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侨居民在海口市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无医学上认定的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此外,收养人需年满三十岁,若为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则两人年龄差距须达四十年以上。
被收养人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未满十四周岁;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收养登记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以及制证发证。申请收养的华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收养申请书、有效护照以及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关于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和受刑情况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需经过认证,认证机构包括居住国外交机关、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对于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还需提供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所有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照片需在六个月内有效。照片要求为夫妻与被收养人各2张2寸单人照和2张2寸三人合影。
海口市收养登记的办理地点设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福利路8号海口市社会福利院办公楼三楼307室的海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窗口,咨询热线为0898-662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