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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通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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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资料(通用)

目次3基本规定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3.0.4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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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次3基本规定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3.0.4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
 

目     次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

3.0.4  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0.5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将本单位分包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6  本规程附录A表A.0.1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进行检查,现场填写检查结论,并归档施工准备文件。

3.0.7  本规程附录B表B.0.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进行,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

3.0.8  本规程附录B表B.0.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的规定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3.0.9  本规程附录B表B.0.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必须先由施工单位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填写,然后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应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后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10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国家现行规范使用相应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11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一般可划分为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两个单位工程,室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照相应的验收项目使用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格。

3.0.12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3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检查结论。工程观感抽查项目、数量及质量评价应按表3.0.13的规定执行。

表3.0.13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

项目序号观 感 抽 查 项 目

抽  查  数  量

建筑与结构1室外墙面、变形缝、水落管及屋面全数检查
2室内墙面、室内顶棚、室内地面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3楼梯、踏步、护栏按楼层数的10%抽查,且不少于3层

4门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

给排水与采暖1管道接口、坡度、支架管道接口、支架按不同类型各抽查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管道坡度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段,不足5段时应全数检查

2卫生器具、支架、阀门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

3检查口、扫除口、地漏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处(个),不足5处(个)时应全数检查

4散热器、支架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

建筑电气1配电箱、盘、板、接线盒配电箱(盘、板)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接线盒一般按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个

2设备器具、开关、插座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

3防雷、接地防雷、工作、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查;线路、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不足10处时应全数检查

智能建筑1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

2现场设备安装按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个)时应全数检查

通风与空调

1风管、支架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2风口、风阀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3风机、空调设备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台

4阀门、支架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

5水泵、冷却塔全数检查
6绝热按总量的10%抽查,其中风管部件、阀门不少于2个,管道阀门、过滤器不少于5个,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查

1  抽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

2  抽查结果有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

3  抽查结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

3.0.14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应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0.15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6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按本规程附录C规定的相应表格填写;

2  应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

3  应予以流水编号,具有可追溯性;

4  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原件的单位章。

3.0.17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8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3.0.19  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应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3.0.20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16  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16.1  施工组织设计

16.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编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2  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阐述,对常规的施工方法应简明扼要,编制的内容和原则应符合《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的有关规定。

3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承包技术负责人审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由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或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

4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的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归档。

5  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且通常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特大型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所含的每个单位工程应分别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单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总设计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一并编制。

6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及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7  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实施。

8  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前,应按附录F表F.0.1的要求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可分施工阶段进行编制,并应在各阶段实施前办理报审手续。

9  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审查提出的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并应按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16.1.2  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

2  核查施工部署、总平面布置、资源计划和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所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可行、主要施工管理计划是否根据项目的特点有所侧重;

3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4  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16.1.3  施工组织设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不完整;

2  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3  施工组织设计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16.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16.2.1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安排:包括施工顺序及施工流水段的确定、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专家应按规定选取;

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按本条第3款规定的要求审核、审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各类工具式模板;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承重满堂支撑体系。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4)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5)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6)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的边坡工程;或虽未超过规定高度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边坡工程;

2)包括滑模、爬模、飞模等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2.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

2  核查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3  核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是否经专家论证,相关专家是否具备资格;

4  核查专项方案是否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16.2.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专项方案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没有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或组织的论证专家不具备资格;

3  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4  施工单位未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

16.3   技术交底

16.3.1  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其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交底应包括介绍设计意图和要点,强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施工单位提供的疑问等。

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交底,包括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总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分项施工方法等。

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包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介绍分项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如作业条件、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等。

2  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应为施工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

3  技术交底记录应符合附录F施表F.0.2的规定,交底结束后,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4  技术交底记录应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汇集整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技术交底记录及时整理,并适时向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移交。

5  应按下列适用条件采用相应的技术交底形式:

1)会议交底,适用于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2)书面交底,适用于对施工班组长和工人的技术交底;

3) 施工样板交底,适用于施工工艺的交底;

4) 岗位技术交底,适用于岗位工艺操作的交底。

6  技术交底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2)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

3) 应由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专业施工员、工长与施工班组长参加,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4) 对施工班组具体操作人员的交底,应由专业施工员或工长、班组长组织进行。

16.3.2  技术交底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技术交底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技术交底的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 

16.3.3  技术交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技术交底签字不完整或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签字;

2 技术交底内容没有针对性。

16.4  控制网设置资料

16.4.1  控制网设置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控制网,再分别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小规模的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2  施工控制网可引用原区域内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网作为建筑物、构筑物定位的依据。当原区域内的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时,应另测设施工的控制网。

3  施工的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

2)当利用原有的平面控制网时,其精度应满足需要,投影所引起的长度变形不应超过1/40000;当超过时应进行换算。

3)当原控制网精度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选用原控制网中个别点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和方位的起算数据。

4)应绘制平面控制网图。

4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可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矩形网可采用导线法或增测对角线的测边法测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建筑红线定位。

5  建筑物的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6.4.1-1的规定。

表16.4.1-1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等    级

边长相对中误差测角中误差
一级1/30000

7″ 

二级1/15000

15″

注:n为建筑物结构的跨数。

6  建筑物的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应按设计总图和施工总布置图布设,并满足建筑物施工测设的需要。点位应选择在通视良好、利于长期保存的地方。

2)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混凝土固定标桩。

3)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测量定位误差不应低于同级控制网的要求,允许误差宜为20m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允许误差宜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4)角度观测可采用方向观测法,其测回数应根据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下表16.4.1-2确定。

表16.4.1-2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

测角中误差

仪器精度等级2.5″

3.5″

4.0″

5″

10″

1″级仪器

432
2″级仪器

65431
5)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4倍。

6)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一级网的边长应以二测回测定,二级网的边长应以一测回测定,长度应进行温度、坡度和尺长修正。电磁波测距及钢尺量距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合调整。 

8)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7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应超过2mm,二级不应超过3mm。

8  建筑物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也可利用场地附近的水准点,其间距宜在200m左右。

9  当施工中水准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的等级要求。

10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总平面图;

2)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建筑物、构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设备的基础图;

6)土方的开挖图;

7)建筑物的结构图;

8)管网图;

9)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

11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上。

12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16.4.1-3规定。

表16.4.1-3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内   容

允许偏差(mm)

基础桩位放样单排桩或群桩中的边桩±10

群桩±20

各施工层上放线外廓主轴线长度L(m)

L≤30

±5

30<L≤60

±10

60<L≤90

±15

90<L

±20

细部轴线±2

承重墙、梁、柱边线±3

非承重墙边线±3

门窗洞口线±3

轴线竖向投测每  层

3
总  高

H(m)

H≤30

5
30<H≤60

10
60<H≤90

15
90<H≤120

20
120<H≤150

25
150<H

30
标高竖向传递每  层

±3

总  高

H(m)

H≤30

±5

30<H≤60

±10

60<H≤90

±15

90<H≤120

±20

120<H≤150

±25

150<H

±30

2)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传递点的数目,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筑,宜从2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3处分别向上传递。传递的标高校差小于3mm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递。

3)施工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

4)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

13  施工测量控制网所用的平面控制点的标桩,一般为临时性标桩,以木桩为主,也可用铁桩和金属管段等,应要求桩顶不高于地面,且将桩四周浮土挖去,用砼包固。对于多层或高层的内部控制点标桩,可在标桩顶部安放一块100mm×100mm的钢板,钢板下焊锚固钩,其埋固于楼板砼之中,在标桩上标定点位时,应在钢板上钻一直径为1mm~2mm的小孔,通过中心线画一十字线,小孔周围用红漆画一圆圈。

14  建筑物施工时,其主轴线可布置成各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主轴线上的点不得少于3个。

15  应根据场地上主轴线控制点或其他控制点测出房屋外坪轴线,以便基槽开挖。基槽外一定距离处应另钉龙门板,以便开挖基础后轴线不受影响。

16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建筑物各层轴线位置正确,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17  施工测量单位应填写控制桩的建立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然后上报监理工程师。

18  施工测量单位在楼层放线时应填写楼层放线记录,见附录F施表F.0.3,内容包括各层墙柱轴线、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和皮数杆等;楼层水平控制线,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等。

16.5.2  控制网设置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建立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以及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能否满足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

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  核查放线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6.5.3  控制网设置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建立测量控制网或建立的测量控制网不能满足施工测量需要;

2  测量仪器未经检定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3  放线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完全。

17  建筑工程竣工文件

17.1  工程竣工测量

17.1.1  工程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标高和全高的测量,应注明水准点名称、水准点标高、建筑物±0.00标高相对于水准点的标高,并测出建筑物的全高。

2  对于竣工的建筑物的主要控制点位置应标出其纵坐标和横坐标,或者标出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尺寸。

3  所测量或计算的数据、距离等的位置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所标注的位置相对应。

4  工程竣工测量记录表应按附录F施表F.0.4的要求填写。

17.1.2  工程竣工测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测量点位布置及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7.1.3  工程竣工测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测量点位布置或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2  测量仪器无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3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17.2   工程竣工报告

17.2.1  工程竣工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编写工程竣工报告。

2  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工程建设情况及质量验收情况;

3) 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 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 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

6)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17.2.2  工程竣工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17.2.3  工程竣工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竣工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2  工程竣工报告内容不完整。

1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7.3.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按本规程第3.0.的规定执行。

17.3.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相关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

2  核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相关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及相关规定要求;

2  记录填写不完整,签证手续不齐全。

17.4   工程质量保修书

17.4.1  工程质量保修书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予以修复。

2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应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应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应为2年;

5)装修工程应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3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格式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7.4.2  工程质量保修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否满足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

2  核查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17.4.3  工程质量保修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不满足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

2  工程质量保修书签证手续不齐全。

17.5  竣工图

17.5.1  竣工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等绘制。

3  竣工图可按绘制方法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

2)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

3)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

4)重新绘制的竣工图。

4  利用电子版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图纸变更结果直接改绘到电子版施工图中时,应使用云线圈出修改部位,并应按表17.5.1的形式做修改内容备注表:

表17.5.1  修改内容备注表

设计变更、洽商编号简要变更内容
2)竣工图的比例应与原施工图一致;

3)设计图签中应有原设计单位人员签字;

4)委托本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时,应直接在设计图签中注明“竣工阶段”,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签字;

5)竣工图章可直接绘制成电子版竣工图签,出图后应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

5  利用施工蓝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进行绘制;

2)应使用新晒制的蓝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

6  利用翻晒硫酸纸底图改绘的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刀片将需要更改部位刮掉,再将变更内容标注在修改部位,在空白处做修改内容备注表;修改内容备注表样式可按表17.5.1执行;

2)宜晒制成蓝图后,再加盖竣工图章;

7  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他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动部分大于40%以及修改后图面混乱,分辩不清的图纸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8  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17.5.2  竣工图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等是否在竣工图上真实反映;

2  核查竣工图的绘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  核查竣工图是否加盖竣工图章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17.5.3  竣工图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竣工图未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  竣工图的绘制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  竣工图未加盖竣工图章或相关责任人未签字。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项         目

内         容

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责任制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
4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5施工图审查情况
6地质勘察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
8施工技术标准
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0搅拌站及计量设置
11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12
检查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B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表B.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

负责人

竣工日期
序号项   目

验  收  记  录

(施工单位填写)

验  收  结  论

(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1分部工程共      分部,经查     分部

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分部

2质量控制资料核    查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3安全和主要

使用功能核查

及抽查结果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4观感质量验收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

不符合要求     项

5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填写)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总监理

工程师:

年月 日

(公章)

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B.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号项目资  料  名  称

份数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
核查意见核查人核查意见核查人
1建 筑 与 结 构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7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12
1给 排 水 与 采 暖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6施工记录
7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1建 筑 电 气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设备调试记录
4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7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1智 能 建 筑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说明
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5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6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7系统检测报告
8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1通 风 与 空 调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制冷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6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7施工记录
8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1建筑节能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采暖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
5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预制构件合格证
8风管及机组严密性试验记录
9通风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10低压配电电源质量性能指标检测记录
11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检测记录
12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平衡情况检测记录
13母线与母线(或电器接线端子)搭接螺栓拧紧力矩测量报告
14系统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运行检测记录
15监控与计算装置检测计量数据比对记录
16照明自动控制系统功能检测记录
17综合控制系统功能检测记录
18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功能检查记录
19子系统检测记录
20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1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记录
22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23
1电梯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2液压电梯
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
4
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B.0.3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号项目安全和功能检查项目份数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抽查结果抽查人
核查意见核查人核查意见核查人
1建筑与结构屋面淋水试验记录
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4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试验记录
5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6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7幕墙及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
8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9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10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1
1给排水与采暖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2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3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4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5排水干道通球试验记录
6
1建筑电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
2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3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5
1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记录
2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3
1通风与空调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3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
4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1电梯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2液压电梯
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
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B.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序号项      目

抽 查 质 量 状 况

质量评价
一般
1建筑与结构室外墙面
2变形缝
3水落管,屋面
4室内墙面
5室内顶棚
6室内地面
7楼梯、踏步、护栏
8门窗
1给排水与采暖管道接口、坡度、支架
2卫生器具、支架、阀门
3检查口、扫除口、地漏
4散热器、支架
1建筑电气配电箱、盘、板、接线盒
2设备器具、开关、插座
3防雷、接地
1智能建筑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
2现场设备安装
3
1通风与空调风管、支架
2风口、风阀
3风机、空调设备
4阀门、支架
5水泵、冷却塔
6绝热
1电梯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
2液压电梯
3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
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各方商定)
检查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附录C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

质控(建)表C.0.1                 设计变更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序号变更单

日 期

变  更  主  要  内  容

变更提出单位
                                       整理人:

质控(建)表C.0.2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编  号
提出单位提出日期
记录事项:
洽  商  单  位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质控(建)表C.0.50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

名 称

隐检部位            层               轴线             标高

隐蔽项目隐蔽日期
隐蔽

内容

施工单位检查情 况

隐蔽

验收

结论

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专业质检员专业施工员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日志

质控建(表)C.0.84                                            共    页 第    页

日  期

天气状况风  力

最高/最低温度

备   注

生产情况记录:(部位项目、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
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技术质量安全问题、质量验收及其他等)
工程负责人记录人
附录F  施工准备及竣工文件资料用表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施表F.0.1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编制单位现报上                    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文件,请予以审查。

主  编

编制人
工程项目部/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盖章)

技术负责人     

审核单位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   (盖章)

审核人审批人
审查单位监理审查意见:

监理审查结论:   □同意实施     □修改后报     □重新编制

监理单位    (盖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日期:

技术交底记录

施表F.0.2

工程名称编号
交底日期
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
交底摘要页数共    页, 第    页

交底内容:
签字栏交 底 人

审核人
接受交底人

文档

建筑工程施工资料(通用)

目次3基本规定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整理归档应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12的规定执行。3.0.4电梯分部工程的施工文件收集、编制和整理归档可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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