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公证处作为国家司法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公证处的设立需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3. 公证处在提供服务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
4.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证明机构,其职能是独立行使公证权,并承担民事责任。
5. 公证机构的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市辖区设立。
6. 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内,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但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