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证处作为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其归属部门及法律规定如下:
1.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其职能是独立行使公证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公证处的设立需要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并获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3. 公证处在行使职能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法律依据包括:
-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设立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