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依据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湘人口发[2011]7号文)。发放标准是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发放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流程包括自愿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批复和省市备案五个步骤。申请人需在3月15日前携带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一式2份。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以及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村(居)委会需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5日。
乡镇负责审核,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逐人逐户调查核实情况。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5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