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教【201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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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27 00:15:34
闽财教【2011】13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中国人民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文件闽财教〔2011〕131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有关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司令部: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
导读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中国人民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文件闽财教〔2011〕131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有关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司令部: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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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 文件 |
| 闽财教〔2011〕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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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
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司令部: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务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
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闽财教【2011】13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中国人民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文件闽财教〔2011〕131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有关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军分区司令部: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