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具体来说,当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是虽然设置了账簿,但由于账目混乱或成本、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难以进行有效查账的;
五是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即使税务机关已发出限期申报通知,纳税人依然逾期未申报的;
六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于正常水平,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防止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务机关在执行上述核定程序时,会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保核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