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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点设置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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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点设置

5.5建筑沉降观测 5.5.1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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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5建筑沉降观测 5.5.1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
5.5建筑沉降观测

 

5.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5.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

   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3 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形式可按本规范第D.0.1条的规定执行;

   4 当应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5.5.4 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按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确定。

5.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lOO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5.5.6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执行;

   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

   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5.5.7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根据需要,可按公式(5.5.7―1)、(5.5.7-2)计算基础或构件的倾斜或弯曲量:

      

5.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

   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3 沉降观测成果表;

   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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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点设置

5.5建筑沉降观测 5.5.1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5.2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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