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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食品安全现状 1
(一) 食品数量安全现状 1
(二) 食品质量安全现状 1
(三) 小作坊质量监管难 1
(四)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1
二、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
(一) 利益驱动及金钱诱惑 2
(二) 安全管理不规范 2
(三) 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弊端 2
(四) 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 2
三、 食品安全问题应对措施 2
(一) 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2
(二)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3
(三) 倡导道德修养 3
(四) 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3
(五)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3
(六) 大力发挥新闻及社会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3
浅谈中国食品安全问题
【摘要】:近些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每年频频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而且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食品出口、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亟待我们一起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案例;原因;措施;
1、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数量安全现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的供给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主要食品销量也有了大幅度提高,居民食品消费结构进一步改善。但我国食品总体数量不足,且不均衡,粮食人均占有量一直不高;油料的人均占有量呈波动趋势,而且数量与发达国家人均相比,严重不足;肉类和水产品的人均占有量虽一直呈上升趋势,但与发达国家人均产量相差悬殊,尤其是水产品与发达国家人均产量相差1倍以上。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发展均衡农业,从数量上提供安全的农产品,具有重大意义。
(2)食品质量安全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平均合格率稳中有升,但上升趋势缓慢,质量水平很难大幅提高,而且仍有一部分地区食品不合格,主要问题是:⑴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⑵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由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引起的食物中毒现象大量存在。例如,沙门菌病、弧菌病、肠出血型大肠杆菌等。⑶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加工生产过程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生产加工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操作。例如海安县宏鑫食品厂加工经营违禁食品案:2003年1月8日,南通市卫生监督所接举报,对海安县宏鑫食品厂进行检查,查出其原料面粉未进行索证。其方便面成品及原料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南通市卫生局对该厂处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15000元,销毁不合格方便面共计10.44吨。⑷违法生产、经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食品弄虚作假等违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重生产轻卫生、法现象给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例如宿迁市水务培训中心无证经营案:宿迁市水务培训中心因无食品卫生许可证、23人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活动,被宿迁市卫生局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小作坊质量监管难
小作坊多散布在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生产添加简陋,传统习惯概念浓厚,大多不符合基本的发证要求,但都已成即成事实,如实行强制禁止,将涉及到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等问题,如任其生产经营,却留有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
当前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一方面消费者要求安全,另一方面又对安全食品的公认度很低。在目前全社会缺乏诚信、拜金主义泛滥的大环境下,超范围、超期使用、假冒安全食品标识的现象较为普遍,消费者与生产者信息不对称。加强宣传,就是为整个安全食品树立形象。
2.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
市场上的各类食品名目繁多,难以辨别,比较混乱。主要原因是由于食品管理权限不统一,不便管理,有的甚至出现了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排斥的现象。消费者对安全食品和环境问题之间的联系缺乏充分的认识,不能分辨到底何类食品为优,何类为差,有时业内人员也很难解释清楚。
3.对关键技术及配套措施缺乏系统的研究
我国对各类安全食品的生产技术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比如动植物种植、饲养技术、加工技术、贮存技术等。此外,在检测技术方面,无论是检测的手段,还是检测点的分布都还显得不足。由于不顺、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表现为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重复、交叉执法现象;另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形成了执法真空和漏洞。
4.食品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工商、质监、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将近10个部门,造成了好管的大家都来管,难管的谁也不管的局面,不能最大程度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利益驱动及金钱诱惑
一些不法商贩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违背道德和自己良心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甚至冒着违法的风险去销售一些有毒产品。在当今这个金钱为上的社会,哪里有钱赚,哪里就有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2)安全管理不规范
毒奶粉、红心鸡蛋、瘦肉精、地沟油等等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最终所有的原因都指向了公共监管体系的缺失。实际上,公共监管体系一直存在,只是在各层级、各部门的监管力度上打了折扣,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及职责赋予加以日常监管,各尽其责,而非等待其事态大规模扩散并爆发后才匆忙行动,将会有效遏制危害人民健康的事件发生。
(3)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弊端
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的标准水平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4)消费者缺乏食品方面的常识
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无质量保证食品时,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买,并且别人过去多年吃这些便宜食品也没吃出什么问题,现在再吃也不会有事,在消费者这种心理的支持下,就为问题食品的销售打开了门路。其次,很多消费者缺乏科学食用食物的常识,由此可能会引发一些疾病的产生,甚至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例如扁豆、豌豆、四季豆等蔬菜一定要炒熟了才能吃,不然会引发中毒。
3、食品安全问题应对措施
(1)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内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标准。同时,要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见,中国法律中对食品犯罪的处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都要轻得多。这样轻的处罚,使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比守法成本还要低,所以这对于打击制造低劣、伪冒食品者几乎起不到威慑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巨额赔偿制度,对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不安全食品的厂商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加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达到足以震慑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作用。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这就要求:要加强对食品的准入市场管制,提高食品的准入市场门槛,严防“三无”食品流入市场;要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无证加工食品的行为;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资源,更新检测装备,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对食品从生产、加工、管理、贮运、包装到销售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监控;要全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规范食品采购渠道,从源头上控制不安全、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3)倡导道德修养
不为自身获利而去害人,这是最底线的道德标准,然而在利益至上的喧嚣时代,道德底线总是被轻易地放弃。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我们显然更多强调市场的逐利性,而忽略了其道德性,很多时候,道德性的呼吁甚至被认为与市场的经济性格格不入,这不能不说是个认识上的偏差。
(4)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通过加大对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常识和健康饮食知识,使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辨别问题食品的能力,自觉抵制“问题食品”,把食用不合格食品杜绝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之外。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工具,定期组织健康饮食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报道食品安全知识,并且要及时曝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一些不法厂商及其商品,披露最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以保障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
(5)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6)大力发挥新闻及社会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一项群众性和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应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充分利用机关及部门网站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阵地,有计划报道食品安全新动态、新信息、新知识。其次,有步骤地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在每个社区、乡镇、行政村、学校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再是,在市、县(区)及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咨询投诉和救援中心,开通举报热线,负责受理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投诉和应急救援工作;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耳目和帮手作用。最后,定期召开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向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揭露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制售假劣食品的“黑名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情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