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CSG21604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2011-06-27实施
2011-06-27发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输配电成本构成信息,加强输配电成本管理,完善输配电成本补偿机制,促进电网经营企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的从事输配电业务的各级分公司、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4号)
2.3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2.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5 《关于实施<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价财〔2006〕2号)
3.术语和定义
3.1 规范性简称
| 公司、公司系统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 |
| 公司总部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
| 公司所属各单位 |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校(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干部学院)、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服务中心 |
| 分、子公司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包含各分、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
| 分公司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包含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
| 分公司本部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本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本部 |
|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 指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所属中心机构、局、厂及代管单位 |
| 子公司 | 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包含子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
| 子公司本部 | 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的本部 |
| 省公司 | 广东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云南电网公司、贵州电网公司、海南电网公司五家省级电网公司(包括省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各单位) |
| 省公司本部 |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家省级电网公司的本部 |
|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 省公司所属的中心机构(分支机构)、地市供电局、区(县)供电局、县级子公司,以及基建、修造及其他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
指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送和提供电能在输配环节所发生的成本支出。
3.2.1材料费
指为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本项目包括:生产运行、维护修理耗用的各种材料,以及生产耗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仪表等;生产管理部门及公共场所通风、照明、消防、绿化和清洁卫生用材料;生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设备仪表等维修用料;仓库为维护材料耗用的防锈、防腐、防火、防潮等用料;更换或增添变压器油、透平油、树脂等消耗性材料。
3.2.2职工薪酬
指在成本中列支的、支付给服务于输配电业务的职工的各种形式的职工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3.2.3 折旧费
指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3.2.4修理费
指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单列项目的修理费用。包括单列项目的生产检修、事故检修和固定资产大、中、小修,以及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生产和管理用家俱器具、非机动车辆等发生修理费。
3.2.5 农电费用
指聘请农电工人员的费用及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用,各单位应视自身的具体情况使用本科目。通常电价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地认可或向农电机构支付的农电费用可使用本科目列支。
3.2.6 其他费用是指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输配电成本,但不属于以上各成本项目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3.2.6.1办公费:生产和管理部门用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等)、报刊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讯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移动电话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市话初装费及除调度通讯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以及向银行购买有关票据工本费等。
3.2.6.2 水电费:包括生产和管理部门的水、电、煤、气费等。
3.2.6.3 差旅费:指职工因公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调职职工本人及批准随行家属的差旅费等。
3.2.6.4 低值易耗品摊销:生产及管理部门购入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器具费用等。
3.2.6.5 劳动保护费: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地方病、职业病预防检查费,高温、高压、有害作业津贴,防暑降温用品以及营销人员、经济民警等标志服装费等。
3.2.6.6外部劳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劳动服务(如修缮清扫等)支付的费用。
3.2.6.7运输费。生产、管理部门发生的搬运费用(包括委托外单位的搬运费);生产、管理部门机动车辆耗用的油料和维护保养用材料;机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监测费、停车费、过桥(路)费、货运基金、租车费等。
3.2.6.8营销费。指电力宣传费、企业形象广告费,安全用电宣传费、停电通知广告费、营销系统网络租用费、收取电费产生的POS机收费业务费、95598电话费等。
3.2.6.9保险费。指企业的财产、物资、供电责任以及特殊工种等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3.2.6.10租赁费。指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少量机器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如房屋租金、调度通讯话路租金、输电线路租金等。
3.2.6.11取暖费。指生产和管理部门冬季取暖用煤、蒸汽及购置取暖用具等所支付的费用。
3.2.6.12税费。指按照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3.2.6.13研究开发费。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研制新产品购置的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在增加资产的同时,一次性提足折旧,即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均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其中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应在当期由“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结转至“生产成本”下的“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
3.2.6.14存货盘亏和毁损。包括材料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和处理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等。
3.2.6.15超标排污费。指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的超标排污费,以及企业发生“三废”等污染的赔偿损失等。
3.2.6.16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在规定的比例或限额范围内据实列支的招待费。
3.2.6.17土地使用费。指企业使用土地(包括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3.2.6.18土地损失补偿费。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3.2.6.19中介费。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法律、咨询、顾问、诉讼等发生的费用。
3.2.6.20技术转让费。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3.2.6.21绿化费。指为生产和管理场区(如厂区、变电站)进行环境绿化、植树等支付的费用。
3.2.6.22无形资产摊销。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3.2.6.2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长期待摊费用应列入本期摊销的金额。
3.2.6.24物业管理费。指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3.2.6.25委托运行维护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输变电线路、充电装置等的日常运行维护而支付的费用。
3.2.6.26信息系统维护费。指企业支付的计算机维护费、微机联网安装费、软件升级维护费、网络运行维护费等。
3.2.6.27出国经费。指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出国人员经费。
3.2.6.28外事费。指企业对外业务联系中接待外国团体所支付的费用。
3.2.6.29会议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举办各种会议而支付的费用。
3.2.6.30警卫消防费。指支付的警卫费、保安费、治安联防费以及购消防器材所支付的费用。
3.2.6.31试验检验费。指对生产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和定期检查发生的费用。
3.2.6.32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范围应列入生产成本的支出。
4. 管理内容和办法
4.1输配电成本的构成
电网经营企业为输配电业务发生的全部成本支出计入输配电成本,包括:共用网络服务成本、专项服务成本(包括接网服务成本、专用服务成本及联网服务成本)及辅助服务成本。
4.2 输配电成本核算对象
4.2.1各分、子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输配电成本核算对象。
4.2.2各分、子公司应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置: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农电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成本项目。
4.3 成本项目
4.3.1发生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的分、子公司,可以在输配电成本项下增设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其中,输电费是指企业为销售、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其他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委托运行维护费是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运行维护而支付的费用。
4.3.2对于同时经营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分、子公司,应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准确归集各项成本支出,清晰划分专属成本与共同费用。专属成本应直接分别计入输配电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需由各项业务共同承担的费用,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4.3.3 各分、子公司应准确区分不同属性的共同费用,科学地选择共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与资产运行维护相关的共同费用,按资产平均余额比例分摊;与机构、人员相关的共同费用,按年内职工平均人数比例分摊;与收入相关的共同费用,按年度收入比例分摊;对于与多个因素有关的共同费用,不宜采取单一因素比例进行分摊的,采用复合比例进行分摊。各分、子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共同费用各明细项目分别选择适当的分摊方式,并报公司备案。分摊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4科目设置
4.4.1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科目反映所有电力输配成本的归集和结转。借方反映成本发生数,贷方反映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转出数,期末无余额。
4.4.2 在“输配电成本”科目下设置“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农电费用”、“其他费用”等三级明细科目。发生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的单位,在“输配电成本”科目下增设“输电费”三级科目。4.4.3 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费用”项下设“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 “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营销费”、“保险费”、“租赁费”、“取暖费”、“税费”、“研究开发费”、“存货盘亏和毁损”、“超标排污费”、“业务招待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中介费”、“技术转让费”、“绿化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物业管理费”、“委托运行维护费”、“信息系统维护费”、“出国经费”、“外事费”、“会议费”、“警卫消防费”、“试验检验费”、“其他”等四级明细科目。
4.5输配电成本报表4.5.1各分、子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提供输配电成本报表。
4.5.2 各分、子公司按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编制输配电成本报表,反映企业相关会计期间内发生的输配电业务各项成本额、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4.5.3输配电成本报表分为月度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企业应当于月末和年度终了编制并提供输配电成本报表。具体参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告管理办法》。
4.5.4 各分、子公司将输配电成本报表层层汇总上报。输配电成本报表的对外报送严格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4.5.5各分、子公司对输配电成本报表的编制应作必要的说明,对报表各项目内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解释,说明的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当年各项输配电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及与输配电成本相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 各输配电成本项目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3) 输配电成本在各级电网企业分布情况及其合理性,与上年相比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等。
(4) 共同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配方法。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5.2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财〔2005〕39号文——转发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方电网财〔2006〕68号——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