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的德隆事件虽然早已尘埃落
定,然而德隆事件所暴露出的金融监管问题却值得深思: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及时预警并果断采取管制措施,德隆危机就不会发生。因此,认真、客观地回顾、分析德隆事件,有助于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合法合规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2004年4月,德隆系股票崩盘,德隆控制的金融机构资产很快以百亿元计的规模化为乌有,造成德隆系整体信用彻底坍塌。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纷纷保全资产,拖累德隆控制的实业资产也陷入困境。
根据的部署,人民银行、、银监会相关部门,初步拟定针对德隆集团风险处置的总体方案。对德隆系金融企业和实体企业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及时化解了主要的金融风险,促进了市场稳定。
德隆系的主要问题
违规资本运作。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得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
市公司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取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之后,以股票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取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大量贷款,用做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保证金;八是利用上交所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关联交易泛滥。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
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
也可以是或有的。这些关联交易会妨
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使
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由于关联
交易的存在,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
分容易。
信息不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
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跨行业组
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隐瞒真实状
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真实状况非常
隐蔽。
德隆系引发的监管风险
监管存在盲区。由于我国采取分
业式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
确的监管框架。除了银行控股模式中
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明确接受银监
会监管外,其他金融集团式和产业控
股式的母公司均游离于金融监管之
外。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市场主体身
份没有得到明确,监管机构无法依照
法律按金融机构的标准对其进行监
管;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将控股母公司
归入某类金融机构,监管主体也就无
当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
若干思考
——以德隆事件为例
■安起雷
探 讨
法全面落实,致使本来需要进行严格监控的机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风险外溢问题严重。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监管形成了挑战,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
监管力度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管部门没有全面核实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由于资本重复计算,控股公司可以使每个子公司都能达到所在行业的监管标准,但整个集团的资本却可能远远达不到要求。在现行监管下,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都无法对其资本状况进行全面核实。第二,监管部门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交易甚至虚假交易,通过资产转移掩盖真实状况,放大经营风险。由于监管主体未明确以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实际上各监管机构都没有针对集团内部交易或衍生交易制订系统完整的监管方案,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金融风险迅速累积和扩大。
监管机构缺乏系统合作。金融控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的业务涉及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重点各不相同,各监管机构难以相互理解,彼此之间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很难掌握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因此形成了横向来往,纵向监管,监管措施与监管行为无法系统对应,导致了外部约束缺失。
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措施
尽快建立相互沟通、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监管客体所从事的是综合性金融业务,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之划归到某个金融监管机构的职
责范围内,而必须设立一个由银行、
证券、保险等领域监管专家广泛参与
的监管机构,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地
带,建立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首要目标,
由领导的长效金融监管协调合
作机制。
明确对控股集团设立和准入的监
管条件。德隆作为一个资金实力与人
才储备均不雄厚的民营企业,短短几
年就能迅速膨胀为横跨数十产业和涉
猎众多金融业务的庞然大物,说明我
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领域的市场准
入把关不严。所以,对于金融控股公
司,应明确市场准入资格、控股范围、
模式、比例等方面的要求,对于新设
和通过收购演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的,监管机构可联合进行准入审查,
并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以实
业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控制能力。
引入风险预警机制,提前监管,
未雨绸缪。监管机构应从风险控制的
角度提前防范,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
况和风险程度进行总体监控和系统性
评估。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
的时间、项目、格式和口径上报各种
财务报表和资料,依照有关的风险预
警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为金融
控股公司评定等级。对列入一定级别
的公司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
顿、吊销经营执照等处理。
加强监管合作。对于监管结果或
发现的问题,各监管主体要建立规范
的沟通渠道。必要时,监管主体可联
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同步监管。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目前,
我国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对于金融控
股公司均无明文规定,对其设立和业
务开展也无明文禁止,这样就在我国
现有的金融法律架构中存在着一条灰
色地带,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
展提供了空间。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
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从属公司
以及从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监管责任
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
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首
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
管,建立起一个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外
部监管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内部控
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
系。一是合理设置组织结构;二是理
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保证
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监
管要求和法律规定。其次,应加强金
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防
止金融控股公司与附属机构利用关联
交易转嫁证券交易风险。最后,针对
一些具体问题制订措施。如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行向证券公司融
资等。
加强信息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应
定期、充分披露有关集团运作、各子
公司尤其是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
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还需向监管
机构报告有关控股公司对风险集中进
行确认、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和。
维护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稳
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德隆
事件的意义在于应对其发生的事件成
因、外部环境、监管现状以及更深层
原因作出探究、分析,以便加以改进,
预防和处理,用以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和法制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
融发展,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变革稳步
进行。(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