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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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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一、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改革之初,浙江成立深化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担任组长,时任副、省纪委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常委会、省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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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一、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改革之初,浙江成立深化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担任组长,时任副、省纪委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常委会、省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
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一、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改革之初,浙江成立深化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担任组长,时任副、省纪委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常委会、省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

推进过程中,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持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议,3次常委会,1次市、县(市、区)委会议和1次会议,传达贯彻要求,一步步推动改革试点朝着正确方向前行。按照部署,浙江省纪委细致谋划、扎实推进,与省常委会、组织部、省编办、省等单位对接,两次召开市、县(市、区)纪委会议,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市、县(市、区)切实担起主责,成立为组长的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强化的统一领导。

对县级改革实行省、市分级审批把关,对各县(市、区)改革试点方案、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和人选,进行逐一审核。坚持跟踪督查抓落实,推动各项改革试点举措落到实处,建立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制度、每日工作情况一报制度,要求以市为单位按时汇总上报县(市、区)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并对有关问题进行针对性指导。其间,及时下发转隶后有关工作衔接参考意见,实现了县级监察改革的平稳过渡。

为推进市县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纪委专门制定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程序,明确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选举产生领导班子程序、人员转隶工作要求等事项,“手册式”指导各地改革工作。

二、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转隶情况

浙江改革试点工作至2017年4月底已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逐步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等部门共转隶15名干部,充实到监察委员会中。”

试点中,突出转隶这一工作重点,要求转隶部门及人员必须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及人员;逐个审核拟划转人员的干部档案,并通过组织部门、驻纪检组等多渠道了解情况,把好入口关,特别是政治关、廉洁关。

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的特殊时期,做好转隶人员福利保障衔接事项,浙江制定过渡工作方案,明确划转人员的原有法律职务、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和工资福利待遇在过渡期内保持不变,工资福利的发放与保障由原渠道负责,遴选检察官职务以及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套改等工作继续按原计划进行。

同时,浙江还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中因各种原因不予转隶的人员,逐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监察委员会组建之前妥善安排好岗位。

三、浙江监察改革试点期间办案情况及职权范围划定

办案问题: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伴随这张特殊的《立案审批表》的签批,浙江国家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留置措施即将实施。

职权范围: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后,将按照管理权限对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

四、浙江省监察改革试点中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试点中,浙江坚持“全融合”理念,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围绕机构设置,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对4位副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人员配备上,省监委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浙江省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包括从省转隶过来的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就此,浙江省纪委、监委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从该产生表述看,监察官选任时监察委内设机构全部人员均能参与,而非法检员额制改革,法官和检察官仅能从业务部门),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浙江省监察改革试点中办案工作开展情况

浙江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目前,浙江省监委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2017年3月17日,国家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本次留置,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杭州市上城区委审批。

截至目前,浙江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案管中心。4月20日,该区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六、浙江省监察改革试点中相关制度探索情况

浙江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这基本明确了全国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机关协助执行。

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浙江制定了《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纪委备案。例如,杭州上城区监委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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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

监察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一、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改革之初,浙江成立深化监察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时任担任组长,时任副、省纪委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常委会、省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浙江试点工作中“省级先行先试,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同时根据县级人代会先于市级人代会召开的实际,确定‘先县后市’推进试点工作。”“1月底前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月底前完成县级组建工作,4月底前完成市级组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主要领导靠前指挥,3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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