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工程名称 | 设计施工单位 |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要求与方法 | 检查结果 | |||
| 合格 | 基本合格 | 合格 | ||||
| 基 本 要 求 | 1 | 系统主要技术性能 | 第8.3.2条第2款 | |||
| 2 | 设备配置 | 第8.3.2条第3款 | ||||
| 3 | 主要技防产品,设备的质量保证 | 第8.3.2条第4款 | ||||
| 4 | 备用供电 | 第8.3.2条第5款 | ||||
| 5 | 主要防护目标的安全防范效果 | 第8.3.2条第6款 | ||||
| 6 | 系统集成功能 | 第8.3.2条第7款 | ||||
| 报警 | 7 | 误、漏报警,防护范围与防拆保护抽查 | 第8.3.2条第8款 | |||
| 8 | 系统布防、撤防、旁路、报警显示 | 第8.3.2条第8款 | ||||
| 9 | 联动功能 | 第8.3.2条第8款 | ||||
| 10 | 直接或间接联网功能,联网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 第8.3.2条第8款 | ||||
| 视频安防监控 | 11 | 主要技术指标 | 第8.3.2条第9款 | |||
| 12 | 监视与回放图像质量 | 第8.3.2条第9款 | ||||
| 13 | 操作与监控 | 第8.3.2条第9款 | ||||
| 14 | 字符标识 | 第8.3.2条第9款 | ||||
| 15 | 电梯厢监控 | 第8.3.2条第9款 | ||||
| 出入口控制 | 16 | 系统功能与信息存储 | 第8.3.2条第10款 | |||
| 17 | 控制与报警 | 第8.3.2条第10款 | ||||
| 18 | 联网报警与控制 | 第8.3.2条第10款 | ||||
| 访客对讲可视 | 19 | 系统功能 | 第8.3.2条第11款 | |||
| 20 | 通话质量 | 第8.3.2条第11款 | ||||
| 21 | 图像质量 | 第8.3.2条第11款 | ||||
| 电子巡查 | 22 | 数据显示、归档、查询、打印 | 第8.3.2条第12款 | |||
| 23 | 即时报警 | 第8.3.2条第12款 | ||||
| 停车库场 | 24 | 紧急报警装置 | 第8.3.2条第13款 | |||
| 25 | 电视监视 | 第8.3.2条第13款 | ||||
| 26 | 管理系统工作状况 | 第8.3.2条第13款 | ||||
| 监控中心 | 27 | 通信联络 | 第8.3.2条第14款 | |||
| 28 | 自身防范与防火措施 | 第8.3.2条第14款 | ||||
| 检查结果kj(合格率): | 技术验收结论: | |||||
| 技术验收组(人员)签名: | 验收日期: | |||||
1、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验收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5、对照工程验收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其他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10节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对照工程验收报告)。
8、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抽测紧急报警相应时间。
4)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的联动功能。
5)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
2)对照工程验收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表识等,应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
10、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核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规定;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
11、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
12、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1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核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3.4.6的相关要求;检查停车库(场)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紧急报警装置;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的停车库(场)及出入口,检查其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应能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码;检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14、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不宜少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