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发布与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并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 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和罚则等八部分内容。
3.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肢解发包。
- 必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4.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与使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5. 建设工程的监理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 监理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援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
- 建设单位应保证采购的材料和配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配件。
8. 装修工程的特殊规定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竣工验收需满足完成设计和合同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材料和配件的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工程保修书等条件。
10.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