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细则。此通知旨在坚决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治理违规提取的相关要求。
首先,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家庭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同时在实际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且实际居住在租房中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以支付租金。
其次,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是否一致,租房提取业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职工的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相同,并在实际工作地租赁住房;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住房。
为了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租房合同、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如果已婚,还需提供配偶的相关证明,证明仅对出具日向前计算一年有效)。若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对于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租房提取业务,直属局需与单位核实情况后方能办理。此通知还特别指出,将终止执行《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20号)中第三点关于非实际工作地租房提取的规定。
此外,通知还强调,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此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开始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