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2009-072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5:55
文档

2009-072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办法

马鞍山市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我市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
推荐度:
导读马鞍山市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我市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
马鞍山市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我市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其他属于分配利润的行为,不含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利润分配。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自然人股东股权直接转让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第四条 利润分配及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普遍登记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企业利润及自然人股东股权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取得企业利润和自然人股东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动态管理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并登记企业利润和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情况,对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依法及时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

(三)协作管理的原则。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密切协作,加强联系,主动提供不同辖区间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变动信息。

第二章 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第五条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报送下列资料,登记时未报送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报送:

(一)企业章程及验资报告;

(二)《企业股权结构表》(附件1);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进行利润分配的前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等相关资料。

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变动情况,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

第一节 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

第七条 企业向自然人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税法规定视同分配)后, 除依法可以免税或减税以外,自然人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企业在合并、分立、改组、出售、破产、注销时,自然人股东应就分配的所得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支付分配所得的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  以下行为视同企业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红利分配:

(一)企业以资本公积金(不含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将被投资企业资产转移到其他关联企业,再通过其他关联企业提取资金,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或以个人名义转增原投资企业股本的;

(三)自然人股东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的;

(四)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作为对自然人股东利润或红利分配的。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应纳税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利润分配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十条 企业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其自然人股东的利润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方法为:

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企业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

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

第十一条 企业在分配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扣税款。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年度利润情况,报送《企业年度股权结构及税后利润报告表》(附件2)。

第二节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

第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缴纳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居住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股权转让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股东会议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本市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所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为个人的,到所持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从中不得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产,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给予个人奖励形成的股权,其计税成本为零。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当理由包括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或盈利能力持续下降,或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自然人股东迫于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转让股权等理由。

第二十二条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或转让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净资产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转让人所占净资产与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进行比对,按孰高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出资及合理税费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或转让人不能提供企业净资产评估报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征收。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查帐征收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存在隐瞒利润分配或股权转让情况,以及财务核算混乱、难以查帐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其利润分配所得和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规范和加强企业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各类资料按照“一户式”储存要求,统一储存至企业征管档案,作为企业税源管理资料。完善征管系统中企业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数据。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东变动报告后,应当进行案头初步审核。在企业未报告而知悉利润分配或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到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情况、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利用计算机逐年登记《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3),对所辖企业逐户进行利润状况及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并建立健全企业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连续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要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之间协作、地税部门与其他部门协作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年度终了后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第二十 自然人股东与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以外的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合理性与可能性,调查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的关系,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动因,并要求自然人股东提供经过法定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并做好监控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法对企业利润分配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虚假申报资料,或隐匿收入的,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且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予以处罚。

地税机关或税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投资及利润分配情况保密的,由市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或税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或因疏于管理导致税款流失的,由市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文档

2009-072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征管办法

马鞍山市企业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利润分配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利润分配,是指我市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