时兑付给原告。被告认为原告的款项均被其所持附卡取走,不应再兑付的观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方工作人员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同意他人将原告主卡上的存款办理附卡转走,其风险责任不应由原告承担,被告仍应承担尚欠款项的兑付责任。因存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兑付,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存款期内的利息应按《存款证明》约定的利率计付,逾期支付存款的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付。计息本金应以实际存款金额1267.8万元为准,按存款时间分段计算。原告请求被告兑付1400万元存款的利息,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因未超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的收费规定,故此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春城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资金调剂中心昆明办事处支付存款本金140万元。 

  二、由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春城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总后勤部资金调剂中心昆明办事处支付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的利息:(1)、1998年5月22日存款274.53万元,至1999年5月21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1.71%计;1999年5月22日至2000年1月21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2)1998年7月20日存款271.92万元,至1999年7月19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1.44%计;1999年7月20日至2000年1月21日的逾期利息,本金按225.47万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2000年1月22日至2000年2月13日的逾期利息,本金按46.45元计,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3)、1998年8月14日存款275.52万元,至1999年8月13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1.44%计;1999年8月14日至2000年2月13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4)、1998年12月24日存款187.32万元,至1999年12月23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1.44%计;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2月13日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5)、1999年2月13日存款258.51万元至2000年2月13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1.44%计;2000 年2月1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140万元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同期罚息利率计。 

     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00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170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春城支行负担。 

被告农行春城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被上诉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已经被其所持附卡支取,上诉人不应再承担支付义务;2、存款被支取后不应再付利息,且信用卡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而一审判决却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是错误的;3、1999年3月2日,由原告持号码为5359170867000306的主卡取走的51300元应当冲抵本金,一审判决认定为支付利息是错误的。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由于通过附卡转走的款项属于上诉方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注:本案二审期间豆伟经审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所致,与被上诉人无关。因此,对于尚未兑付的140万元本金,理应由上诉人予以兑付。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计算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上诉人关于一审按定期存款计算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上诉人在存款到期后,没有按时履行存款兑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判关于逾期罚息的计算也是符合规定的。另外,原判关于51000元属于支付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原告将自有资金存入被告处,双方就存款期限、利率进行了约定,约定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建立了真实的存款关系,存款到期后,原告有权持被告出具的金穗卡兑取存款,但被告拒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附卡取走款项的风险究竟应由谁承担?原告将款项存入被告处,存款的所有权就随之转移给被告。被告方工作人员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用原告申请办理主卡的申请表,加办附卡,导致的款项被附卡转走,款项被附卡转走原告并无过错,原告仍享有存款到期持卡兑款的权利。款项流失的风险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兑付到期存款本金、利息及逾期支付的罚息。故本案处理结果是合法的。 

实训二  观摩审判

 [实训目的及要求] 参加民事案件旁听,经历法庭审理,达到以下目的:了解和掌握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学生熟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工作方法和步骤,能熟练起草一审、二审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实训内容] 观摩民事案件法庭审理

(1)观摩审判如果条件允许,应以教学班或年级为单位到去观摩;或者邀请到我院来开庭,组织学生观摩。

  (2)至少提前二周确定观摩审判的案件,并向学生介绍案由和基本案情。

  (3)学生对观摩审判的案件及过程作归纳总结。

  (4)教师点评。

教学建议与说明

1.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1)模拟法庭建设完成。

(2)本门课程采用王利明、房绍绅、王轶著:《合同法》作为教材,教师与教材为基础,编写教学讲义和教案,根据所列参考书督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并检查扩充性资料使用情况。

(3)学生必须先修完《民法学》、《经济法学》等课程。

2.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教  材:《合同法》,王利明,房绍绅,王轶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参考书: 

《民法学》,彭万林主编,中国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1版。 

《民法学原理》(上、下),张俊浩主编,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1版。 

《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第1版。 

《民法总论》 ( 第二版 ) ,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1版。

3.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及形式:考查;实训操作与实训报告结合。

(2)实训考核:实训课的成绩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的方面:A、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B、法律专业知识;C、法律技能;D、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概括而言,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职业能力两大方面内容来评定。学生的工作态度越好、法律职业能力越强,其成绩就越高。

我们认为,判断学生工作态度好坏和法律职业能力高低的具体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在实训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同学之间是否有协作精神,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设施、设备,对具有秘密性质的卷宗用后是否归还等。

B、在模拟法庭开庭中,各模拟角色的具体表现,在实训中参与者的表现。

C、实训教学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例如,审判人员提交的审判程序提纲、判决书,律师提交的辩护词等。

D、实训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训总结报告。

成绩应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内容评定。

(3)综合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标准

综合成绩=法庭审理旁听×50% +模拟法庭辩论×50%

《知识产权法》实训教学实训大纲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实训教学)

总 学 时:8

课程类别: 专业课

适用对象: 行律事务专业

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

一、教学目的

强化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领悟,并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知识产权、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现实的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上,培养、训练和提高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知识产权法理论和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法实训可采取参加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案例讨论、专题辩论、到司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见习、社会调查等形式,具体可根据教学进展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和学生自身的需求和条件来安排和确定。可以以班集体形式、也可以以小组形式,甚至可以以学生单独的个人形式,来安排学生参与和完成具体的实践活动。

三、实训教学内容、要求与学时

编号实训题目具  体  要  求

实训学时实训类别教学形式
1专题讨论或者辩论对我国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热点进行检索,并根据教材所学知识进行讨论或者辩论。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进行分析和发言,在一定程度上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2综合指导
2法律见习活动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的法律咨询活动,要求学生认真观察和体验相关活动状况,感受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的运用情况。2综合指导
3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结合教材所学理论,掌握可获专利的主题,了解哪些主题不可以获得专利法保护。2综合指导
4案例讨论要求学生检索我国近年来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结合教材所学知识。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进行分析和发言,在一定程度上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2综合指导
实训教学内容

实训一  课堂讨论

[实训目的及要求]要求学生通过讨论,较为深刻地理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要求学生围绕市场失灵的必然性,结合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原因,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进行分析和发言, 

[实训内容] 

1.选定讨论之题目。讨论题目之选定非常重要,往往左右着讨论能否顺利进行和讨论进行的激烈程度。讨论题目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可讨论性,是学科的前沿问题,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学生关注的难点问题。为使讲座充分进行,在讨论题目的设定上还可以多一些,供学生们选择。

2.公布讨论题目。为了使同学们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应该将讨论题目、具体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大家。遇到有些理论前沿问题,需要进行事前调查才能保证讨论顺利进行的实践热点问题,给予同学们准备的时间应该更长。

3.介绍相关资料。考虑到同学们对所讨论问题的初次接触,同时为了保证讨论的质量和讨论的顺利进行,在讨论题目和讨论安排布置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同学们提供资料上的方便:(1)背景资料;(2)相关资料;(3)法律条文;(4)客观事实。

4.分组进行讨论。为了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课堂讨论以分组进行为宜。在分组上,宜小不宜大,每组最好不超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由教师指定或小组成员推举一人做小组长。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在讨论进行中,应由一名同学担任记录,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

5.总结发言。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

讨论题:中美五次知识产权谈判(19年、1991年、1994年、1996年)的历史对你学习《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启示。

实训二  法律见习活动

[实训目的及要求] 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的法律咨询活动。要求学生认真观察和体验相关活动状况,感受著作权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的运用情况。

 [实训内容] 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案件的法律咨询活动

实训三  调查问卷

[实训目的及要求] 要求学生检索我国近年来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结合教材所学知识。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进行分析和发言,在一定程度上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实训内容] 

调查问卷涉及面广,涉及内容多,同时,调查问卷的技术设计便显得十分重要。又要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客观,因此,对具体要求了的设定便非常重要。大概而言,调查问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调查问卷一般在学期中期进行,最晚应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2、调查问卷所涉及的内容应与我院的教学目标、教学要求相一致,应力求全面。

   3、调查问卷应向选修商法学课程的全体同学进行。

   4、问卷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5、调查问卷收集后,由任课教师拆阅、归类和总结。

   6、任课老师将同学们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进行归类和总结后集中于教研室处。

7、在教研室主任的主持下,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建议提出改进方案,转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

问卷范围:  

调查问卷的范围可以在学校内以及社会上进行,但应有针对性。

具体组织:  

调查问卷的组织应由学生自行组织,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分散进行,但在填写问卷时,均应将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以保证调查问卷的顺利进行和客观真实:

1.查问卷应由被调查人本人亲自填写,请勿代笔;

2.查问卷应如实、客观地填写,切忌雷同和有不实之辞;

3.查问卷字迹应该清晰可辩,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实训四  案例讨论

 [实训目的及要求] 要求学生检索我国近年来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结合教材所学知识。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进行分析和发言,在一定程度上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

 [实训内容] 

1.选定讨论之题目。讨论题目之选定非常重要,往往左右着讨论能否顺利进行和讨论进行的激烈程度。讨论题目应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可讨论性,是学科的前沿问题,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学生关注的难点问题。为使讲座充分进行,在讨论题目的设定上还可以多一些,供学生们选择。

2.公布讨论题目。为了使同学们能够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保证讨论的顺利进行和讨论的质量,应该将讨论题目、具体安排于一周前通知大家。遇到有些理论前沿问题,需要进行事前调查才能保证讨论顺利进行的实践热点问题,给予同学们准备的时间应该更长。

3.介绍相关资料。考虑到同学们对所讨论问题的初次接触,同时为了保证讨论的质量和讨论的顺利进行,在讨论题目和讨论安排布置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同学们提供资料上的方便:(1)背景资料;(2)相关资料;(3)法律条文;(4)客观事实。

4.分组进行讨论。为了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使每一位同学都有发言的机会,课堂讨论以分组进行为宜。在分组上,宜小不宜大,每组最好不超10人,由同学们自由结合,并由教师指定或小组成员推举一人做小组长。小组讨论在小组长的组织下进行。在讨论进行中,应由一名同学担任记录,将每一位同学发言的基本思路、基本观点记录在案,为总结发言打下基础。

5.总结发言。在小组发言的基础上,由小组长或小组长指定的同学向全班介绍他们小组讨论的情况,基本的主张和重要观点。

讨论题:驰名商标的确认方式

资料一:《昆明中院认定“吉利”为驰名商标》

吉利牌衬衣“搭便车”构成侵权

作者:代彦 王翁阳 魏文静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今天对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状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销售“吉利”牌衬衣的亚杰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 

据了解,吉利商标也由此成为昆明中院继“红河”、“脑白金”之后第三个被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1994年11月4日,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吉利”商标,1996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吉利”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1998年8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吉利”商标的专用权。2004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被告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并在2004年11月26日出版的《春城晚报》上发布促销广告。 

原告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遂诉请要求确认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亚杰力公司答辩称:认可销售“吉利”牌衬衣的事实,但销售时间短,数量少,此种销售行为尚未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请求酌情处理;原告注册的“吉利”商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机动车,被告并不知道在衬衣上使用“吉利”商标也构成侵权;被告在广告上使用了“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的宣传语句确有不当,对此愿意道歉,并赔偿原告适当损失。 

昆明中院查明,吉利公司在1998年取得“吉利”文字商标专用权以来,除自身使用该商标进行轿车生产,并许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该商标。为充分保护该商标,原告还在39个类别上分别注册了53个“吉利”商标。据统计,原告及其子公司在2001至2004年4月期间共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1.2亿余元,于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期间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1.08亿余元,在平面媒体、户外广告、网络媒体上作了大量宣传。 

昆明中院认为,原告吉利公司于1998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的“吉利”文字商标,经过7年以来的长期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原告的“吉利”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原告的请求,应认定原告的“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衬衫上使用了原告的“吉利”商标,并且在对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中采用了使公众误认其产品与原告有关联性的宣传语句,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昆明中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之后,认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人民币。昆明中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认定驰名商标是特殊保护的前提 

本案审判长蔺以丹法官认为,确认本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衬衫的显著位置采用“吉利”文字商标作为产品的主要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原告的“吉利”文字商标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原告的“吉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即“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虽然原告为充分保护该商标,还在39个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吉利”商标,但并未涵盖被告生产销售的衬衫这个类别,因此在原告商标并非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商标不享受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只能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获得保护,不可能判定被告生产销售衬衫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有当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给予跨类别、跨领域的保护。这就是商标法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或称特殊保护制度。因此,原告的“吉利”注册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便成了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的前提。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而我国在商标法修改时,结合实际做法也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目前,党和专门作出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名牌的指示,总理在山东考察时明确指出:“世界未来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竞争。”国家专门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各级已经认识到,加快自主品牌发展,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和竞争能力的自主知名品牌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工作。 

人民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一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资料二: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教学建议与说明

1.课程开设的基本条件

(1)模拟法庭建设完成。

(2)本门课程采用王利明主编的《经济法》作为教材,教师与教材为基础,编写教学讲义和教案,根据所列参考书督促进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并检查扩充性资料使用情况。

(3)学生必须先修完《法理学》、《学》等课程。

2.使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教  材:《知识产权法》,刘春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书: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著,中国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知识产权论》,郑成思著,1998年,第1版。

《知识产权法》,郭庆存编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版权法》,郑成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郑成思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1)考核方式及形式:考查;实训操作与实训报告结合。

(2)实训考核:实训课的成绩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的方面:A、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B、法律专业知识;C、法律技能;D、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概括而言,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职业能力两大方面内容来评定。学生的工作态度越好、法律职业能力越强,其成绩就越高。

我们认为,判断学生工作态度好坏和刑事方面法律职业能力高低的具体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在实训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工作,同学之间是否有协作精神,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设施、设备,对具有秘密性质的卷宗用后是否归还等。(20分)

B、在模拟法庭开庭中,各模拟角色的具体表现,在实训中参与者的表现。(30分)

C、实训教学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例如,审判人员提交的审判程序提纲、判决书,律师提交的辩护词等。(20分)

D、实训结束后学生提交的实训总结报告。(30分)

成绩应综合其实训态度、仪表、举止和纪律、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方面内容评定,按满分100分记分。

(3)综合成绩的组成及评定标准(平时、期中、期末或实验等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所占权重等)。

综合成绩=课堂讨论×40%+模拟法庭辩论×40% +调查问卷

文档

《民法学总论》实训教学大纲

《民法学》实训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民法学(实训教学)总学时:15课程类别:专业课适用对象:行律事务专业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一、教学目的检验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巩固和理解程度,激发学生的创造性。煅炼同学们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辩能力。及时了解学生对民法教学的评价,倾听学生的心声,接受同学们良好的建议和诚恳的批评,在教学进行中可以向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以改进我们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拓展学生视野,进行学术交流,提升理论水平。二、基本要求实践教学中教师认真选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例,使之贴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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