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议签署可由双方自行决定或经交警调节完成,双方签字即生效力。
人身赔偿协议须包含四项内容:
(一)事故经过及损失状况;
(二)责任分担;
(三)补偿金额及构成;
(四)赔偿给付方式与结案期限。
此外,交通案件办案人员不应参与赔款转接事宜。
【法律依据】
双方可以自己协商之后签订,也可以在交警主持下调解签订,签字就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