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4年1月1日起,郑州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有所调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起付标准为每次40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调整为300元,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45%,省、市、县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
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也有所提高。自然分娩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郑州市本级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具体如下: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0%-75%;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比例60%-70%;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0元,报销比例55%-65%。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二类以上(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豫医保【2019】1号文指出,参保高龄老人80岁以上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豫医保办【2019】28号文件规定,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1.1万~10万元为60%,10万元以上为70%,年报销封顶线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