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必须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范围内,并且具有同一地址的佛山市居民户口。
其次,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倍。
再次,家庭成员需居住在困难住房中,具体条件为:
1. 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
此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最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
另外,各区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条件,但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经济适用房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而言,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申请经济适用房不仅能缓解家庭的住房压力,还能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通过合理制定和执行申请条件,可以确保有限的经济适用房资源用于真正需要的家庭。
值得注意的是,各区在执行这些规定时,还需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总体而言,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旨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和舒适的居住环境。