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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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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

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或多个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查封、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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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或多个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查封、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
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

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或多个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查封、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没有变动,无形中肯定了查封优先的权利。

支持这个观点的相关法律依据有:

1、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  法释[2004]15号)

28、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  《最高人民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19、 两个以上人民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20、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

3、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8、 对已被人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4、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

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5、  《最高人民关于查封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1日 法函[2007]10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

  你院《关于查封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债权平等原理,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不能改变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支持这个观点的法律依据有:

1、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

297、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

298、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299、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2、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

、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93、 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 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可以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1、查封的性质问题,查封是执行对执行标的物确认封存,并剥夺执行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所有权的一种执行措施。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债务,运用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确认并封存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这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因而查封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执行标的物被查封后,执行债务人对该物的使用收益权同时丧失。所以,查封仅仅是一种执行措施,并不能改变民法的基本原则。

2、依据第一种观点,无论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的规定“88、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还是《最高人民关于查封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1日 法函[2007]100号)中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很多人认为这就赋予了在先查封的优先权,而且实践中,很多也是这么操作的,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优先权存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所有的债务,而且没有被宣布破产、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非法人组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这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90-96条明文规定的,是对8的补充和完善。不能单独拿出8来对法律本质精神进行曲解。也就是说,查封优先权是存在的,但是其前提是被执行人没有被宣布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没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否则,还是要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原则。

3、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债权具有平等性,这一点已经渗入民法的各个领域,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违背这一原则,而且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优先权。在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下,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债权,在本质上仍然是普通债权,在参与分配的情况下均不具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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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

轮侯查封及债权分配的法律规定之理解和适用在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同一或多个先后对同一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则债务人的全部或特定财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查封、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一个因个案查封财产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个案得到顺利执行,实现个案债权人的利益。禁止重复查封、冻结,实际上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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