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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汇编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09-27 00:17:17
文档

优惠汇编

*****国税局税收优惠汇编目录农业产品……………………………………3自产农产品……………………………………3粮食……………………………………3食用植物油……………………………………3其它……………………………………4农业生产资料……………………………………4饲料……………………………………4其他农业生产资料……………………………………6农民专业合作社……………………………………7资源综合利用……………………………………14电力……………………………………14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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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税局税收优惠汇编目录农业产品……………………………………3自产农产品……………………………………3粮食……………………………………3食用植物油……………………………………3其它……………………………………4农业生产资料……………………………………4饲料……………………………………4其他农业生产资料……………………………………6农民专业合作社……………………………………7资源综合利用……………………………………14电力……………………………………14供热…………………………
*****国税局

税收优惠汇编

目录

农业产品        ……………………………………    3

自产农产品     ……………………………………   3

粮食          ……………………………………   3 

食用植物油     ……………………………………   3

其它           ……………………………………   4

农业生产资料     ……………………………………   4

  饲料           ……………………………………   4

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    6

农民专业合作社   ……………………………………    7

资源综合利用     ……………………………………   14

电力            ……………………………………   14

供热            ……………………………………   15

自来水          ……………………………………   15

黄金、钻石、铂金 ……………………………………   15

建筑材料         ……………………………………   17

生物制品         ……………………………………   18

进口仪器、设备   ……………………………………   18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18

旧货             ……………………………………   19

罚没物品         ……………………………………   19

寄售物品         ……………………………………   19

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   19

宣传文化         ……………………………………   21

医疗卫生         ……………………………………   22

金融资产         ……………………………………   23

拍卖行           ……………………………………   24

典当业           ……………………………………   24

资产重组         ……………………………………   24

一、农业产品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2.粮食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外,一律征收。

(1)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财税字[1999]198号)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

(国税发[2001]131号)

3.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外,一律照章征收。

本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198号)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

(国税函[2010]144号)

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3号)

4.其它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

(国税函[2010]97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

1. 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121号)

补充条款: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规定,免予征收。

本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

(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规定,免征。

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10号)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优惠,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税函[2004]884号)

豆粕属于征收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 

(国税函[2010]75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

补充条款: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规定征免。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号)

氨化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钙免征。

(国税函[2009]430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财税[2005]87号)

自2007年2月1日起,铵适用的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 

(财税[2007]7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财税[2007]83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

(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

享受上述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财税[2008]56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

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81号)

四、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即征即退的: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废止)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实行即征即退50%的: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优惠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先征后退。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六)、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 

  (七)、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优惠。 

  (八)、本通知规定的免税和即征即退由税务机关,先征后退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优惠的废渣目录》执行。 

  本通知所称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附件:1.享受优惠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享受优惠的废渣目录 

                      附件1 

       享受优惠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412技术要求)。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 

附件2 

   享受优惠的废渣目录

本通知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销售额变动率或者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销售额变动率或者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即征即退优惠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

销售额变动率<-30%或>30%,属于异常。

税负率参照区局发布的行业税负指标,税负率低于预警下限属于异常。

(吐鲁番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

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吐地国税办〔2009〕334号)

五、电力

1.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的照顾。

(财税字[1998]4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不得开具专用。

(国税函[2009]591号)

自2011年5月1日(征收期)起,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预征率暂由1%调整为0。

(新国税办〔2011〕1号)

2.燃油电厂

燃油电厂从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

(国税函[2006]1235号)

3.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六、供热

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税[2009]11号)

(七)自来水

对各级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

本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97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八、黄金、钻石、铂金

1.黄金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带开专用,并实行即征即退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2002]142号)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对其免征。

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8]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钻石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

本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176号)

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

   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6]65号)

3.铂金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即征即退。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

本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3]86号)

(九)建筑材料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天然石料,包括毛料、荒料、板材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石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国税公告[2011]2号

(十)生物制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十一)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十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170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3.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

(十三)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十四)罚没物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本自1995年9月4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5]69号)

(十五)寄售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十六)残疾人用品和就业

1.残疾人用品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  

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2.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或营业税优惠。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和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的优惠。

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7]92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

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7]92号)

(十七)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电影拷贝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

本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税[2009]31号)

3.党报、党刊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优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税[2009]34号)

4.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八)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2号)

3.医疗卫生机构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

(3)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

本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财税[2000]42号)

4.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专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税函[2009]456号)

(十九)金融资产

1.金融机构

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

本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财税[2003]141号)

(二十)拍卖行

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

(国税发[1999]40号)

(二十一)典当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本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9号)

(二十二)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十三号)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

(国税函[2002]420号)

文档

优惠汇编

*****国税局税收优惠汇编目录农业产品……………………………………3自产农产品……………………………………3粮食……………………………………3食用植物油……………………………………3其它……………………………………4农业生产资料……………………………………4饲料……………………………………4其他农业生产资料……………………………………6农民专业合作社……………………………………7资源综合利用……………………………………14电力……………………………………14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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